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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2015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金融案件审理执行和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补充意见
2018-9-17 17:40:14
班华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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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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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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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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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闽高法〔2015〕301号
发布日期:
2015-08-25
实施日期:
2015-08-25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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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金融案件审理执行和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补充意见
闽高法〔2015〕301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金融案件审理执行和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补充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关于依法规范金融案件审理和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切实维护金融安全,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5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金融案件审理执行和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补充意见
全省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省金融工作座谈会精神,2014年10月以来按照省法院《关于依法规范金融案件审理和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下称《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金融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畅通了金融机构实现担保物权渠道,极大地提高了金融案件审理效率和涉金融案件执行到位率,特别是泉州、宁德法院妥善审理了许多金融机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在维护金融债权、依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成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十四次全会、省金融工作座谈会精神,认真解决《若干意见》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金融案件审判执行、依法规范和推动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金融案件审理
1、对于众多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企业集中起诉或申请的系列诉讼案件、企业破产清算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群体性案件、涉及重点工程、重大项目或涉及实施兼并重组企业的案件,各受案法院经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同意后,可以对相关案件实行集中管辖、集中审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金融机构申请财产保全时只须提交由银行出具的担保函。各地法院在受理银行申请财产保全时,不得提高金融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3、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由省政府同意设立的福建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开展省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处置业务,其在性质上属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该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只须提交担保函即可。
4、诉前财产保全可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各级法院要严格落实省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执行的意见》(闽高法〔2015〕218号),加强财产保全程序的审执协调配合。对金融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要做好立、审、执各部门的续保衔接工作,不得以被保全财产已经设定抵押等为由推诿拖延保全,切实做到依法审查、及时受理、迅速保全。
5、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后,交由民二庭审理。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金融机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时,无需提交所在设区市一级银行业协会审核盖章确认的材料。
7、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非诉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对法院经审查能够作出认定的,无须以公告方式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可径行作出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对相关当事人无法传唤到庭且法院依职权无法审查作出认定的,应当裁定驳回金融机构申请,并在裁定书中告知金融机构另行起诉。
8、各级法院要加强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监督指导,统一立案受理标准,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立案,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当依法快立、快审、快执。
9、对金融机构胜诉且提出退还诉讼费申请的,各级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在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十五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二、关于金融案件执行
10、省法院要加强对全省未结执行案件的分析研判,制定完善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的实施细则。各级法院要严格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的相关规定。对符合破产条件的被执行人依法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要及时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受理。
11、各级法院要严格落实《若干意见》第25条之规定,涉优先受偿权案件标的应交由优先受偿权执行法院处置。省法院要加强对全省法院相关案件的统一督导,加大与外省法院的协调力度,提高优先受偿权案件的处置效率。
12、对金融机构申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的案件,要充分运用全国、全省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积极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穷尽执行措施,杜绝消极执行、拖延执行。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及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13、各级法院要加强与评估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促使评估机构按照司法拍卖目的进行公允合理的估价,提高金融案件评估拍卖效率。要加强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符合条件的拍品一律通过淘宝网平台进行司法拍卖,最大限度扩大司法拍卖参与度。对拍卖标的需要降价的,各级法院应本着便于拍卖标的处置变现的原则,在不超过法定降价幅度的前提下确定拍卖保留价,最大限度减少标的流拍。要积极开展司法拍卖按揭贷款工作,努力提升拍卖成交率。
14、要充分发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制度效用,对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要“应纳尽纳”,公示曝光,通过信用惩戒措施促使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并加大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
15、按照“蓄水养鱼”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企业,在征得申请人同意且有利于案件执行的前提下,依法支持转贷续贷,并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积极运用执行和解等方式支持被执行人企业渡过难关,力促案结事了。
16、在贷款企业的抵押物因他案被查封的情况下,经企业申请或当地政府协调后,金融机构同意转贷,查封及轮候查封的债权人同意临时解除查封且同意按原顺位重新查封的,查封及轮候查封法院可予以办理临时解封手续,转贷完成后再按照原顺位重新查封。
17、对判决确认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再担保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案件,各级法院在执行中应严格依照《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对主债务人及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全部财产予以执行,仍不能清偿的,再予执行省再担保公司财产。在未对主债务人及连带责任保证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对省再担保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经采取措施的,应予以纠正、撤销。
对判决确认省再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案件,或虽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但主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法院已受理主债务人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可按照连带保证责任予以依法执行。
18、要不断完善和落实执行工作统一指导、统一管理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全省金融执行案件及重大系列执行案件的指导协调,从有利于申请人债权实现、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大局、有利于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出发,有效破除案件执行中的阻力和障碍,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关于企业破产案件审理
