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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意见
2019-1-2 09:13:29
班华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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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15〕61号
发布日期:
2015-12-10
实施日期:
2015-12-10
法规效力: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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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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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意见
(桂政发〔2015〕61号 2015年12月1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现就加快发展我区农民合作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努力实现全区农民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一) 深化机制体制改革,增强合作社发展动力。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依托,以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为手段,以提升农民合作社跨越发展为重点,以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健全规章制度,创新运行机制,注重示范带动,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不断扩大我区农民合作社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
(二) 坚持科学引导,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一是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的财产所有权。二是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强化农民主体地位,不搞强迫命令、包办代替。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因社施策,不搞“一刀切”。四是坚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在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强化财政政策导向,进一步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资农民合作社,支持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合作社。
(三) 主动适应新形势,加快发展多元化多类型农民合作社。围绕“一镇一业”、“一村一品”和产业扶贫开发,围绕“10+3”现代特色农业产业,即粮食、糖料蔗、水果、蔬菜、茶叶、桑蚕、食用菌、罗非鱼、肉牛肉羊、生猪10大种养产业,以及富硒农业、有机循环农业、休闲农业3个新兴产业,积极推进种植、养殖、农产品储藏、加工、销售,农业机械、水利、林业、休闲农业等多种类型合作社发展。鼓励和引导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鼓励供销合作社、农业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大学生村官、返乡农民工等涉农单位和个人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
(四) 明确发展目标,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和水平。到2020年,力争全区农民合作社总数达到50000个,累计创建各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5000个,全区实有入社和带动农户数占全区农户总数的50%以上,成员收入水平高于当地其他同业农户30%以上。农民合作社规模明显扩大、质量明显提高。
二、实施“两行动两工程”,夯实农民合作社发展基础
(五) 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着力培育一批有规范的章程、有良好的运行机制、有严谨的管理制度、有合理的利益分配办法、有较强的服务带动能力的“五有”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按照分类指导,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县三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机制,分级建立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录。从2015年起,每个设区市每年培育20-30个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每个涉农县(市、区)每年培育5-10个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实行分级负责、分级扶持的办法,把各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通过示范社创建推动全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六) 开展资源整合扶持行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整合涉农资金,优先投向农民合作社及相关项目。要将农民合作社作为重点发展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符合政府投资补助政策的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优先安排投资。鼓励农民合作社自发开展耕地整治,对农民合作社自发开展耕地整治符合有关要求和标准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奖补。指导农民合作社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护机制。要将农民合作社纳入各级各类项目申报对象范围,对农民合作社申报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项目,要优先立项、优先支持。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治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农民合作社承担的规模。
推动支农项目资产移交农民合作社,并建立健全支农项目资产运营和管护机制。各级财政补助农民合作社形成的资产和由农民合作社承担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依法由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应明确资产权属,建立健全管护机制。对于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由第三方建设的项目,所形成资产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可将项目资产移交给符合有关要求的农民合作社,视同国家补助资产,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管理。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为农民合作社后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给注册为农民合作社后的基层供销合作社持有和管护。
(七) 实施人才强社工程。依托现有农业院校等机构和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双高”糖料蔗基地、农业新技术新产品示范项目区,建立一批农民合作社培训基地,结合各级各类培训项目,用3年时间完成对全区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核心人员的轮训,着力打造一批懂法律、善经营、会管理、有热情的带头人,努力培养一批懂制度、会理财、精核算的财会人员。
加强农民合作社的人才引进和科技支撑。优先扶持大学生村官领办、合办、参与的农民合作社。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农林业科技、管理人才以技术入股合作等方式到农民合作社就业或提供有偿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中,对在农民合作社就业的农林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给予适当倾斜。鼓励聘用期满后的大学生村官到农民合作社就业。有关部门要为在农民合作社就业的大学生提供人事档案、户口、党团组织关系等管理服务。
(八) 支持农民合作社实施“三品一标”工程。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认证,支持农民合作社拥有自主注册商标。引导农民合作社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统一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实行农产品生产全过程标准化。支持农民合作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测检验制度,免收农民合作社农产品检测费。积极组织农民合作社参加产品展示展销活动,鼓励和帮助农民合作社与各大连锁超市、社区、学校等对接,扶持农民合作社建设产品直销点、连锁店,为农民合作社办理进出口经营权提供便捷服务,畅通农民合作社产品销售渠道。建设农民合作社电子商务、网上销售平台。
三、落实扶持政策,增强农民合作社发展后劲
(九)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扶持力度,重点加强农民合作社发展能力建设,引导农民合作社加强和规范管理,增强农民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支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开展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认证、市场营销、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培训和信息服务、品牌创建等活动。自治区财政重点扶持发展国家级、自治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市、县级财政扶持发展本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探索建立农民合作社的涉农贷款风险财政补偿机制。
