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指导】提前还款约定不明时,先付利息还是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之家
当事人提前还款约定不明时应当优先冲抵到期利息剩余部分冲抵本金
【裁判要旨】
——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提前还款约定不明时,应优先冲抵到期利息,剩余部分抵充本金,所欠本金以实际数额为准。
【案情简介】
2011年,杨某出借1500万元给某化工公司,约定月息2%。第二天,某化工公司返还杨某180万元。2012年,因化工公司到期未偿借款,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即法律、司法解释对提前扣除利息采取否定性评价。
三、对于借款人提前归还的款项,首先分析当事人约定,其性质为本金抑或利息。在当事人约定利息偿还期限,但对提前归还款项性质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况下,结合利息性质,一般先认定为到期利息,剩余款项可抵扣本金,抵扣之后的本金根据约定归还本息。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五、结合利息性质,为借款人使用本金按约定利率计算的法定孳息,应系借款人完全支配和使用借款本金所承担的成本。对当事人提前归还的款项未约定,应优先冲抵到期利息。
【处理结果】
上述案例中,按双方约定月利息2%计算,一天的利息为1万元(1500万元×2%÷30天),剩余部分179万元抵充本金,所欠本金以实际数额1321万元(1500万元-179万元)为准,如果再有还款金额,以此规律运行递归算法,也就是以此类推,用同样的步骤重复计算。
案例来源——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办《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2017年第02期153页、总第70期),原标题《当事人提前还款约定不明时,应当优先冲抵到期利息,剩余部分冲抵本金(作者:李琪,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审判长关丽,代理审判员李琪、仲伟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