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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项目合同制暂行条例 1985-04-01 发文单位:中国科学院 发布日期:1985-04-01 执行日期:1985-04-01 失效日期:1900-0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合同项目的确定和审批程序 第三章 合同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组织全院多学科、综合性的力量用于解决国民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中的重大的、关键的、综合性的科技任务,严格科技工作的责任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重大科技项目合同,系指受托方(乙方,即院属各单位,包括院与其他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以及院属各单位与院外有关单位组成的科研生产联合体)与委托方(甲方,即中国科学院科技合同局)之间为完成某一重点科技任务,而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科技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各方必须按经济的有关规定,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经济责任,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条 院重大科技合同项目应有明确应用目标、技术指标,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一般能在三五年内完成。重大科技项目包括: 1.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关键性科学技术问题; 2.对提高工农业技术基础和生产水平有重大意义的课题; 3.重大技术改造、更新和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包括重大科研工程)中的科学技术难题及某些特别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4.重大技术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和创新; 5.具有重大资源和开发优势的自然资源综合考察和开发利用; 6.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开拓性及风险较大的新兴技术开发; 7.具有特色和明显优势,须由国家及我院投资的一部分发展工作; 8.援外或对外承包工程中关键性的科学技术问题。 第四条 院属各单位要把争取和完成国家和院的重点科技合同项目放在首位。同时要充分挖掘潜力, 积极主动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的其他科技任务, 直接与委托方签订科技合同。 第二章 合同项目的确定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各学部、计划局、科技合同局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国家、部门或地方的重大科技任务,以及我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长远发展的需要和各所建议,提出院重大科技项目的建议;由计划局负责,会同科技合同局进行综合平衡,编制我院重大科技项目的五年计划,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向全院公布。 第六条 科技合同局根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院重大科技项目的五年计划,组织年度实施。可实行招标制,或以指令性计划下达。 第七条 科技合同局可按需要组织非常设专家小组或委员会, 在详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项目进行课题分解,提出具体目标及相应的技术、经济等指标,组织招标或下达计划。 院属各单位均可投标。同时鼓励院属单位与院内外单位合作发挥各自优势,组织起来联合投标或争取指令性计划任务。 第八条 院重大科技项目合同投标书或计划任务书,必须由准备实际主持研究工作的负责人填报,经所在单位组织初审,由所长签署具体审查意见后报送委托方(一式十份)。 第九条 委托方收到合同项目投标书或计划任务书后,组织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从技术和经济两个方面进行评审。 对提交审查报告的评审人员由院给予适当工作津贴。参加评审的有关人员,须对评审的具体内容负责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如有违犯,要追究责任。 第十条 委托方确定受托方后,即由双方就最终成果及提交成果的形式,意义及效益,计划进度及指标,所需条件、经费总概算,及院内外各单位集资办法,项目津贴以及奖惩办法等,进行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草签合同。 第十一条 受托方为落实任务,可在研究所内部或同其他协作单位自行签订内部合同或协作合同。在此基础上,由委托方、受托方法定代表人正式签定合同,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合同执行期间,不得因双方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章 合同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三条 院重大科技合同项目的执行,逐步实行项目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 第十四条 受托方负责按合同规定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委托方负责合同规定的条件保证,进行必要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以及最终成果的评定及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委托方拨付受托方的合同经费,由受托方按合同规定自行安排使用。包括:直接用于项目(课题)的新增仪器设备及实验材料费;加工、计算、分析测试和仪器设备租用费;直接为合同项目服务的业务会议、出差、考察、资料印刷等业务费以及必需的实验室改装费;聘任科技、辅助人员的工资(不包括固定人员工资以及科研基建费)。超过合同规定的经费,由受托方负责解决,节余经费留归受托方。如有确属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较大赤字,经委托方调查核实,给予适当补贴,但不得超过合同总经费的10%。对确有需要出国考察,商谈引进人才和技术,开展合作研究的,经委托方审查同意,允许使用少量合同经费进行与任务直接有关的科技外事活动。具体款额在合同签订时具体商定。 第十六条 受托方各单位可从本单位取得的合同经费中提取百分之五的管理费。 第十七条 对院重大科技合同项目的执行情况,受托方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并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每年必须提交年度报告以及下一年度实施计划。 委托方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和评估,并在收到受托方年度报告的两个月内完成审议,并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核定划拨下一年度合同经费及津贴。 第十八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因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调整、补充和修改合同某些条款和研究内容时,由签约双方协商一致后,院外委托承担的重大科技任务,在修改前要征得委托单位同意,才能改订合同。 第十九条 由于合同一方的过错,造成科技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受托方向委托方提出成果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有完整的成果鉴定技术资料和执行合同的总报告,由委托方聘请有关专家(包括可能使用成果者),按合同要求指标逐项考核、评议并提出验收(鉴定)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推广应用的价值、范围以及承担单位的实际贡献等。 第二十一条 院重大科技合同项目取得的各项成果(包括发明、专利)的持有权归发明人所在单位。有关成果的推广、转让和收入分成办法等,按国家和我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全面完成科技合同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作出重要贡献且具有良好科学道德的科技人员,以及全心全意为科研第一线服务并在组织管理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应予表彰、奖励、提拔和晋升。具体奖励办法,按国家和我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实行。具体执行细则,由科技合同局制订。 中国科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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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重大科技项目合同制暂行条例
