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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2010 哈尔滨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2020-10-10 15:19:31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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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电梯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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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
2010-10-01
实施日期:
2010-11-01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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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缓解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实现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达到快捷、方便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7时至19时,发生在哈尔滨市城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的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各方均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且车辆损失金额均在人民币2000元以内(含2000元)。
事故各方车辆均另投保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车险)的,车辆损失金额可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
车辆交强险及商业车险均应在黑龙江省内保险公司投保,且均在有效期内。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细则,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无机动车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有交强险或商业车险但不在保险期内的;
(二)使用假牌、假证、套牌、套证的;
(三)驾驶人不能出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五)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六)车辆有一方不能自行移动的;
(七)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它设施的;
(九)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十)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十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十二)未对现场肇事车辆拍照或摄像进行固定证据的。
第四条 凡符合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条件的,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同等责任、无责任三种。
一、当事人遇有轻微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无过错,或者有过错但与事故成因没有关系的,另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全部责任:
(一)驾驶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二)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车辆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四)驾驶车辆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行的;
(五)驾驶车辆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六)驾驶车辆逆向行驶的;
(七)驾驶车辆变更车道时,未让在本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八)驾驶车辆遇有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九)驾驶车辆追撞前方等信号或行驶机动车尾部的;
(十)驾驶车辆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十一)驾驶车辆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十二)驾驶车辆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三)驾驶车辆通过无灯控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十四)驾驶车辆通过无灯控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
(十五)驾驶车辆通过无灯控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十六)驾驶车辆通过无灯控也没有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十七)驾驶车辆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转弯的;
(十八)驾驶车辆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的,未让无障碍一方先行的;
(十九)驾驶车辆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二十)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二十一)其他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
二、当事人遇有轻微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无论事故过错大小,均负同等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各方当事人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车辆肇事后开启双闪警示灯,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拍照时对车辆前后45度角分别拍照,并拍摄现场全景照片和车辆全景照片(含车辆号牌)、车辆碰撞部位等。
(二)各方当事人要互验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是否齐全有效。
(三)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就近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立即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应当告知当事人保险报案号,并与当事人约定办理理赔的地点,按保险规定流程办理。
(四)各方当事人按照《哈尔滨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记录书》(以下简称《记录书》,详见附件)的内容逐项填写后,相互签字确认并各执一份《记录书》。
第六条 事故一方负全部责任的,事故各方应同时到与全责方保险公司约定的地点,由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对事故各方车辆查勘定损,并按照保险有关规定和流程办理。
第七条 事故各方负同等责任的,事故各方应选择确定一家保险公司,与其约定地点,并同时前往该地点办理查勘定损事宜。原则上与车辆损失较重的一方承保公司约定地点办理。按照保险有关规定和流程办理。
保险公司之间相互代为查勘的,负责查勘定损的保险公司应向事故各方提供相关理赔材料,其他保险公司应认可其查勘定损结果。
第八条 一方当事人肇事逃逸的,其他方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受害方的车辆损失,由其承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公司,按照条款规定先行赔付。案件侦破后,由保险公司向逃逸方追偿。未投保车辆损失险的,由其自行承担。
第九条 各保险公司应及时调整理赔流程,做到方便和快捷,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条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妨碍交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拖移其车辆至不妨碍交通地点;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一条 对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12分。
第十二条 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共同研究制定的《记录书》,驾驶人可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的服务窗口免费领取;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哈尔滨交警信息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网站下载打印《记录书》。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共同制定。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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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缓解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实现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达到快捷、方便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7时至19时,发生在哈尔滨市城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的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各方均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且车辆损失金额均在人民币2000元以内(含2000元)。
事故各方车辆均另投保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车险)的,车辆损失金额可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
车辆交强险及商业车险均应在黑龙江省内保险公司投保,且均在有效期内。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细则,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无机动车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有交强险或商业车险但不在保险期内的;
(二)使用假牌、假证、套牌、套证的;
(三)驾驶人不能出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五)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六)车辆有一方不能自行移动的;
(七)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它设施的;
(九)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十)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十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十二)未对现场肇事车辆拍照或摄像进行固定证据的。
第四条 凡符合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条件的,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同等责任、无责任三种。
一、当事人遇有轻微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无过错,或者有过错但与事故成因没有关系的,另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全部责任:
(一)驾驶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二)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车辆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四)驾驶车辆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行的;
(五)驾驶车辆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六)驾驶车辆逆向行驶的;
(七)驾驶车辆变更车道时,未让在本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八)驾驶车辆遇有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九)驾驶车辆追撞前方等信号或行驶机动车尾部的;
(十)驾驶车辆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十一)驾驶车辆进入非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内,刮撞同向行驶非机动车的;
(十二)驾驶车辆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三)驾驶车辆通过无灯控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十四)驾驶车辆通过无灯控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
(十五)驾驶车辆通过无灯控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十六)驾驶车辆通过无灯控也没有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十七)驾驶车辆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转弯的;
(十八)驾驶车辆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的,未让无障碍一方先行的;
(十九)驾驶车辆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二十)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二十一)其他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
二、当事人遇有轻微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无论事故过错大小,均负同等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各方当事人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车辆肇事后开启双闪警示灯,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拍照时对车辆前后45度角分别拍照,并拍摄现场全景照片和车辆全景照片(含车辆号牌)、车辆碰撞部位等。
(二)各方当事人要互验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凭证是否齐全有效。
(三)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就近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立即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应当告知当事人保险报案号,并与当事人约定办理理赔的地点,按保险规定流程办理。
(四)各方当事人按照《哈尔滨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记录书》(以下简称《记录书》,详见附件)的内容逐项填写后,相互签字确认并各执一份《记录书》。
第六条 事故一方负全部责任的,事故各方应同时到与全责方保险公司约定的地点,由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对事故各方车辆查勘定损,并按照保险有关规定和流程办理。
第七条 事故各方负同等责任的,事故各方应选择确定一家保险公司,与其约定地点,并同时前往该地点办理查勘定损事宜。原则上与车辆损失较重的一方承保公司约定地点办理。按照保险有关规定和流程办理。
保险公司之间相互代为查勘的,负责查勘定损的保险公司应向事故各方提供相关理赔材料,其他保险公司应认可其查勘定损结果。
第八条 一方当事人肇事逃逸的,其他方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受害方的车辆损失,由其承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公司,按照条款规定先行赔付。案件侦破后,由保险公司向逃逸方追偿。未投保车辆损失险的,由其自行承担。
第九条 各保险公司应及时调整理赔流程,做到方便和快捷,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条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妨碍交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拖移其车辆至不妨碍交通地点;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一条 对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12分。
第十二条 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共同研究制定的《记录书》,驾驶人可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的服务窗口免费领取;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哈尔滨交警信息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网站下载打印《记录书》。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共同制定。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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