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数据
›
地方规定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2019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看守所代为收取公安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告知材料工作的通知
2019-4-15 17:39:48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1178
交法顾十大智能工具 一站式交通事故解决方案!
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广州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穗公预〔2019〕168号
发布日期:
2019-03-01
实施日期:
2019-03-01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看守所代为收取公安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告知材料工作的通知
穗公预〔2019〕168号
按照《广州市公安局关于推行落实便利律师执业七项措施的知通》(穗公法〔2019〕16号)有关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市检察院《关于在刑事诉讼中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若干规定》(穗检会字〔2014〕3号)、市局《侦查阶段律师行使辩护权的规定》(穗公〔2012〕23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市看守所代为收取公安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告知材料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代收告知材料的时间
自2019年3月1日起,全市各看守所代为收取辩护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会见时递交的接受委托告知料。
二、代收告知材料的范围
各看守所代为收取辩护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会见时递交的接受委托告知材料,仅限我市公安机关在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委托辩护律师的相关材料,对外省市公安机关及其他司法机关在办案件的辩护律师告知材料请律师自行与办案部门联系。
三、代收告知材料的类别及标准
辩护律师提交的接受委托告知材料应包括:1.律师执业证复印件;2.律师事务所证明原件;3.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原件(或复印件)等材料,如犯罪嫌疑人已有2名辩护律师的,现接受委托的律师需同时提供;4.解除原辩护委托的相关证明材料,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应当同时附上;5.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注明委托人与犯罪疑人的关系。辩护律师提交的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注明“经核对,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公章。
辩护律师携律师助理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提交接受委托告知材料时,应当一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律师助理为接受委托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的,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二)律师助理为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提供 1.《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复印件,2.身份证复印件;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提交的律师执业证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复印件上应注明“经核对,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律师助理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章。
四、告知材料的审核接收
看守所工作人员代为收取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告知材料时,应核对其律师执业证与本人是否一致。经核对无误后当场向辩护律师出具《辩护律师提交材料收讫凭证》(见附件1);如辩护律师提供的材料不齐全,待其补齐后再予接收。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广州市公安局关于看守所代为收取公安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告知材料工作的通知
穗公预〔2019〕168号
按照《广州市公安局关于推行落实便利律师执业七项措施的知通》(穗公法〔2019〕16号)有关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市检察院《关于在刑事诉讼中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若干规定》(穗检会字〔2014〕3号)、市局《侦查阶段律师行使辩护权的规定》(穗公〔2012〕23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市看守所代为收取公安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告知材料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代收告知材料的时间
自2019年3月1日起,全市各看守所代为收取辩护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会见时递交的接受委托告知料。
二、代收告知材料的范围
各看守所代为收取辩护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会见时递交的接受委托告知材料,仅限我市公安机关在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委托辩护律师的相关材料,对外省市公安机关及其他司法机关在办案件的辩护律师告知材料请律师自行与办案部门联系。
三、代收告知材料的类别及标准
辩护律师提交的接受委托告知材料应包括:1.律师执业证复印件;2.律师事务所证明原件;3.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原件(或复印件)等材料,如犯罪嫌疑人已有2名辩护律师的,现接受委托的律师需同时提供;4.解除原辩护委托的相关证明材料,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律师应当同时附上;5.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注明委托人与犯罪疑人的关系。辩护律师提交的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注明“经核对,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公章。
辩护律师携律师助理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提交接受委托告知材料时,应当一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律师助理为接受委托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的,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二)律师助理为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的,提供 1.《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复印件,2.身份证复印件;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提交的律师执业证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复印件上应注明“经核对,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律师助理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章。
四、告知材料的审核接收
看守所工作人员代为收取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告知材料时,应核对其律师执业证与本人是否一致。经核对无误后当场向辩护律师出具《辩护律师提交材料收讫凭证》(见附件1);如辩护律师提供的材料不齐全,待其补齐后再予接收。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浏览过的版块
裁判文书2
部委规章
考试资料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地方司法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