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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2001 关于上海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正式实施调查令的函
2020-12-19 22:11:32
班华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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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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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沪高法〔2001〕261号
发布日期:
2001-06-13
实施日期:
2001-06-13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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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海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正式实施调查令的函
沪高法〔2001〕261号
市人大常委会时务司法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档案局、市档案馆、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档案馆、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审计局:
为进一步强化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提高当事人依法举证的能力,确保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居中裁判作用的发挥,以维护司法公正,我院在充分征求包括贵单位在内的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法院调查令实施规则(试行)》和《调查今样式》,于2000年4月14日在本市各级法院经济审判中率先予以试行,现试行期已届满。在试行过程中,调查令制度得到了贵单位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为这一制度的推行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法院进一步深入实践和完善调查令制度创造了条件。
鉴于调查令在试行期间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我院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6月13日起在本市各级法院民事诉讼中正式实施调查令制度。
调查令作为上海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推出的一项新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我院将在实践的基础上继续不断总结,及时加以完善。我们也恳切希望贵单位继续支持、配合法院实施好调查令制度,并对调查令继续提出建议、和意见,帮助法院不断加以改进。
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
240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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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海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正式实施调查令的函
沪高法〔2001〕261号
市人大常委会时务司法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档案局、市档案馆、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档案馆、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审计局:
为进一步强化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提高当事人依法举证的能力,确保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居中裁判作用的发挥,以维护司法公正,我院在充分征求包括贵单位在内的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法院调查令实施规则(试行)》和《调查今样式》,于2000年4月14日在本市各级法院经济审判中率先予以试行,现试行期已届满。在试行过程中,调查令制度得到了贵单位的积极支持和配合,为这一制度的推行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法院进一步深入实践和完善调查令制度创造了条件。
鉴于调查令在试行期间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我院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6月13日起在本市各级法院民事诉讼中正式实施调查令制度。
调查令作为上海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推出的一项新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我院将在实践的基础上继续不断总结,及时加以完善。我们也恳切希望贵单位继续支持、配合法院实施好调查令制度,并对调查令继续提出建议、和意见,帮助法院不断加以改进。
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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