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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复制卷宗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4-2-24 00: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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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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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发[2006]388号
发布日期:2006-11-10
执行日期:2006-11-10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为践行司法为民理念,落实市高级法院制定的《关于保障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第二条关于“充分保障律师阅卷的权利、法院应当为律师复印相关材料提供方便”的规定,同时为了认真办理、答复政协北京市第十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提案,切实为当事人及律师复制卷宗提供便利,市高级法院决定在全市法院系统规范为当事人及律师复制卷宗的相关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一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第十条关于“复制庭审记录或者,按实际成本收费”的规定,以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综[2005]933号)第一条第四款第七项“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等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含代收或预收)如复印(打)费(含内部)等”,“应按税法有关规定,及时到所属税收机关办理相应手续,领购和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的规定,市高级法院决定复制卷宗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张0.30元,A3纸每张0.60元,同时向当事人及律师出具正式税务发票。请各级法院接此通知后及时到所属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证并办理相应手续。
2006年11月10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40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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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发[2006]388号
发布日期:2006-11-10
执行日期:2006-11-10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为践行司法为民理念,落实市高级法院制定的《关于保障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第二条关于“充分保障律师阅卷的权利、法院应当为律师复印相关材料提供方便”的规定,同时为了认真办理、答复政协北京市第十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提案,切实为当事人及律师复制卷宗提供便利,市高级法院决定在全市法院系统规范为当事人及律师复制卷宗的相关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一条第二款关于“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第十条关于“复制庭审记录或者,按实际成本收费”的规定,以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财政性票据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综[2005]933号)第一条第四款第七项“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等提供服务收取的费用(含代收或预收)如复印(打)费(含内部)等”,“应按税法有关规定,及时到所属税收机关办理相应手续,领购和开具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的规定,市高级法院决定复制卷宗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张0.30元,A3纸每张0.60元,同时向当事人及律师出具正式税务发票。请各级法院接此通知后及时到所属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证并办理相应手续。
2006年11月10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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