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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201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处理相关工作
2020-10-22 21:27:32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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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电梯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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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司〔2016〕145号
发布日期:
2016-12-30
实施日期:
2017-02-01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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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处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浙司〔2016〕14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价局、温州保监分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处理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经研究决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 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处理工作
近年来,全省机动车数量增长较快,2015年全省机动车保有量1604万辆。同时随着机动车和道路交通事故增多,2015年全省涉及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案件达5.7万件,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金额高达254亿元,其中涉及人身损害理赔金额约占30%。面对巨额利益驱动,一些打着“法律咨询”、“代办鉴定”旗号的机构和个人,渗透到交通事故处理、医疗救治、司法鉴定、保险理赔、民事诉讼等环节,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为规范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工作,我省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协力出台了一系列举措。省司法厅和浙江保监局先后联合出台《关于做好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搭建协作交流平台,畅通投诉处理渠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查违法违规行为。省高院和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意见》,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规范司法鉴定委托程序,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省高院建立“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提升司法鉴定委托工作透明度。公安机关健全交通事故处理机制,推进阳光执法。这些措施在规范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工作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工作制度落实不够到位、部门分工不够明确、联动协作机制不够健全、工作合力尚未有效发挥等问题。为此,各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高度,切实提高认识,协力规制机构和个人违法违规代办鉴定行为。
二、 明确职责分工,规范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处理工作
(一)人民法院职责。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委托鉴定材料的审查质证,确保委托鉴定材料完整、充分,满足鉴定需要。加大对当事人诉前自行委托鉴定意见的审查力度,完善对鉴定人的庭审质证规则,避免鉴定权篡夺审判权的情形出现。逐步扩大备选司法鉴定机构范围,进一步提升对外委托工作的透明度。逐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提供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网络平台。进一步规范公民代理工作,严格审查以当事人近亲属身份及村、社区推荐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资格参与诉讼的行为。
(二)公安机关职责。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管理,有效防范内部工作人员外泄交通事故当事人相关信息。完善交通事故权利义务告知的内容、形式和要求,明确可供选择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推进手机短信、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告知方式。推进交通事故调解处理中心建设,方便群众办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理赔事项。
(三)司法行政机关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落实现有管理制度,加强对鉴定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制度、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鉴定案件信息录入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健全司法鉴定受理委托程序,要求司法鉴定机构从严把握鉴定时机,在受理鉴定委托时,要引导当事人与其他当事人共同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时有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要求的应直接通知,未通知的不得受理鉴定。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监管,规范鉴定标准规范统一适用,建立错鉴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跨地区违规设立受理点行为的查处力度,引导资质水平高的司法鉴定机构进驻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加强实验室建设,努力打造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提升司法鉴定科技力。
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与“代办鉴定”的机构和个人相勾结、或以业务协作等名义承接业务,进行虚假宣传,支付介绍费或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明晰法律执业活动的红线。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目录和浙江企业登记后置审批目录两张“清单”进行登记,通过内部意见等方式对各地登记部门企业登记进行指导规范,避免在咨询类企业登记中出现司法鉴定、法医鉴定、法律咨询等涉及司法领域的行业表述。加强对以“咨询公司”等名义代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企业定向抽查,对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查处。对被立案查处、有处罚记录的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上依法予以公示。
(五)保监部门职责。保监部门要指导保险机构提高保险理赔服务质量,做好理赔服务前移,及时与道路交通事故伤者或其家属衔接,抑制“代办鉴定”的机构和个人提前介入。推进保险机构与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要求保险机构做好鉴定时到场见证工作,对异地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要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鉴定意见,要及时申请重新鉴定。加强对保险理赔信息管理,严厉打击保险理赔人员与“代办鉴定”机构和个人的勾结行为。浙江保监局指导省保险行业协会搭建专门网站,在该网站公开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等单位共享的交通事故处理流程、责任认定、伤残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律师事务所及审判标准等信息,推进交通事故理赔信息化建设,探索网上公开保险理赔服务流程,破除“代办鉴定”机构和个人的虚假宣传。
(六)价格主管部门职责。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司法鉴定和相关咨询中介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监管,依法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要推进司法鉴定和相关中介机构的价格诚信建设,全面推行价格公示制度,通过价格检查、提醒告诫等方式提高经营者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意识。
三、 加强协作监管,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一)抓好制度落实。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省高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意见》,进一步规范鉴定委托,完善司法鉴定监督机制,推进鉴定人出庭,通过庭审质证解决鉴定争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保险行业协会要抓好浙江保监局、省司法厅联合出台的两个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文件的落实,强化鉴定时司法鉴定机构通知和保险机构到场工作,加强沟通,完善涉保理赔司法鉴定工作保障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要抓好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索赔公司有关事宜的复函》(保监厅函〔2009〕287号),规范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机构登记管理。公安机关要完善内部信息管理制度,杜绝交通事故当事人信息外泄。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咨询中介机构收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落实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推进价格诚信建设。
(二)加强协作交流。各部门要开展不定期交流活动,探索建立同级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完善信息互通机制,互相交换相关政策文件,对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反映。主管部门要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反映的部门。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部门要加强对各自所属机构、人员和管理对象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针对重点问题开展检查,司法行政机关要严肃查处跨地区违规设点、迎合当事人意图不按鉴定标准和程序出具鉴定意见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代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企业的相关违法行为;公安、保监等部门要严肃查处内部人员向“代办鉴定”的机构和个人泄漏交通事故当事人信息的行为。逐步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联合整治机构和个人违法违规代办鉴定问题,净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环境。