19、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依法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是依法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拯救出现经营困难但有再生希望的企业、恢复正常交易秩序、重新有效配置资源的重要途径,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和落实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和确保司法公正的目标要求,切实把依法妥善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作为当前法院服务保障加快福建发展和新福建建设的重要举措。
20、各级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过程中,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加强与当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协调政府在人财物方面给予法院支持和帮助。要适时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情况,共同研究解决破产案件审理难题,共同做好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维稳工作,确保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依法、有序、稳定、公开、健康发展。
21、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重整与和解程序的重要意义,积极受理符合法定条件重整与和解申请,优先适用重整程序。在重整与和解程序中,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支持,动员各方力量,耐心做好职工和债权人工作,指导债务人和管理人制订切实可行的重整方案,为挽救困难企业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22、各级法院在受理企业强制清算、破产案件申请后,结合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和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判断该企业经营出现困难但有再生希望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各级法院要在党委领导、政府配合下,及时组织各方当事人研究论证,对确有重整和解可能的,及时启动重整和解程序。
23、各级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要在坚持依法审理的前提下,细化、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缩短法定审限内的审理时间,创新财产申报、核查、评估、拍卖方式,降低司法成本,减轻企业破产案件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负担。
24、各中级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择优确定一批中介机构和已经入围中介机构中的若干个人组成本地管理人名册,供本辖区两级法院使用。各中级法院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应在2015年底前完成。2007年省法院编制的第一批管理人名册中20家中介机构和10名个人管理人,应当编入中介机构注册地及个人服务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的管理人名册。
25、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一般应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以随机方式指定。对于受理时审计报告资产超过2亿元的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应当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已经编入各地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26、各中级法院要在充分实践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管理人分类管理,协助对管理人业务知识和各种能力的培训,培育和壮大管理人队伍。通过制定涵盖管理人专业能力、职业操守、勤勉程度、履职情况等方面的考核指标,综合确定管理人的等级,逐步形成激励淘汰机制。
27、省法院成立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指导协调小组,负责破产案件的调查研究、对下指导、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以及法院内部协调工作,加强对全省法院受理的重大破产案件的跟踪指导。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民二庭。各中级法院应当成立专门的破产案件审理指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内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多的法院,要成立由院领导牵头、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执行局、法警队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企业破产案件领导小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提出的监督指导意见,下级法院应严格执行。
28、基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要将案件基本情况、审理进展、遇到困难和问题,以“一案一表”的方式向中级法院报告。各中级法院要按季度汇总本辖区两级法院破产案件受理、审理情况,并于该季度结束后五日内上报省法院民二庭。
29、各级法院要挑选熟悉破产、金融法律、政策水平高、协调能力强的法官组成审理破产案件专门合议庭,保持破产合议庭相对稳定,积极推进破产案件审判法官的专业化建设。对受理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多的法院,鼓励探索设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
30、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要建立破产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对破产案件的风险排查,认真梳理破产案件中存在的矛盾和隐患,对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因素及防范化解风险的应对措施等进行分析研判、制定预案,预防和减少影响稳定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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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金融案件审理执行和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补充意见
闽高法〔2015〕301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金融案件审理执行和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补充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关于依法规范金融案件审理和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切实维护金融安全,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5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金融案件审理执行和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补充意见
全省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省金融工作座谈会精神,2014年10月以来按照省法院《关于依法规范金融案件审理和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下称《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涉金融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畅通了金融机构实现担保物权渠道,极大地提高了金融案件审理效率和涉金融案件执行到位率,特别是泉州、宁德法院妥善审理了许多金融机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在维护金融债权、依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较好成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九届十四次全会、省金融工作座谈会精神,认真解决《若干意见》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金融案件审判执行、依法规范和推动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金融案件审理
1、对于众多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企业集中起诉或申请的系列诉讼案件、企业破产清算案件、集团诉讼案件、群体性案件、涉及重点工程、重大项目或涉及实施兼并重组企业的案件,各受案法院经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同意后,可以对相关案件实行集中管辖、集中审理。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金融机构申请财产保全时只须提交由银行出具的担保函。各地法院在受理银行申请财产保全时,不得提高金融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3、福建省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由省政府同意设立的福建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开展省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处置业务,其在性质上属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该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只须提交担保函即可。
4、诉前财产保全可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各级法院要严格落实省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案件执行的意见》(闽高法〔2015〕218号),加强财产保全程序的审执协调配合。对金融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要做好立、审、执各部门的续保衔接工作,不得以被保全财产已经设定抵押等为由推诿拖延保全,切实做到依法审查、及时受理、迅速保全。
5、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后,交由民二庭审理。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金融机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时,无需提交所在设区市一级银行业协会审核盖章确认的材料。
7、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非诉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对法院经审查能够作出认定的,无须以公告方式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可径行作出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对相关当事人无法传唤到庭且法院依职权无法审查作出认定的,应当裁定驳回金融机构申请,并在裁定书中告知金融机构另行起诉。
