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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通知》 2001-07-03 发文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文 号:税委会[2001]6号 发布日期:2001-07-03 执行日期:2001-07-10 失效日期:1900-01-01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增列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进口关税税则暂定税率,税则号列为85299090,进口关税暂定税率为9%。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0日起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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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通知》
2001-07-03
发文单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文 号:税委会[2001]6号
发布日期:2001-07-03
执行日期:2001-07-10
失效日期:1900-01-01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增列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进口关税税则暂定税率,税则号列为85299090,进口关税暂定税率为9%。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0日起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