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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1:42:0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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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
2003-01-31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03-01-31
执行日期:2003-01-31
失效日期:1900-01-01
为加强海关统计的信息、咨询与服务,方便公众对海关统计数据的使用,海关总署将自2003年起,向社会公布《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中国海关统计是中国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编制和发布均由中国海关负责。中国海关采用国际通用的贸易统计标准,其数据具有全面性、可靠性和国际可比性。
二、2002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建立并推行的“国际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eneral Data Dissemination System)”(以下简称GDDS)。海关总署作为中国对外贸易统计数据编制和发布的主管部门,按照GDDS系统的要求,就我国对外贸易统计数据的概念、数据质量、数据的完整性、公众对数据的可获得性及改进计划等方面作出解释并予以公布。公众可在IMF网站上查询有关详细内容。
三、海关总署将自2003年起,于每年1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下一个年度的《海关统计数据发布时间表》,明确公众可获得数据和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具体时间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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