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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源渊久远,“人民调解”也符合我党一切权力归人民的根本宗旨。“人民调解”在疏导和化解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尽最大可能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作为交通主体的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逐年增加。因此,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业务工作,也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专业性、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不仅承担着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惩处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的责任,更是一项关系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事故处理工作也成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注的焦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近几年的实践表明,人民调解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一、实行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制度的背景 1、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2009年下半年,公安部、司法部相关部门就人民调解委员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进行了先期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2010年6月23日,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建立和完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机制。201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正式施行。 2、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效能的要求。一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事故大幅度增多、警力紧缺的矛盾日益突出,事故处理民警工作呈超负荷,交通事故处理效率和质量降低。由于案件得不到处理和赔偿、群众对事故处理不满意,信访设诉案件增多。如何有效减轻事故处理民警的工作负荷、提高事故处理效率和质量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二是当事人家庭困难,案件得不到及时赔偿。当前,交通事故诉讼案件逐年增多,部分当事人因家庭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用,法院不予立案受理,使群众长期依赖交警部门的行政调解,但由于行政调解的职能局限,群众的诉讼请求长期得不到实现,矛盾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三是交通事故双方一部分为乡亲近邻,但由于本土本乡碍于情面,或者其他原因,往往动用司法调解,虽然这部分经过司法调解,却难以执行。 3、最大限度方便群众的要求。一是法院在交通事故案件受理中,因牵扯诉讼费用问题,交不上诉讼费的不予立案、审理,往往将确属经济困难需要帮助的当事人挡在了“门”外。但群众往往只要求得到经济赔偿,有时无论交警部门怎样解释、做工作都不奏效,上访、投诉问题屡屡发生,成为影响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突出问题。二是法律服务机构代理案件要收取费用,但部分事故当事人因家庭困难或因处理交通事故而债台高筑,往往交不起法律服务代理费,不愿意打官司,而行政调解又不成功,导致案件大量积压,群众意见纷纷,上访、上诉等不安定因素恶性循环。三是部分案件虽然行政和司法调解可以结案,但往往时间较长、程序烦琐,且执行较难,时间一长,执行费用加大,造成赔者不赔,受赔者上访投诉,实行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四是当前,一些交通事故车辆保险齐全,但当时资金困难,车主提出保险理赔后再执行,但受害者又怕车方理赔后耍赖,造成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赔偿的案件增多,因此需要人民调解制度调解,并予监督执行。 二、人民调解已逐步成为解决交通事故不可或缺的途径。 1、弥补了警力不足,减轻了事故处理民警工作压力。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道路交通设施的日益完善、机动车流动性的不断加大,交通事故发展不断上升的势头,人民调解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交管部门处理事故纠纷矛盾的压力。当前由于农村道路通行状况不断得到改善,与此同时的农村道路交通事故也大幅增加,人民调解制度的建立给事故当事人提供了化解矛盾、合理解决的新渠道,使交通事故处理更加简单快捷,同时也缓解了人民法院的受案压力。 2、群众放心度和满意度及调解成功率得到提高。公安交警部门长期把调解作为一种制度化、经常化和专门化的纠纷调解机制来抓,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扎实推行人民调解制度以后,民警会与人民调解员一道共同协作,从中进行耐心调解、行政调解不成则指导双方当事人走向司法程序,这期间民警与法院相比,人民调解本身就更有亲切感,思想上更容易沟通和感情上更容易接受。 3、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近年来,各级交警部门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有效提高了调处交通事故,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 三、当前人民调解工作仍存在困难 人民调解有人民调解的优势,可以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突破现有模式、缓解办案民警的压力,从而使办案民警集中精力于重、特、疑难案件的办理之中,但每个创新思维工作的实施都有着它不完善的一面,需要一个锤炼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仍面临着一些困惑和压力,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机构不够健全,业务不规范。尽管从形式上看,交警部门已经建立起了人民调解组织,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但从实际运转情况看,一是有些地方调解组织有名无实,作用发挥不大或根本没有发挥作用,有些矛盾纠纷没及时调处。二是调解委员会队伍稳定性差,人员变动较大,导致调解组织有名无实。三是各地发挥不平衡,不少地方由于缺乏必要的调解工作场所,目前仅停留在发文阶段。四是少数地方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程度不高。 2、经费保障不足制约人民调解的发展。 人民调解的经费保障是当前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地支出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虽然可以看出,有将人民调解经费纳入到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应建立人民调解经费财政保障机制,但在现实中,却发现无法将其一一实现。一是部分地区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解决落实了调解员的案件补贴经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和调解委员会经费有而不足,有的只是一纸空文而已。