(十) 提供用地用电优惠。农民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养殖场等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民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应统筹安排用地计划,按时办理用地手续。开辟农民合作社用电业务绿色通道,对农民合作社从事各种畜禽产品养殖和水产养殖中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十一) 落实税收优惠。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农民合作社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为农民合作社提供优质便捷服务,确保农民合作社依法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十二) 强化金融支持力度。推动有关金融机构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金融机构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给予授信,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予以贷款贴息。鼓励农民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农民合作社成员单体授信相结合,“宜户则户、宜社则社”,建立农业贷款绿色通道,提供信贷优惠和服务便利。各级金融机构对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应当给予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等便利。创新各类符合法律和实际需要的物权抵(质)押贷款品种,抵(质)押物扩大到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各级政府扶持的担保公司要把农民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贷款担保。经监管部门批准后,积极探索在农民合作社基础上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鼓励农民合作社与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鼓励政策性农业保险优先投向农民合作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及农民合作社成员之间,依法依规开展风险救助和信用贷款担保等。
四、加强组织领导,构建完善农民合作社服务管理体系
(十三) 做好登记管理服务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为农民合作社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提供便捷服务,依照政策法规给予相关费用减免优惠。指导农民合作社注册商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民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支持农民合作社拓宽服务领域,积极探索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等类型农民合作社的登记工作。对农民合作社成员在其家庭院落、本户承包地和林地养殖的,不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对农民合作社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区)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应当依法进行项目环境评价。允许农民以实物、技术、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向农民合作社出资。
(十四)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合作社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把农民合作社发展纳入各级政府年
度工作目标。要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县、乡四级管理体系,农村经营管理职责已经并入乡(镇)政府的,乡(镇)政府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本区域农民合作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和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每个乡(镇)应明确适应工作开展需要的辅导员。将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岗位纳入支农、支教、扶贫、科技特派员等计划。落实全区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全区农民合作社发展建设规划及政策措施,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强化部门协作。各级农业、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税务、工商、金融、供销、农机、水产畜牧兽医、银监等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制定落实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措施,建立和完善农民合作社的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确保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0日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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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意见
(桂政发〔2015〕61号 2015年12月1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现就加快发展我区农民合作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努力实现全区农民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一) 深化机制体制改革,增强合作社发展动力。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依托,以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为手段,以提升农民合作社跨越发展为重点,以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健全规章制度,创新运行机制,注重示范带动,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素质,不断扩大我区农民合作社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
(二) 坚持科学引导,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一是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的财产所有权。二是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强化农民主体地位,不搞强迫命令、包办代替。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因社施策,不搞“一刀切”。四是坚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在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强化财政政策导向,进一步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资农民合作社,支持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农民合作社。
(三) 主动适应新形势,加快发展多元化多类型农民合作社。围绕“一镇一业”、“一村一品”和产业扶贫开发,围绕“10+3”现代特色农业产业,即粮食、糖料蔗、水果、蔬菜、茶叶、桑蚕、食用菌、罗非鱼、肉牛肉羊、生猪10大种养产业,以及富硒农业、有机循环农业、休闲农业3个新兴产业,积极推进种植、养殖、农产品储藏、加工、销售,农业机械、水利、林业、休闲农业等多种类型合作社发展。鼓励和引导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鼓励供销合作社、农业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大学生村官、返乡农民工等涉农单位和个人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
(四) 明确发展目标,提升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和水平。到2020年,力争全区农民合作社总数达到50000个,累计创建各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5000个,全区实有入社和带动农户数占全区农户总数的50%以上,成员收入水平高于当地其他同业农户30%以上。农民合作社规模明显扩大、质量明显提高。
二、实施“两行动两工程”,夯实农民合作社发展基础
(五) 开展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着力培育一批有规范的章程、有良好的运行机制、有严谨的管理制度、有合理的利益分配办法、有较强的服务带动能力的“五有”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按照分类指导,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县三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机制,分级建立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录。从2015年起,每个设区市每年培育20-30个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每个涉农县(市、区)每年培育5-10个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实行分级负责、分级扶持的办法,把各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通过示范社创建推动全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六) 开展资源整合扶持行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整合涉农资金,优先投向农民合作社及相关项目。要将农民合作社作为重点发展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符合政府投资补助政策的农民合作社建设项目,优先安排投资。鼓励农民合作社自发开展耕地整治,对农民合作社自发开展耕地整治符合有关要求和标准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奖补。指导农民合作社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护机制。要将农民合作社纳入各级各类项目申报对象范围,对农民合作社申报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项目,要优先立项、优先支持。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治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业技术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农民合作社承担的规模。
