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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 2003-04-15 发文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文 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03-04-15 执行日期:2003-04-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磷酸三丁酯的出口,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经过许可。临时管制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商务部、 海关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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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
2003-04-15
发文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文 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03-04-15
执行日期:2003-04-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磷酸三丁酯的出口,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经过许可。临时管制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商务部、 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