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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25 16:48:30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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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陆岗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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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公证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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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事实收养关系是否要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登记?
2019年第7期
问题
甲1991年捡养了乙,并于1998年6月申办了收养事实公证,从而给乙上了户口,但并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现在乙长大成人,甲乙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甲乙双方仅仅签订解除收养关系协议是否可以?民政部门的解除登记是否是必备程序?
答复
首先,梳理一下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有关规定及程序:
1.根据我国现行《收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修改了原《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2.根据民政部《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3.根据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三)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已经征得其同意;(四)持有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经公证机构公证确立收养关系的,应当持有公证书。
其次,依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0年3月3日发布,司发通(2000)33号)的规定:
1.公证机构应当按新收养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如收养协议、亲属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声明书、委托书等公证。原收养法实施期间建立的收养关系,符合原收养法规定的,公证机构可以给予公证;不符合原收养法规定的,公证机构不得办理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但可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进行公证。
2.新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关系的成立和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以登记为准。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协议或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公证时,应告知当事人有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规定并记录在卷,但已经登记的除外。
从本案来说,收养关系的成立是按照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之前的原收养法办理的收养事实公证,且并没有办理收养登记。
综上所述,在无争讼的情况下,可以建议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公证,并凭原收养事实公证书及解除收养公证书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登记手续,或者直接持原收养事实公证书办理解除收养登记。同时要提醒当事人及时去户籍部门办理变更亲属关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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