8、各级法院要加强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监督指导,统一立案受理标准,符合条件的一律予以立案,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当依法快立、快审、快执。
9、对金融机构胜诉且提出退还诉讼费申请的,各级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在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后十五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二、关于金融案件执行
10、省法院要加强对全省未结执行案件的分析研判,制定完善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的实施细则。各级法院要严格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的相关规定。对符合破产条件的被执行人依法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要及时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受理。
11、各级法院要严格落实《若干意见》第25条之规定,涉优先受偿权案件标的应交由优先受偿权执行法院处置。省法院要加强对全省法院相关案件的统一督导,加大与外省法院的协调力度,提高优先受偿权案件的处置效率。
12、对金融机构申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的案件,要充分运用全国、全省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积极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穷尽执行措施,杜绝消极执行、拖延执行。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及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13、各级法院要加强与评估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促使评估机构按照司法拍卖目的进行公允合理的估价,提高金融案件评估拍卖效率。要加强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符合条件的拍品一律通过淘宝网平台进行司法拍卖,最大限度扩大司法拍卖参与度。对拍卖标的需要降价的,各级法院应本着便于拍卖标的处置变现的原则,在不超过法定降价幅度的前提下确定拍卖保留价,最大限度减少标的流拍。要积极开展司法拍卖按揭贷款工作,努力提升拍卖成交率。
14、要充分发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制度效用,对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要“应纳尽纳”,公示曝光,通过信用惩戒措施促使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并加大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
15、按照“蓄水养鱼”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企业,在征得申请人同意且有利于案件执行的前提下,依法支持转贷续贷,并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积极运用执行和解等方式支持被执行人企业渡过难关,力促案结事了。
16、在贷款企业的抵押物因他案被查封的情况下,经企业申请或当地政府协调后,金融机构同意转贷,查封及轮候查封的债权人同意临时解除查封且同意按原顺位重新查封的,查封及轮候查封法院可予以办理临时解封手续,转贷完成后再按照原顺位重新查封。
17、对判决确认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再担保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案件,各级法院在执行中应严格依照《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对主债务人及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全部财产予以执行,仍不能清偿的,再予执行省再担保公司财产。在未对主债务人及连带责任保证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不对省再担保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经采取措施的,应予以纠正、撤销。
对判决确认省再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案件,或虽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但主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法院已受理主债务人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可按照连带保证责任予以依法执行。
18、要不断完善和落实执行工作统一指导、统一管理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全省金融执行案件及重大系列执行案件的指导协调,从有利于申请人债权实现、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大局、有利于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出发,有效破除案件执行中的阻力和障碍,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关于企业破产案件审理
19、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依法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是依法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拯救出现经营困难但有再生希望的企业、恢复正常交易秩序、重新有效配置资源的重要途径,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和落实保障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和确保司法公正的目标要求,切实把依法妥善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作为当前法院服务保障加快福建发展和新福建建设的重要举措。
20、各级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过程中,要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加强与当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协调政府在人财物方面给予法院支持和帮助。要适时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情况,共同研究解决破产案件审理难题,共同做好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维稳工作,确保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依法、有序、稳定、公开、健康发展。
21、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重整与和解程序的重要意义,积极受理符合法定条件重整与和解申请,优先适用重整程序。在重整与和解程序中,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支持,动员各方力量,耐心做好职工和债权人工作,指导债务人和管理人制订切实可行的重整方案,为挽救困难企业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22、各级法院在受理企业强制清算、破产案件申请后,结合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和各方当事人的意愿,判断该企业经营出现困难但有再生希望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各级法院要在党委领导、政府配合下,及时组织各方当事人研究论证,对确有重整和解可能的,及时启动重整和解程序。
23、各级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要在坚持依法审理的前提下,细化、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缩短法定审限内的审理时间,创新财产申报、核查、评估、拍卖方式,降低司法成本,减轻企业破产案件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负担。
24、各中级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择优确定一批中介机构和已经入围中介机构中的若干个人组成本地管理人名册,供本辖区两级法院使用。各中级法院管理人名册编制工作应在2015年底前完成。2007年省法院编制的第一批管理人名册中20家中介机构和10名个人管理人,应当编入中介机构注册地及个人服务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的管理人名册。
25、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一般应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以随机方式指定。对于受理时审计报告资产超过2亿元的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的企业破产案件,应当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已经编入各地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26、各中级法院要在充分实践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管理人分类管理,协助对管理人业务知识和各种能力的培训,培育和壮大管理人队伍。通过制定涵盖管理人专业能力、职业操守、勤勉程度、履职情况等方面的考核指标,综合确定管理人的等级,逐步形成激励淘汰机制。
27、省法院成立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指导协调小组,负责破产案件的调查研究、对下指导、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以及法院内部协调工作,加强对全省法院受理的重大破产案件的跟踪指导。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民二庭。各中级法院应当成立专门的破产案件审理指导小组,指导本辖区内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多的法院,要成立由院领导牵头、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执行局、法警队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企业破产案件领导小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提出的监督指导意见,下级法院应严格执行。
28、基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要将案件基本情况、审理进展、遇到困难和问题,以“一案一表”的方式向中级法院报告。各中级法院要按季度汇总本辖区两级法院破产案件受理、审理情况,并于该季度结束后五日内上报省法院民二庭。
29、各级法院要挑选熟悉破产、金融法律、政策水平高、协调能力强的法官组成审理破产案件专门合议庭,保持破产合议庭相对稳定,积极推进破产案件审判法官的专业化建设。对受理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多的法院,鼓励探索设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
30、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要建立破产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对破产案件的风险排查,认真梳理破产案件中存在的矛盾和隐患,对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因素及防范化解风险的应对措施等进行分析研判、制定预案,预防和减少影响稳定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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