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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正解酒驾醉驾中的保险免赔问题
2019-1-11 11:11:56
覃达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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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酒驾与醉驾
1、酒驾正常理赔;
2、醉驾交强险赔抢救费但不赔财产损失;
3、保险公司关于交强险醉驾免赔的条款有的法院认定无效,但有的法院认定有效并据此判决交强险全不赔;
3、醉驾商业险全部不赔。
(2011)天法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从文义理解,第一款有二层含义,承保公司有垫付抢救费的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第二款是一个免责条款,规定出现前款情形时,免除承保公司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
……
《交强险条款》和前述保监会批复文件,究其性质,《交强险条款》是交强险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属格式条款,批复是对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作出的有权解释,不是在行政管理上制订的规章,同样属保险合同约定内容的范畴。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保险合同的约定内容只能约束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不能对抗合同外享受权利的受害人;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作为格式条款,其内容若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当属无效,保监会制订的前述《交强险条款》及其批复,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属无效,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免赔的抗辩理由。
(2014)东三法民三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夏良玉在事故中醉酒驾驶粤S×××××号小型轿车,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约定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平安财险东莞公司免赔的主张成立,本院对其相应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被告平安财险东莞公司对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垫付与追偿】醉驾交强险抢救费用的赔偿属于“垫付”性质,垫付之后其可以向驾驶人(致害人)追偿。
(2011)天法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交强险与商业险】交强险具有公益性和强制性,因此免赔条款常被法院否定;商业险完全按合同办事,只要符合约定的条件即免赔。
(2011)天法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九条,以及保监会保监厅函(2007)77号复函“关于驾驶人员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情形造成交通事故如何赔偿的批复”,均规定保险公司免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作为格式条款,其内容若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当属无效,保监会制订的前述《交强险条款》及其批复,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属无效,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免赔的抗辩理由。
(2015)威民一终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
被上诉人董俊峰酒驾后逃逸,本院予以认定。而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董俊峰之间的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将醉酒驾驶、交通肇事后逃逸等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合法有效。
四、【告知义务】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免赔条款依法必须“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明确告知,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2016)辽01民终5180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016)浙0282民初05818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第四条第(五)项规定“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被告余敬飞认可投保人声明中的签名是其本人签名,该投保人声明中载有“……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特别就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和手写或机打印刷的特别约定内容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完全理解……”,从上述证据来看,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已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而且,在审理中,被告余敬飞认可“在本起交通事故前其已经知道酒后不能开车、出事不能逃走,否则保险公司不赔”。这说明被告余敬飞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商业险免赔事项是应当知道的。综上,对于原告在交强险外的相应损失,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对于商业险不负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余敬飞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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