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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要求的公告
2022-1-7 18:25:38
班华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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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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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文号:
〔2018〕第 7 号
发布日期:
2018-06-04
实施日期:
2018-06-04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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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要求的公告
〔2018〕第 7 号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有关“取消劳务企业资质,实行专业作业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企业”)备案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就取消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要求的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取消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要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的企业不需要提供施工劳务资质;持有营业执照的劳务作业企业即可承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劳务分包作业;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活动中不再将劳务作业企业是否具有施工劳务资质列为检查内容。
二、为便于省内劳务作业企业出省承揽业务,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未废止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前,我省保留已经取得的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延期等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劳务作业企业出省承接业务,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需要提供资质的,企业可依法向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许可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予以按原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施工劳务资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许可部门)不得以省内取消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要求为由,停止办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三、劳务作业企业实行备案制。劳务作业企业备案载体为“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备案内容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注册地点等。
新设立的劳务作业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对外公布;省外首次进苏承揽劳务作业的企业,按上述要求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布的劳务作业企业备案信息的真实性由企业负责。
四、鼓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成立自有劳务作业企业;现有劳务作业企业可采取独资、控股、混合所有制或通过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做大做强劳务经济实体;引导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劳务作业企业。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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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划词创建
确定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要求的公告
〔2018〕第 7 号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有关“取消劳务企业资质,实行专业作业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企业”)备案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就取消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要求的相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取消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要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的企业不需要提供施工劳务资质;持有营业执照的劳务作业企业即可承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的劳务分包作业;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活动中不再将劳务作业企业是否具有施工劳务资质列为检查内容。
二、为便于省内劳务作业企业出省承揽业务,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未废止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前,我省保留已经取得的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延期等事项按原规定执行。
劳务作业企业出省承接业务,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需要提供资质的,企业可依法向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许可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后予以按原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施工劳务资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许可部门)不得以省内取消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要求为由,停止办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三、劳务作业企业实行备案制。劳务作业企业备案载体为“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2.0”,备案内容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注册地点等。
新设立的劳务作业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对外公布;省外首次进苏承揽劳务作业的企业,按上述要求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布的劳务作业企业备案信息的真实性由企业负责。
四、鼓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成立自有劳务作业企业;现有劳务作业企业可采取独资、控股、混合所有制或通过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做大做强劳务经济实体;引导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劳务作业企业。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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