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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制发律师工作证的通知(失效)
2014-2-23 22:5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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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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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制发律师工作证的通知(失效)
1981-09-30
发文单位:司法部
发布日期:1981-09-30
执行日期:1981-09-30
失效日期:1993-09-09
*注:本篇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二十一件部发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9月9日 实施日期:1993年9月9日)废止
为了使执行职务,便于参加诉讼、调解、仲裁等活动以及在外调查案情、联系工作,应当给律师人员发专用工作证。根据各地建议,律师工作证由我部统一设计式样,由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分别制发。现寄去式样图纸,请早日依样印制,发给律师人员使用。
以下就律师工作证的性质、填写、印制等问题再作几点说明:
1.律师工作证是律师人员执行职务的专用工作证,不是反映律师资格和业务职称的律师证书(以后另发)。
2.律师工作证发给律师、兼职律师、实习律师;实际做律师业务工作尚未定职的人员,为了便于他们执行职务,暂时也可以发给。
3.职务一栏,律师、兼职律师、实习律师按实际职务填写;实际做律师业务工作尚未定职的,填“律师工作者”这个通称;顾问处主任、副主任取得律师资格的,填写“律师”,尚未取得律师资格,实际做律师业务工作的,填“律师工作者”。
4.处一般不必另制处的工作证,其行政人员可以领用当地司法局的注明其具体单位和职务的工作证。
5.兼职律师的工作单位,只填他们所参加的法律顾问处,不填他们的本单位。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取得律师资格的,应视为专职律师,登录于某一法律顾问处,执行律师职务时也应使用律师工作证,工作单位填该法律顾问处。
6.已领取律师工作证的律师人员因故不做律师业务工作的,要缴销律师工作证。
7.律师工作证封面字体要求按图样复制,以便全国统一。内面字体参考图样选用现成铅字;格式内容不要变动。像片盖用发证单位的钢印。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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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制发律师工作证的通知(失效)
1981-09-30
发文单位:司法部
发布日期:1981-09-30
执行日期:1981-09-30
失效日期:1993-09-09
*注:本篇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二十一件部发规章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9月9日 实施日期:1993年9月9日)废止
为了使执行职务,便于参加诉讼、调解、仲裁等活动以及在外调查案情、联系工作,应当给律师人员发专用工作证。根据各地建议,律师工作证由我部统一设计式样,由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分别制发。现寄去式样图纸,请早日依样印制,发给律师人员使用。
以下就律师工作证的性质、填写、印制等问题再作几点说明:
1.律师工作证是律师人员执行职务的专用工作证,不是反映律师资格和业务职称的律师证书(以后另发)。
2.律师工作证发给律师、兼职律师、实习律师;实际做律师业务工作尚未定职的人员,为了便于他们执行职务,暂时也可以发给。
3.职务一栏,律师、兼职律师、实习律师按实际职务填写;实际做律师业务工作尚未定职的,填“律师工作者”这个通称;顾问处主任、副主任取得律师资格的,填写“律师”,尚未取得律师资格,实际做律师业务工作的,填“律师工作者”。
4.处一般不必另制处的工作证,其行政人员可以领用当地司法局的注明其具体单位和职务的工作证。
5.兼职律师的工作单位,只填他们所参加的法律顾问处,不填他们的本单位。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取得律师资格的,应视为专职律师,登录于某一法律顾问处,执行律师职务时也应使用律师工作证,工作单位填该法律顾问处。
6.已领取律师工作证的律师人员因故不做律师业务工作的,要缴销律师工作证。
7.律师工作证封面字体要求按图样复制,以便全国统一。内面字体参考图样选用现成铅字;格式内容不要变动。像片盖用发证单位的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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