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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13 10:52:16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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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剑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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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01/id/8118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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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徐某某,女,汉族,   岁,住   市  区   18号。身份证号:。
申请事项:
因申请人徐某某诉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武规选字(2002)148号”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违法和撤消一案,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如下证据:
1、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土交字[2002]第03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2、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土交字[2001]第03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3、武汉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武规地[2002]第122#土地征用文件。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起诉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武汉汉武集团有限公司 ,要求确认“武规选字(2002)148号”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违法,并请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纠纷一案,涉及到上述申请事项的3份证据。这3份证据对本案的判决有非常关键的作用。
申请人的代理人先后到武汉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和武汉市国土
资源和规划局调取证据,均被拒绝。前者的理由是其非国家行政机关,没有信息公开的义务;后者的理由是相关档案已经被借走。后者档案管理人员确认:申请人的代理人出示的“武规选字(2002)148号”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上的档案号:“武土交字[2002]第030号”系《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的编号,且该处存有该证据;同时,明确表示此“档案号”并非该局档案的编号,该局的档案号全部是以字母开头。另,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表》中出现“档案号:武土交字[2001]第030号”也同理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的编号。上述《审批表》中还提到了武汉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武规地[2002]第122#土地征用文件,系审批依据之一。
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申请事项所列之证据。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1年12月8日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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