二是地方财政困难,根本没有多余的资金来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很大程度挫伤了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出现矛盾纠纷不会及时介入,仍将工作压力推给交警部门,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现状,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员工作开展的积极性,限制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四、探索和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路 1、强化组织领导,突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人民调解作为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有效手段,可以最大限度地预防矛盾纠纷和减少群众性事件的发生,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信相关职能部门要从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高度来认识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矛盾纠纷排查、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统一谋划、统筹安排,定期听取汇报,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检查、考核和惩罚,要定期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会议,表彰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创造更好的氛围和工作环境。 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营造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切实提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的认可度和信任度,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有效的提高交通事故的结案率,进一步健全完善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形式、调解程序,坚持依法调解,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 3、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调解员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调解工作的质量,按照职能的分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单位。 4、加大经费保障,提高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根据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加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纳入专项财政预算,建立起刚性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完善人民调解员的奖励制度和补贴机制,确保队伍的稳定与发展。 5、进一步强化创新意识,探索构建多元化交通事故处理机制,要真正从根本上实现通过人民调解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化解社会矛盾,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就应当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多元化的交通事故调处工作机制,根据新形势发展需要,把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人民调解工作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信访工作等有机结合起来,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运用综治工作中心平台,建立起由乡村、人民调解、信访、公安、交警、保险等部门组成的多元化联运机制,形成一个多部门参与,各施其责的多元化交通事故矛盾调处长效工作模式。 人民调解机制运用到现阶段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是近年来提出的一个新的工作思路,它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在司法实践工作中的具体体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法律观念的不断增强,我们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机制就必须不断更新,不断完善,所以说,强化、规范人民调解机制,发挥人民调解作用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摆在我们面前值得探讨的一个社会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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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源渊久远,“人民调解”也符合我党一切权力归人民的根本宗旨。“人民调解”在疏导和化解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尽最大可能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作为交通主体的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逐年增加。因此,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业务工作,也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专业性、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不仅承担着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惩处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违法行为的责任,更是一项关系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事故处理工作也成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注的焦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近几年的实践表明,人民调解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一、实行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制度的背景
1、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2009年下半年,公安部、司法部相关部门就人民调解委员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纠纷进行了先期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2010年6月23日,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建立和完善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机制。201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正式施行。
2、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效能的要求。一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事故大幅度增多、警力紧缺的矛盾日益突出,事故处理民警工作呈超负荷,交通事故处理效率和质量降低。由于案件得不到处理和赔偿、群众对事故处理不满意,信访设诉案件增多。如何有效减轻事故处理民警的工作负荷、提高事故处理效率和质量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二是当事人家庭困难,案件得不到及时赔偿。当前,交通事故诉讼案件逐年增多,部分当事人因家庭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用,法院不予立案受理,使群众长期依赖交警部门的行政调解,但由于行政调解的职能局限,群众的诉讼请求长期得不到实现,矛盾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三是交通事故双方一部分为乡亲近邻,但由于本土本乡碍于情面,或者其他原因,往往动用司法调解,虽然这部分经过司法调解,却难以执行。
3、最大限度方便群众的要求。一是法院在交通事故案件受理中,因牵扯诉讼费用问题,交不上诉讼费的不予立案、审理,往往将确属经济困难需要帮助的当事人挡在了“门”外。但群众往往只要求得到经济赔偿,有时无论交警部门怎样解释、做工作都不奏效,上访、投诉问题屡屡发生,成为影响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突出问题。二是法律服务机构代理案件要收取费用,但部分事故当事人因家庭困难或因处理交通事故而债台高筑,往往交不起法律服务代理费,不愿意打官司,而行政调解又不成功,导致案件大量积压,群众意见纷纷,上访、上诉等不安定因素恶性循环。三是部分案件虽然行政和司法调解可以结案,但往往时间较长、程序烦琐,且执行较难,时间一长,执行费用加大,造成赔者不赔,受赔者上访投诉,实行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四是当前,一些交通事故车辆保险齐全,但当时资金困难,车主提出保险理赔后再执行,但受害者又怕车方理赔后耍赖,造成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赔偿的案件增多,因此需要人民调解制度调解,并予监督执行。