在执行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逐级上报各自主管部门。
本文件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浙江省物价局
2016年12月30日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处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浙司〔2016〕14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价局、温州保监分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处理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经研究决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 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处理工作
近年来,全省机动车数量增长较快,2015年全省机动车保有量1604万辆。同时随着机动车和道路交通事故增多,2015年全省涉及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案件达5.7万件,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金额高达254亿元,其中涉及人身损害理赔金额约占30%。面对巨额利益驱动,一些打着“法律咨询”、“代办鉴定”旗号的机构和个人,渗透到交通事故处理、医疗救治、司法鉴定、保险理赔、民事诉讼等环节,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为规范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工作,我省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协力出台了一系列举措。省司法厅和浙江保监局先后联合出台《关于做好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搭建协作交流平台,畅通投诉处理渠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查违法违规行为。省高院和省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意见》,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规范司法鉴定委托程序,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省高院建立“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提升司法鉴定委托工作透明度。公安机关健全交通事故处理机制,推进阳光执法。这些措施在规范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工作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工作制度落实不够到位、部门分工不够明确、联动协作机制不够健全、工作合力尚未有效发挥等问题。为此,各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高度,切实提高认识,协力规制机构和个人违法违规代办鉴定行为。
二、 明确职责分工,规范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处理工作
(一)人民法院职责。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委托鉴定材料的审查质证,确保委托鉴定材料完整、充分,满足鉴定需要。加大对当事人诉前自行委托鉴定意见的审查力度,完善对鉴定人的庭审质证规则,避免鉴定权篡夺审判权的情形出现。逐步扩大备选司法鉴定机构范围,进一步提升对外委托工作的透明度。逐步推进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提供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网络平台。进一步规范公民代理工作,严格审查以当事人近亲属身份及村、社区推荐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资格参与诉讼的行为。
(二)公安机关职责。公安机关要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信息管理,有效防范内部工作人员外泄交通事故当事人相关信息。完善交通事故权利义务告知的内容、形式和要求,明确可供选择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推进手机短信、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告知方式。推进交通事故调解处理中心建设,方便群众办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理赔事项。
(三)司法行政机关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落实现有管理制度,加强对鉴定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制度、司法鉴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鉴定案件信息录入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健全司法鉴定受理委托程序,要求司法鉴定机构从严把握鉴定时机,在受理鉴定委托时,要引导当事人与其他当事人共同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时有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要求的应直接通知,未通知的不得受理鉴定。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监管,规范鉴定标准规范统一适用,建立错鉴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跨地区违规设立受理点行为的查处力度,引导资质水平高的司法鉴定机构进驻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加强实验室建设,努力打造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提升司法鉴定科技力。
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与“代办鉴定”的机构和个人相勾结、或以业务协作等名义承接业务,进行虚假宣传,支付介绍费或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明晰法律执业活动的红线。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目录和浙江企业登记后置审批目录两张“清单”进行登记,通过内部意见等方式对各地登记部门企业登记进行指导规范,避免在咨询类企业登记中出现司法鉴定、法医鉴定、法律咨询等涉及司法领域的行业表述。加强对以“咨询公司”等名义代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企业定向抽查,对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查处。对被立案查处、有处罚记录的企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上依法予以公示。
(五)保监部门职责。保监部门要指导保险机构提高保险理赔服务质量,做好理赔服务前移,及时与道路交通事故伤者或其家属衔接,抑制“代办鉴定”的机构和个人提前介入。推进保险机构与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要求保险机构做好鉴定时到场见证工作,对异地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要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鉴定意见,要及时申请重新鉴定。加强对保险理赔信息管理,严厉打击保险理赔人员与“代办鉴定”机构和个人的勾结行为。浙江保监局指导省保险行业协会搭建专门网站,在该网站公开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等单位共享的交通事故处理流程、责任认定、伤残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律师事务所及审判标准等信息,推进交通事故理赔信息化建设,探索网上公开保险理赔服务流程,破除“代办鉴定”机构和个人的虚假宣传。
(六)价格主管部门职责。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司法鉴定和相关咨询中介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监管,依法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要推进司法鉴定和相关中介机构的价格诚信建设,全面推行价格公示制度,通过价格检查、提醒告诫等方式提高经营者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意识。
三、 加强协作监管,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一)抓好制度落实。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省高院、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意见》,进一步规范鉴定委托,完善司法鉴定监督机制,推进鉴定人出庭,通过庭审质证解决鉴定争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保险行业协会要抓好浙江保监局、省司法厅联合出台的两个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文件的落实,强化鉴定时司法鉴定机构通知和保险机构到场工作,加强沟通,完善涉保理赔司法鉴定工作保障机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保险行业协会要抓好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索赔公司有关事宜的复函》(保监厅函〔2009〕287号),规范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机构登记管理。公安机关要完善内部信息管理制度,杜绝交通事故当事人信息外泄。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咨询中介机构收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落实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推进价格诚信建设。
(二)加强协作交流。各部门要开展不定期交流活动,探索建立同级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完善信息互通机制,互相交换相关政策文件,对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反映。主管部门要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反映的部门。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部门要加强对各自所属机构、人员和管理对象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针对重点问题开展检查,司法行政机关要严肃查处跨地区违规设点、迎合当事人意图不按鉴定标准和程序出具鉴定意见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代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企业的相关违法行为;公安、保监等部门要严肃查处内部人员向“代办鉴定”的机构和个人泄漏交通事故当事人信息的行为。逐步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联合整治机构和个人违法违规代办鉴定问题,净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处理环境。
在执行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逐级上报各自主管部门。
本文件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浙江省物价局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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