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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46:2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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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条例(暂行)》的通知
1987-02-25   
发文单位: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
文 号:[87]体科字14号
发布日期:1987-02-25
执行日期:1987-02-25
失效日期:1900-0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鉴定(评议)
第三章 登记、上报
第四章 应用推广
第五章 奖励
第六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计划单列城市体委,国家体委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条例(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评议)办法》另发。
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条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体育科技成果)的管理,推动体育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结合体育科技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管理的范围
一、为解决体育工作中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和开发技术成果。
二、为增强人民体质或促进运动技术水平提高或在本学科的发展中具有较高学术价值与应用价值的体育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三、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体育科技成果。
四、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
五、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体育科技成果实行分级管理,国家体委管理重大体育科技成果,并负责将其中符合国家级条件的重大科技成果向国家科委推荐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国家体委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体育科技成果。
第四条 各级科技管理机构必须负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建档、申报、奖励、保密、交流和应用推广等工作。
第二章 鉴定(评议)
第五条 体育科技成果必须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或理论评议。
第六条 有关体育科技成果的鉴定(评议)的具体规定,按《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评议)办法》执行。
第三章 登记、上报
第七条 报送程序
一、体育科技成果经鉴定(评议)后,一般应按其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审查、登记和上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项目主持单位会同参加单位联合上报主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参加单位的主管部门。 二、国家体委各司、局和直属单位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登记,并将其中委管科研课题成果和符合国家体委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及时报国家体委,同时将《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对符合上报条件的重大科技成果,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的同时,将《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抄报国家体委。如报国家体委,则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凡属国家体委委管科研课题成果,主报国家体委,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
第八条 报送的每项体育科技成果均应附送如下材料: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
二、《技术鉴定证书》(或《理论评议证书》);
三、学术(科学论著)和技术报告、研究试验报告、调查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
四、成果应用推广方案。
各种材料大小应与报告表相同,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否则不予受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国家体委各司、局和直属单位,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将本部门、本单位审查、登记的科技成果填写《年度科学技术成果汇总表》,报国家体委。
第十条 登记
一、国家体委对收到的符合国家体委级以上条件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在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公布。
二、《公报》发表三个月内,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有权提出异议,国家体委对有异议的科技成果转推荐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国家体委核定。如经调查核实,确属剽窃或弄虚作假者,在原公布的范围内宣布撤销。对未提出异议的成果,由国家体委发给《国家体委科技成果证书》。未在国家体委登记的成果,不得申请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章 应用推广
第十一条 为使体育科技成果尽快在体育运动的实践中发挥作用,促进体育运动水平的提高,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成果完成单位必须加强体育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工作。
第十二条 体育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可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种方式进行。如利用各种专题培训班、现场会、技术咨询、新技术应用推广洽谈会、成果展览、技术市场、报刊发表等形式。
第十三条 国家体委每年将登记和获奖的体育科技成果选编印发,以利成果的交流、推广。
第十四条 体育科技成果的转让,按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组织体育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包括科技管理人员)和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 奖励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精神,国家体委设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一次。
第十七条 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科学技术水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对体育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下列四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一等奖 国家体委体育科技奖励证书 四千元二等奖 国家体委体育科技奖励证书 二千元三等奖 国家体委体育科技奖励证书 一千元四等奖 国家体委体育科技奖励证书 五百元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一等奖 国家体委体育科技奖励证书 四千元二等奖 国家体委体育科技奖励证书 二千元三等奖 国家体委体育科技奖励证书 一千元四等奖 国家体委体育科技奖励证书 五百元
第十八条 对体育事业的发展和体育科学技术进步有特殊贡献的体育科技成果,由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推荐,经国家体委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符合《发明奖励条例》或《自然科学奖励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规定的成果,按规定要求申报。
第十九条 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由国家体委事业费支付。
第二十条 有关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具体规定,按《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体育科技成果的保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和《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体育科技成果的档案管理,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条例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国家体委科教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鉴定(评议)
第三章 登记、上报
第四章 应用推广
第五章 奖励
第六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计划单列城市体委,国家体委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条例(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评议)办法》另发。
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条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体育科技成果)的管理,推动体育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结合体育科技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管理的范围
一、为解决体育工作中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和开发技术成果。
二、为增强人民体质或促进运动技术水平提高或在本学科的发展中具有较高学术价值与应用价值的体育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三、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体育科技成果。
四、消化、吸收引进技术取得的科技成果。
五、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过程中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体育科技成果实行分级管理,国家体委管理重大体育科技成果,并负责将其中符合国家级条件的重大科技成果向国家科委推荐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国家体委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负责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体育科技成果。
第四条 各级科技管理机构必须负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建档、申报、奖励、保密、交流和应用推广等工作。
第二章 鉴定(评议)
第五条 体育科技成果必须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或理论评议。
第六条 有关体育科技成果的鉴定(评议)的具体规定,按《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评议)办法》执行。
第三章 登记、上报
第七条 报送程序
一、体育科技成果经鉴定(评议)后,一般应按其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审查、登记和上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项目主持单位会同参加单位联合上报主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参加单位的主管部门。 二、国家体委各司、局和直属单位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登记,并将其中委管科研课题成果和符合国家体委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及时报国家体委,同时将《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对符合上报条件的重大科技成果,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的同时,将《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抄报国家体委。如报国家体委,则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凡属国家体委委管科研课题成果,主报国家体委,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
第八条 报送的每项体育科技成果均应附送如下材料: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
二、《技术鉴定证书》(或《理论评议证书》);
三、学术论文(科学论著)和技术报告、研究试验报告、调查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
四、成果应用推广方案。
各种材料大小应与报告表相同,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否则不予受理。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国家体委各司、局和直属单位,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将本部门、本单位审查、登记的科技成果填写《年度科学技术成果汇总表》,报国家体委。
第十条 登记
一、国家体委对收到的符合国家体委级以上条件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在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公布。
二、《公报》发表三个月内,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有权提出异议,国家体委对有异议的科技成果转推荐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国家体委核定。如经调查核实,确属剽窃或弄虚作假者,在原公布的范围内宣布撤销。对未提出异议的成果,由国家体委发给《国家体委科技成果证书》。未在国家体委登记的成果,不得申请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章 应用推广
第十一条 为使体育科技成果尽快在体育运动的实践中发挥作用,促进体育运动水平的提高,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成果完成单位必须加强体育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工作。
第十二条 体育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可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种方式进行。如利用各种专题培训班、现场会、技术咨询、新技术应用推广洽谈会、成果展览、技术市场、报刊发表等形式。
第十三条 国家体委每年将登记和获奖的体育科技成果选编印发,以利成果的交流、推广。
第十四条 体育科技成果的转让,按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组织体育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包括科技管理人员)和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 奖励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精神,国家体委设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一次。
第十七条 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科学技术水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对体育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下列四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国家体委体育科技奖励证书 四千元
二等奖 国家体委体育科技奖励证书 二千元
三等奖 国家体委体育科技奖励证书 一千元
四等奖 国家体委体育科技奖励证书 五百元
第十八条 对体育事业的发展和体育科学技术进步有特殊贡献的体育科技成果,由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推荐,经国家体委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符合《发明奖励条例》或《自然科学奖励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规定的成果,按规定要求申报。
第十九条 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由国家体委事业费支付。
第二十条 有关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具体规定,按《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体育科技成果的保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和《国家体委体育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体育科技成果的档案管理,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条例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国家体委科教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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