二、人民调解已逐步成为解决交通事故不可或缺的途径。
1、弥补了警力不足,减轻了事故处理民警工作压力。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道路交通设施的日益完善、机动车流动性的不断加大,交通事故发展不断上升的势头,人民调解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交管部门处理事故纠纷矛盾的压力。当前由于农村道路通行状况不断得到改善,与此同时的农村道路交通事故也大幅增加,人民调解制度的建立给事故当事人提供了化解矛盾、合理解决的新渠道,使交通事故处理更加简单快捷,同时也缓解了人民法院的受案压力。
2、群众放心度和满意度及调解成功率得到提高。公安交警部门长期把调解作为一种制度化、经常化和专门化的纠纷调解机制来抓,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扎实推行人民调解制度以后,民警会与人民调解员一道共同协作,从中进行耐心调解、行政调解不成则指导双方当事人走向司法程序,这期间民警与法院相比,人民调解本身就更有亲切感,思想上更容易沟通和感情上更容易接受。
3、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近年来,各级交警部门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有效提高了调处交通事故,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
三、当前人民调解工作仍存在困难
人民调解有人民调解的优势,可以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突破现有模式、缓解办案民警的压力,从而使办案民警集中精力于重、特、疑难案件的办理之中,但每个创新思维工作的实施都有着它不完善的一面,需要一个锤炼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仍面临着一些困惑和压力,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机构不够健全,业务不规范。尽管从形式上看,交警部门已经建立起了人民调解组织,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但从实际运转情况看,一是有些地方调解组织有名无实,作用发挥不大或根本没有发挥作用,有些矛盾纠纷没及时调处。二是调解委员会队伍稳定性差,人员变动较大,导致调解组织有名无实。三是各地发挥不平衡,不少地方由于缺乏必要的调解工作场所,目前仅停留在发文阶段。四是少数地方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程度不高。
2、经费保障不足制约人民调解的发展。
人民调解的经费保障是当前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地支出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虽然可以看出,有将人民调解经费纳入到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应建立人民调解经费财政保障机制,但在现实中,却发现无法将其一一实现。一是部分地区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解决落实了调解员的案件补贴经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和调解委员会经费有而不足,有的只是一纸空文而已。二是地方财政困难,根本没有多余的资金来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很大程度挫伤了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出现矛盾纠纷不会及时介入,仍将工作压力推给交警部门,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现状,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员工作开展的积极性,限制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四、探索和创新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思路
1、强化组织领导,突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人民调解作为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有效手段,可以最大限度地预防矛盾纠纷和减少群众性事件的发生,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信相关职能部门要从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高度来认识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矛盾纠纷排查、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统一谋划、统筹安排,定期听取汇报,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检查、考核和惩罚,要定期召开人民调解工作会议,表彰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创造更好的氛围和工作环境。
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营造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切实提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的认可度和信任度,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有效的提高交通事故的结案率,进一步健全完善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形式、调解程序,坚持依法调解,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
3、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调解员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调解工作的质量,按照职能的分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单位。
4、加大经费保障,提高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根据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加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纳入专项财政预算,建立起刚性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完善人民调解员的奖励制度和补贴机制,确保队伍的稳定与发展。
5、进一步强化创新意识,探索构建多元化交通事故处理机制,要真正从根本上实现通过人民调解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化解社会矛盾,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就应当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多元化的交通事故调处工作机制,根据新形势发展需要,把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人民调解工作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信访工作等有机结合起来,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运用综治工作中心平台,建立起由乡村、人民调解、信访、公安、交警、保险等部门组成的多元化联运机制,形成一个多部门参与,各施其责的多元化交通事故矛盾调处长效工作模式。
人民调解机制运用到现阶段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是近年来提出的一个新的工作思路,它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在司法实践工作中的具体体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法律观念的不断增强,我们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机制就必须不断更新,不断完善,所以说,强化、规范人民调解机制,发挥人民调解作用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摆在我们面前值得探讨的一个社会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