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8-9-26 16:43:23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759
转载信息
作者: 刘伟
同意转载:
来源: 法商新观察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什么情况下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的律师服务费?
作者:刘伟
来源:法商新观察
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未对律师费如何承担作出任何规定。根据一些司法解释,中国的司法实践,是以当事人各自承担律师费为原则,以特定案件中败诉方承担为例外。在民商事仲裁案件中,仲裁庭通常会根据胜诉比例裁决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相应律师服务费。
一、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和常见收费方式
我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国家发改委、司法部曾发布《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文)。该办法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应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鉴于律师代理仲裁案件属于前述的“其他法律服务”,因此在仲裁案件中,律师服务收费可实行市场调节价,即采取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收费的形式。协商收费的好处是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法律服务优质优价,缺点是有些律师收费非常高昂。
该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可以按照风险代理进行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该办法规定,律师服务费不包括办案经费,律师为处理受托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比如交通费、住宿费、查档费、复印费、司法鉴定费等,仍须委托人承担。
2014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除刑事案件和部分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均放开为市场调节价。但有些省市司法行政机构仍保留规定凡是应按照政府指导价收费的项目,禁止采取风险代理收费方式。
依据中国律师事务所收费现状,律师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可以采取计件收费、定价收费、计时收费及风险代理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原来适用于非财产关系的其他法律服务,现已经放宽适用范围。计时收费按照实际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计费,在任何法律事务中均可采用,但在诉讼(仲裁)之外的法律事务中比较常见。诉讼仲裁事务中比较常见的律师收费方式是定价收费和风险收费。
定价收费,收费依据是预估律师代理案件所耗费的工作时间并乘以每小时收费标准而折算成应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总金额,或者按照争议标的金额的特定比例确定应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总金额。一般分为按阶段收费和包干收费。按阶段收费,是指对于约定的法律服务内容按照诉讼实际经过的程序实行分阶段收费,如收费按照一审收费、二审收费、执行程序收费,如一审判决生效或被告自动履行判决内容,则无需支付下一阶段的律师服务费。包干收费,是指在合同中约定固定的律师服务总金额,律所一次性收取该固定总金额并将案件负责到底。定价收费,无论案件的裁决结果如何,均不增减约定的律师服务费金额。
风险代理收费是相对于定价收费而言的,指律师所根据代理合同先收取较少前期费用(或称“基础费用”)或不收取前期费用,待达到约定条件(如设定案件胜诉或执行到款项等条件)后再向委托人收取比较高昂的第二笔律师费即风险报酬。第二笔的收费与裁决的结果或裁决调解和解的执行效果相挂钩,达不到双方约定条件(如案件未全面胜诉或者裁决调解和解的内容不能得以顺利执行),不收取或按照比例收取相应的律师服务费。例如收费标准为前期费用若干(如五万元),再按照胜诉金额(也有约定按照执行到账金额)的百分比(如20%)支付相应律师服务费。风险代理收费方式,体现高风险高报酬的作用机制,通常适用于争议标的额很高而委托人暂时负担不起高昂的律师服务费,或者委托人对案件胜诉或案件执行效果的预期不乐观,但为了获得更佳的裁决结果或执行结果,双方经协商而达成的风险报酬高昂的收费方式。中国禁止在劳动报酬、安全事故、工伤赔偿、赡养费等案件进行风险代理收费。
风险代理分为半风险代理和全风险代理两类。半风险代理收费分为两个部分,即基本代理费 + 风险代理费,基本代理费不予退还。全风险代理,全部代理费与裁决结果或执行结果挂钩,全部按照一定的比例或标准,结合案件办理结果,确定应支付的律师服务费。
风险代理收费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已经不是通常的以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智力劳动)为基础的代理合同,而是一种以经营牟利为目的的代理合同。风险代理中的风险存在于原告(申请人)与律师所之间,该风险不应转嫁给第三人。从公平原则和利益衡量的角度,其约定的律师风险收益部分不应必然及全部转移至被告(被申请人)承担。
律师服务费的支付时间,法律对此没有明确限制,具体支付时间完全由合同约定。例如约定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先行支付部分费用,其余款项在完成约定的法律服务后支付。也可约定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先行支付全部律师服务费。
二、司法解释、仲裁规则中可裁决败诉方承担律师服务费的规定
中国的民诉法并未对律师费如何承担作出任何规定。根据一些司法解释,中国的司法实践,是以当事人各自承担律师费为原则,以特定案件中败诉方承担为例外。
(一)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服务费
1、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2016年21号文)第22条,“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服务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服务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该条规定确立了非诚信的诉讼参与人应承担无过错的诉讼参与人合理支出的律师服务费的制度。
3、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服务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服务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第15条规定,“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免收诉讼费。......。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有明显恶意导致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6、《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7、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11日印发的《关于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10条规定,探索建立律师费转付制度,判令不诚信当事人承担对方当事人合理律师费用。
(二)相关解释和规定仅规定合理费用,但未明确合理费用的范围包括律师费。
司法机关可酌情裁判由败诉方承担合理的律师服务费之情形
1、专利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根据该规定,专利纠纷案件中律师服务费可以计算在被告的赔偿数额范围之内,但还要符合"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这一衡量标准。
2、担保权纠纷案件。《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债务人如依约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即能得到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服务费。
3、不正当竞争案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此条规定对裁决承担律师费的范围进行了限定,仅限于委托律师代为调查相应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费用。
(三)仲裁规则的规定
1、贸仲的仲裁规则:1994、1995、1998、2000版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称《贸仲规则》)都有类似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贸仲规则》(2005年版)则取消了此10%的限额规定,第46条规定:"费用承担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在实践中,该费用应包括律师服务费,但仲裁庭对该费用的承担问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2、深仲的仲裁规则:深仲(2008)第六十八条 “仲裁庭有权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2011年仲裁规则第六十三条【费用承担】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和裁决结果确定仲裁费用的承担。经当事人请求,仲裁庭可以裁决案件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仲裁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仲裁庭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案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时,应当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的实际工作量、案件的争议金额以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等因素。
3、深圳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2016年仲裁规则第六十二条,“费用承担 (四)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费、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费和证人作证费用等。仲裁庭在确定上述费用时,应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有关因素”。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