1985-04-01
发文单位:中国科学院
发布日期:1985-04-01
执行日期:1985-04-01
失效日期:1900-0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合同项目的确定和审批程序
第三章 合同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组织全院多学科、综合性的力量用于解决国民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中的重大的、关键的、综合性的科技任务,严格科技工作的责任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重大科技项目合同,系指受托方(乙方,即院属各单位,包括院与其他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以及院属各单位与院外有关单位组成的科研生产联合体)与委托方(甲方,即中国科学院科技合同局)之间为完成某一重点科技任务,而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科技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各方必须按经济的有关规定,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经济责任,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条 院重大科技合同项目应有明确应用目标、技术指标,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一般能在三五年内完成。重大科技项目包括:
1.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关键性科学技术问题;
2.对提高工农业技术基础和生产水平有重大意义的课题;
3.重大技术改造、更新和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包括重大科研工程)中的科学技术难题及某些特别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4.重大技术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和创新;
5.具有重大资源和开发优势的自然资源综合考察和开发利用;
6.有广阔发展前景的、开拓性及风险较大的新兴技术开发;
7.具有特色和明显优势,须由国家及我院投资的一部分发展工作;
8.援外或对外承包工程中关键性的科学技术问题。
第四条 院属各单位要把争取和完成国家和院的重点科技合同项目放在首位。同时要充分挖掘潜力, 积极主动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的其他科技任务, 直接与委托方签订科技合同。
第二章 合同项目的确定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各学部、计划局、科技合同局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国家、部门或地方的重大科技任务,以及我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科学技术长远发展的需要和各所建议,提出院重大科技项目的建议;由计划局负责,会同科技合同局进行综合平衡,编制我院重大科技项目的五年计划,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向全院公布。
第六条 科技合同局根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院重大科技项目的五年计划,组织年度实施。可实行招标制,或以指令性计划下达。
第七条 科技合同局可按需要组织非常设专家小组或委员会, 在详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项目进行课题分解,提出具体目标及相应的技术、经济等指标,组织招标或下达计划。
院属各单位均可投标。同时鼓励院属单位与院内外单位合作发挥各自优势,组织起来联合投标或争取指令性计划任务。
第八条 院重大科技项目合同投标书或计划任务书,必须由准备实际主持研究工作的负责人填报,经所在单位组织初审,由所长签署具体审查意见后报送委托方(一式十份)。
第九条 委托方收到合同项目投标书或计划任务书后,组织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从技术和经济两个方面进行评审。
对提交审查报告的评审人员由院给予适当工作津贴。参加评审的有关人员,须对评审的具体内容负责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如有违犯,要追究责任。
第十条 委托方确定受托方后,即由双方就最终成果及提交成果的形式,意义及效益,计划进度及指标,所需条件、经费总概算,及院内外各单位集资办法,项目津贴以及奖惩办法等,进行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草签合同。
第十一条 受托方为落实任务,可在研究所内部或同其他协作单位自行签订内部合同或协作合同。在此基础上,由委托方、受托方法定代表人正式签定合同,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合同执行期间,不得因双方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章 合同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三条 院重大科技合同项目的执行,逐步实行项目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
第十四条 受托方负责按合同规定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委托方负责合同规定的条件保证,进行必要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以及最终成果的评定及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委托方拨付受托方的合同经费,由受托方按合同规定自行安排使用。包括:直接用于项目(课题)的新增仪器设备及实验材料费;加工、计算、分析测试和仪器设备租用费;直接为合同项目服务的业务会议、出差、考察、资料印刷等业务费以及必需的实验室改装费;聘任科技、辅助人员的工资(不包括固定人员工资以及科研基建费)。超过合同规定的经费,由受托方负责解决,节余经费留归受托方。如有确属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较大赤字,经委托方调查核实,给予适当补贴,但不得超过合同总经费的10%。对确有需要出国考察,商谈引进人才和技术,开展合作研究的,经委托方审查同意,允许使用少量合同经费进行与任务直接有关的科技外事活动。具体款额在合同签订时具体商定。
第十六条 受托方各单位可从本单位取得的合同经费中提取百分之五的管理费。
第十七条 对院重大科技合同项目的执行情况,受托方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并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每年必须提交年度报告以及下一年度实施计划。
委托方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和评估,并在收到受托方年度报告的两个月内完成审议,并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核定划拨下一年度合同经费及津贴。
第十八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因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调整、补充和修改合同某些条款和研究内容时,由签约双方协商一致后,院外委托承担的重大科技任务,在修改前要征得委托单位同意,才能改订合同。
第十九条 由于合同一方的过错,造成科技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受托方向委托方提出成果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有完整的成果鉴定技术资料和执行合同的总报告,由委托方聘请有关专家(包括可能使用成果者),按合同要求指标逐项考核、评议并提出验收(鉴定)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推广应用的价值、范围以及承担单位的实际贡献等。
第二十一条 院重大科技合同项目取得的各项成果(包括发明、专利)的持有权归发明人所在单位。有关成果的推广、转让和收入分成办法等,按国家和我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全面完成科技合同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作出重要贡献且具有良好科学道德的科技人员,以及全心全意为科研第一线服务并在组织管理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应予表彰、奖励、提拔和晋升。具体奖励办法,按国家和我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实行。具体执行细则,由科技合同局制订。
中国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