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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26:4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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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1994-12-13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署监[1994]855号
发布日期:1994-12-13
执行日期:1994-12-13
失效日期:1900-01-01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院校:
现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办发〔1994〕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领导要认真学习《通知》,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充分认识加强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的重要性,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形势下,保持清醒头脑,认真履行海关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书报刊影视音像市场管理中肩负的重要职责,切实抓好进出境书报刊影视音像制品的监管。
二、各关应加强统一领导,由一名关领导负责组织协调旅检、邮检、货管、调查等部门对印刷品、影视片和音像制品的监管,指定专门的业务主管部门,并报备总署。
三、各关应根据《通知》中关于“海关要认真检查各种形式进口的书报刊、影视片和音像制品,防止违禁品入境”的要求,对进口的书报刊、影视片和音像制品要严格审查,经批准由本系统自行审查进口影视片和音像制品内容的应向海关提供省级以上政府广播电视、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海关严格凭批件验放。严禁任何单位及个人以任何理由进口反动淫秽的印刷品、影视片和音像制品。对进口反动淫秽印刷品、影视片和音像制品的单位及个人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四、各关应按《通知》精神,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文化市场的管理工作。
五、为加强对印刷品、影视片和音像制品的监管工作,各关要加强审查力量,调配增添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对人员和设备不足的困难要尽快设法解决。
六、对贯彻执行《通知》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总署反馈,对重大问题要加强请示报告。
以上通知,望各关认真贯彻执行。

海关总署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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