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数据
›
地方司法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201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逃逸刑事案件的意见》
2020-9-10 13:01:23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1
1048
交法顾十大智能工具 一站式交通事故解决方案!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
2014-02-09
实施日期:
2014-02-09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逃逸刑事案件的意见》
当前,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增多,交通肇事逃逸刑事案件居高不下,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成为影响首都社会稳定的因素。近日,市级公检法机关专题研究了此类案件的办理,一致认为,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首都的公共交通秩序,有必要统一认识,依法从严惩治交通肇事逃逸犯罪。为此,市高级法院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 充分认识依法从严惩处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意义
交通肇事逃逸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逃避对被害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既增加了公安机关的执法难度,又给被害人及其亲属带来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还可能造成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等一系列后果,主观恶性较大,犯罪情节恶劣。全市各级法院应当从维护首都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大局出发,依法加大对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惩处力度,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利。
二、 认真区分情况,依法审理交通肇事逃逸刑事案件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定罪量刑的法定恶劣情节。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危害后果、事故责任、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民事赔偿等情况,全面进行分析、判断,并依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及本意见的要求,坚持依法从严惩处。
(一)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致三人以上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而逃逸的,以及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而逃逸的,应当从严惩处,不适用缓刑。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伪造牌证、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伪造证据,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具有自首、积极赔偿等情节而予以从轻处罚的,以及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应当慎重适用缓刑。确需适用缓刑的,报请上级法院予以指导。
(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不适用缓刑。
三、 加强沟通和指导,确保案件审理的质量与效果
全市法院的刑事审判部门要与同级公安、检察机关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利益、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疑难复杂的交通肇事逃逸刑事案件,应当加强协调,及时统一执法认识,确保依法惩治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办案质量和效果。上级法院应当加强对下级法院审理交通肇事逃逸刑事案件的指导,对适用缓刑不当的,应当依法予以监督纠正。各院需要提请高级法院指导或者督办的案件,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汇总有关情况上报。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逃逸刑事案件的意见》
当前,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增多,交通肇事逃逸刑事案件居高不下,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成为影响首都社会稳定的因素。近日,市级公检法机关专题研究了此类案件的办理,一致认为,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首都的公共交通秩序,有必要统一认识,依法从严惩治交通肇事逃逸犯罪。为此,市高级法院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 充分认识依法从严惩处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意义
交通肇事逃逸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逃避对被害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既增加了公安机关的执法难度,又给被害人及其亲属带来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还可能造成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等一系列后果,主观恶性较大,犯罪情节恶劣。全市各级法院应当从维护首都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的大局出发,依法加大对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惩处力度,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利。
二、 认真区分情况,依法审理交通肇事逃逸刑事案件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定罪量刑的法定恶劣情节。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危害后果、事故责任、主观恶性、悔罪表现、民事赔偿等情况,全面进行分析、判断,并依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及本意见的要求,坚持依法从严惩处。
(一)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致三人以上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或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而逃逸的,以及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而逃逸的,应当从严惩处,不适用缓刑。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伪造牌证、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伪造证据,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二)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具有自首、积极赔偿等情节而予以从轻处罚的,以及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应当慎重适用缓刑。确需适用缓刑的,报请上级法院予以指导。
(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不适用缓刑。
三、 加强沟通和指导,确保案件审理的质量与效果
全市法院的刑事审判部门要与同级公安、检察机关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利益、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疑难复杂的交通肇事逃逸刑事案件,应当加强协调,及时统一执法认识,确保依法惩治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办案质量和效果。上级法院应当加强对下级法院审理交通肇事逃逸刑事案件的指导,对适用缓刑不当的,应当依法予以监督纠正。各院需要提请高级法院指导或者督办的案件,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汇总有关情况上报。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浏览过的版块
司法解释
法学理论
考试资料
部委规章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