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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03-24 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文 号:劳社厅函[2003]177号 发布日期:2003-03-24 执行日期:2003-03-24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依法保护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执行该法第53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职业病防治法》施行前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并已按《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87〕卫防字第60号)处理的,原处理办法不变;《职业病防治法》施行后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应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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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03-24
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文 号:劳社厅函[2003]177号
发布日期:2003-03-24
执行日期:2003-03-24
失效日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依法保护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执行该法第53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职业病防治法》施行前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并已按《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87〕卫防字第60号)处理的,原处理办法不变;《职业病防治法》施行后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应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