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2-23 22:54:2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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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出国手续不属法院工作范围及有关法律文书转递问题的批复[失效]
1978-05-2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78]法民字第12号
发布日期:1978-05-24
执行日期:1978-05-24
失效日期:2002-5-29
广东省高级人院:
关于你省台山县侨民哥伦比亚华侨翁平来信称:他于1963年4月27日经台山县人民法院〔62〕广民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他与陈秀霞离婚一案,根据判决书第二项规定,申请其二子翁俊石出国由其抚养。经研究认为,办理出国手续问题,不属法院工作范围。现将来信转交你院,请转你省有关部门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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