推动支农项目资产移交农民合作社,并建立健全支农项目资产运营和管护机制。各级财政补助农民合作社形成的资产和由农民合作社承担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依法由农民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应明确资产权属,建立健全管护机制。对于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由第三方建设的项目,所形成资产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可将项目资产移交给符合有关要求的农民合作社,视同国家补助资产,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管理。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为农民合作社后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给注册为农民合作社后的基层供销合作社持有和管护。
(七) 实施人才强社工程。依托现有农业院校等机构和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双高”糖料蔗基地、农业新技术新产品示范项目区,建立一批农民合作社培训基地,结合各级各类培训项目,用3年时间完成对全区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核心人员的轮训,着力打造一批懂法律、善经营、会管理、有热情的带头人,努力培养一批懂制度、会理财、精核算的财会人员。
加强农民合作社的人才引进和科技支撑。优先扶持大学生村官领办、合办、参与的农民合作社。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农林业科技、管理人才以技术入股合作等方式到农民合作社就业或提供有偿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中,对在农民合作社就业的农林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给予适当倾斜。鼓励聘用期满后的大学生村官到农民合作社就业。有关部门要为在农民合作社就业的大学生提供人事档案、户口、党团组织关系等管理服务。
(八) 支持农民合作社实施“三品一标”工程。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三品一标”认证,支持农民合作社拥有自主注册商标。引导农民合作社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统一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实行农产品生产全过程标准化。支持农民合作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测检验制度,免收农民合作社农产品检测费。积极组织农民合作社参加产品展示展销活动,鼓励和帮助农民合作社与各大连锁超市、社区、学校等对接,扶持农民合作社建设产品直销点、连锁店,为农民合作社办理进出口经营权提供便捷服务,畅通农民合作社产品销售渠道。建设农民合作社电子商务、网上销售平台。
三、落实扶持政策,增强农民合作社发展后劲
(九)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扶持力度,重点加强农民合作社发展能力建设,引导农民合作社加强和规范管理,增强农民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支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开展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认证、市场营销、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培训和信息服务、品牌创建等活动。自治区财政重点扶持发展国家级、自治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市、县级财政扶持发展本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探索建立农民合作社的涉农贷款风险财政补偿机制。
(十) 提供用地用电优惠。农民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养殖场等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民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国土资源部门应统筹安排用地计划,按时办理用地手续。开辟农民合作社用电业务绿色通道,对农民合作社从事各种畜禽产品养殖和水产养殖中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十一) 落实税收优惠。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农民合作社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为农民合作社提供优质便捷服务,确保农民合作社依法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十二) 强化金融支持力度。推动有关金融机构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金融机构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给予授信,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予以贷款贴息。鼓励农民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农民合作社成员单体授信相结合,“宜户则户、宜社则社”,建立农业贷款绿色通道,提供信贷优惠和服务便利。各级金融机构对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应当给予贷款优先、利率优惠、额度放宽、手续简化等便利。创新各类符合法律和实际需要的物权抵(质)押贷款品种,抵(质)押物扩大到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各级政府扶持的担保公司要把农民合作社纳入服务范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贷款担保。经监管部门批准后,积极探索在农民合作社基础上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鼓励农民合作社与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鼓励政策性农业保险优先投向农民合作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及农民合作社成员之间,依法依规开展风险救助和信用贷款担保等。
四、加强组织领导,构建完善农民合作社服务管理体系
(十三) 做好登记管理服务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为农民合作社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提供便捷服务,依照政策法规给予相关费用减免优惠。指导农民合作社注册商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民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支持农民合作社拓宽服务领域,积极探索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等类型农民合作社的登记工作。对农民合作社成员在其家庭院落、本户承包地和林地养殖的,不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对农民合作社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区)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应当依法进行项目环境评价。允许农民以实物、技术、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向农民合作社出资。
(十四)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合作社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把农民合作社发展纳入各级政府年
度工作目标。要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县、乡四级管理体系,农村经营管理职责已经并入乡(镇)政府的,乡(镇)政府要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本区域农民合作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和农民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每个乡(镇)应明确适应工作开展需要的辅导员。将农民合作社辅导员岗位纳入支农、支教、扶贫、科技特派员等计划。落实全区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全区农民合作社发展建设规划及政策措施,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强化部门协作。各级农业、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税务、工商、金融、供销、农机、水产畜牧兽医、银监等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制定落实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措施,建立和完善农民合作社的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确保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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