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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55:1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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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公安部关于通缉在逃犯问题的联合通知
1952-05-23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检察院、 司法部、 公安部
文 号:52公治通字第5号
发布日期:1952-05-23
执行日期:1952-05-23
最高人院各大行政区分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各大行政区分署;各大行政区司法部、公安部:
为了加强对一切潜逃之反革命罪犯及各种刑事罪犯的缉捕工作,以达迅速归案法办,特作联合通知,请各级法院、检察、司法、公安机关研究执行:
一、凡潜逃之反革命罪犯及各种刑事罪犯(不论已监禁、劳改或未逮捕之现行犯)均由县以上公安机关通令查缉,但有关部门应将逃犯之姓名、年龄、籍贯、简历、罪状、照片、特征与社会关系等详告各该级公安机关,以便于通缉。
二、各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署如通缉在逃犯各级公安部门应负责协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检察院、 司法部、 公安部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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