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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5 20:43:51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998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
发布文号: 桂防复〔2019〕2号
发布日期: 2019-05-28
实施日期: 2019-05-28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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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关于答复《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试行)》在施行中有关问题的函
桂防复〔2019〕2号
桂林市人防办:
你办《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试行)〉在施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结合近期部分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咨询的问题,一并答复如下:
一、 关于建设项目经行政许可后重新申报的面积计算方法问题
2019年5月15日前,已经“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规划)审查”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重新申报的,仍按2019年5月15日前的规定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二、 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执行有关规定的问题
根据广西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桂价费字〔2003〕462号)第三条有关内容规定,明确如下:
1.“一次性规划计容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试行)》(桂防通〔2019〕38号)计算应建面积,并以应建面积计算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500元,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县)每平方米1000元。
2.“一次性规划计容面积2000平方米(不含)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8元;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县)每平方米10元。
三、 关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应建尽建问题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必须应建尽建。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方可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的,人民防空主管(行政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以缴纳易地建设费代替防空地下室的建设。不得拆分项目,不得化整为零,规避防空地下室建设。
2019年5月28日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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