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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0-6-5 执行日期:2000-6-5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 近来,对因公房租赁发生纠纷的案件是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还是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各院作法不一。为此,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房管所与公民在履行公房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二、除上述情况外,公民与房管所之间因公房租赁产生的其他争议,凡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特此通知。 二000年六月五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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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0-6-5
执行日期:2000-6-5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
近来,对因公房租赁发生纠纷的案件是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还是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各院作法不一。为此,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房管所与公民在履行公房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二、除上述情况外,公民与房管所之间因公房租赁产生的其他争议,凡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特此通知。
二000年六月五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