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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2010 重庆市民防办公室、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人防工程项目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3-6 17:00:38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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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民防办公室、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文号:
渝防办发〔2010〕184号
发布日期:
2010-12-23
实施日期:
2010-12-23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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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民防办公室、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人防工程项目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防办发〔2010〕184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防办公室、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
为解决人防工程项目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的有关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办理人防工程项目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 对2008年12月31日前批准引入社会资金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人防工程项目
1、经规划部门及民防办公室批准修建、已列入可销售范围且具备规划建设手续,但未办理用地手续的人防工程项目,在补办用地手续时,土地按划拨方式供应。
2、本时段内人防工程项目投资人应先依据规划综合验收合格证、建委备案登记证明等资料申请土地房屋权属初始登记。人防工程项目投资人无法提供规划、建设等资料的,参照“两证”遗留问题处理模式联合会签后办理;缺乏登记申请人的,由所在区县民防办公室代为申请登记。
办理完人防工程项目土地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后,已购人防工程业主可依据原民防办核发的《人防工程所有权证》申请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未取得《人防工程所有权证》的业主,可依据人防工程购买合同申请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
3、本时段内的人防工程项目,在办理初始登记时按竣工验收确定的面积为准,对超过批准建设规模的免征土地出让(收益)金等相关土地费用;占用土地使用权类型属行政划拨的,在办理首次转移登记时免收土地收益金。
二、 2009年1月1日以后,凡用于经营性用途的人防工程项目一律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其中:政府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项目仍然按照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但不得销售。
三、 对2009年1月1日以后批准新建的人防工程项目权属登记按照《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及《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人防工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51号文)的规定执行。
重庆市民防办公室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重庆市民防办公室、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人防工程项目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防办发〔2010〕184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防办公室、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
为解决人防工程项目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的有关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办理人防工程项目权属登记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 对2008年12月31日前批准引入社会资金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人防工程项目
1、经规划部门及民防办公室批准修建、已列入可销售范围且具备规划建设手续,但未办理用地手续的人防工程项目,在补办用地手续时,土地按划拨方式供应。
2、本时段内人防工程项目投资人应先依据规划综合验收合格证、建委备案登记证明等资料申请土地房屋权属初始登记。人防工程项目投资人无法提供规划、建设等资料的,参照“两证”遗留问题处理模式联合会签后办理;缺乏登记申请人的,由所在区县民防办公室代为申请登记。
办理完人防工程项目土地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后,已购人防工程业主可依据原民防办核发的《人防工程所有权证》申请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未取得《人防工程所有权证》的业主,可依据人防工程购买合同申请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
3、本时段内的人防工程项目,在办理初始登记时按竣工验收确定的面积为准,对超过批准建设规模的免征土地出让(收益)金等相关土地费用;占用土地使用权类型属行政划拨的,在办理首次转移登记时免收土地收益金。
二、 2009年1月1日以后,凡用于经营性用途的人防工程项目一律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其中:政府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项目仍然按照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但不得销售。
三、 对2009年1月1日以后批准新建的人防工程项目权属登记按照《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及《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人防工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9〕51号文)的规定执行。
重庆市民防办公室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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