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数据
›
地方司法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关于敦促商业贿赂犯罪分子限期投案自首的通告
2014-2-24 00:02:42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850
交法顾十大智能工具 一站式交通事故解决方案!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关于敦促商业贿赂犯罪分子限期投案自首的通告
2006-9-20 17:31
发文单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6-9-20
执行日期:2006-9-20
为深入治理商业贿赂,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凡是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院或者法律授权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的,可以从宽处理。
二、在上述期限内,凡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检举立功表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一律从宽处理。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判处死刑;罪行严重,依法应当判处重刑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罪行较轻,依法应当判处轻刑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坦白全部罪行并积极退赃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参照前款规定,酌情予以从宽处理。
三、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问题的;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的;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或者畏罪潜逃、拒不归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从严从重惩处。
四、本通告发布后,正在查办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分子有坦白、检举立功情节的,适用本通告第二条的规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
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公安厅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关于敦促商业贿赂犯罪分子限期投案自首的通告
2006-9-20 17:31
发文单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6-9-20
执行日期:2006-9-20
为深入治理商业贿赂,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凡是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院或者法律授权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的,可以从宽处理。
二、在上述期限内,凡投案自首、积极退赃的,或者有检举立功表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一律从宽处理。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判处死刑;罪行严重,依法应当判处重刑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罪行较轻,依法应当判处轻刑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坦白全部罪行并积极退赃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参照前款规定,酌情予以从宽处理。
三、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坦白交代问题的;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的;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或者畏罪潜逃、拒不归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从严从重惩处。
四、本通告发布后,正在查办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分子有坦白、检举立功情节的,适用本通告第二条的规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
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公安厅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浏览过的版块
法学理论
司法解释
法律法规
考试资料
案例分析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