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实务
›
实务文章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之解析
2016-11-10 16:56:12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953
转载信息
作者:
覃石金
同意转载:
是
来源:
网络
正在更新加载主题内容的条文数据,请您耐心等候一下....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有明确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已纳入我国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被害人在自己的权利遭受损害时,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但当被告人的侵权行为涉嫌犯罪时,被害人因该侵权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是否得到我国法律救济,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不同规定,给司法实践造成矛盾与困惑。笔者作为基层法院的一名从事过民、刑事的法官,就本人的一些根据法律审判的亲身经历对刑事案件审结后,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一些初浅的解析。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同时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诉讼法律关系,即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前者是基于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而产生,后者是基于损害赔偿的请求而产生的。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有以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刑事案件已审结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后续治疗费的范畴
刑事案件已审结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后续治疗费是属于纯粹的民事案件?还是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从定义来看,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另行提起后续治疗费的民事诉讼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里就需要明确一个问题,后续治疗费的民事诉讼从何而来?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第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也即是被害人因身体受到了侵害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或伤情尚未恢复需第二次治疗。由此可见,后续治疗是从第一次治疗未完全终结而来,第一次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可以独立进行民事诉讼,也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那么关于后续治疗费的二次诉讼,也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延续,基于此还是可以将其定义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该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宣判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诉讼的,不得再提起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三、刑事案件已审结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后续治疗费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随着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实践中的发展,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审判中也屡见不鲜。我国对于此项精神赔偿是这样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笔者认为,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后续治疗费的民事诉讼实质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延续,也是一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既然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就要严格遵守法律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而不包括因精神受到损害而造成的损失。因此,被害人另行提起后续治疗费的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应支持。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有明确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已纳入我国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被害人在自己的权利遭受损害时,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但当被告人的侵权行为涉嫌犯罪时,被害人因该侵权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是否得到我国法律救济,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不同规定,给司法实践造成矛盾与困惑。笔者作为基层法院的一名从事过民、刑事的法官,就本人的一些根据法律审判的亲身经历对刑事案件审结后,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一些初浅的解析。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同时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诉讼法律关系,即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前者是基于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而产生,后者是基于损害赔偿的请求而产生的。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有以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刑事案件已审结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后续治疗费的范畴
刑事案件已审结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后续治疗费是属于纯粹的民事案件?还是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从定义来看,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另行提起后续治疗费的民事诉讼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里就需要明确一个问题,后续治疗费的民事诉讼从何而来?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第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也即是被害人因身体受到了侵害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或伤情尚未恢复需第二次治疗。由此可见,后续治疗是从第一次治疗未完全终结而来,第一次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可以独立进行民事诉讼,也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那么关于后续治疗费的二次诉讼,也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延续,基于此还是可以将其定义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该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宣判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诉讼的,不得再提起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三、刑事案件已审结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后续治疗费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随着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审判实践中的发展,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审判中也屡见不鲜。我国对于此项精神赔偿是这样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笔者认为,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后续治疗费的民事诉讼实质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延续,也是一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既然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就要严格遵守法律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而不包括因精神受到损害而造成的损失。因此,被害人另行提起后续治疗费的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应支持。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