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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1:41:0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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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8号
2003-03-26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18号
发布日期:2003-03-26
执行日期:2003-04-01
失效日期:1900-0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现对暂准进口货物在延长期内征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等,准予暂时免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货物超过半年仍留在境内使用的,应自第7个月起,按月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货物每月的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关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1/48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增值税税率×1/48公式中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二、对暂时进口货物按月征税时,如最后1个月不足30天的,应按1个月征税。征税满48个月后继续留在境内使用的应该停止征税。
三、本公告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
二00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海关总署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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