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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函
2015-11-27 11:56:15
覃达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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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Ying ke Law Firm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TEL: 861059626699 FAX: 861059626918
本文件记有机密信息,仅供收件人使用、阅读。如果您既不是收件人,也不是其负责传递本文件的人员,我们谨此向您告诫:严禁散布、分发或复印本文件。若本文件误送到贵处,敬请立即电告我们,并将本文件稿原件按上述地址寄回我处。我们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所有的合理费用。谢谢合作!
收件人:北京XX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发件人:赵恒律师
发件日期:2009年12月8日
发件页数:3页
律 师 函
致:北京XX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盈科律师事务所受XX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的特别委托,现就贵司招聘我委托方原员工XX、XX、XX、XX等相关事宜专致此函。请贵方务必重视,并及时回应。
我们注意到以下事实:
1、我委托方业务涵盖钻井技术、完井技术、井下作业技术、钻具服务及管材制造四大业务集群,拥有大批自主知识产权的专项技术。XX、XX、XX、XX等是我委托方的高级技术人员,在我委托方分别从事井下作业方案设计、采油销售服务、固井项目实验、上井施工作业等工作,接触并掌握了我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上述人员在我委托方任职期间均签署有《保密协议》,其中XX、XX与我委托方同时签署有《竞业限制协议》。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XX、XX、XX、XX等应保守我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我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如适用)。
2、贵司于XX年XX月XX日在北京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油气田钻井、完井、三次采油、酸化压裂、腐蚀防护、污水处理、油藏工程等,设XX、XX、XX、XX等项目部。贵司与我委托方在业务范围上存在交叉,有直接竞争关系。
3、我委托方员工XX、XX、XX、XX等在近期内先后主动辞职,并迅速加入贵司,成为贵司的员工。至本函发出之时,上述人员仍在贵司就职(准备入职)。XX、XX、XX、XX等入职贵司的行为,已经对我委托方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造成了威胁,我委托方将对XX、XX、XX、XX等可能存在的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展开调查。
我委托方尊重贵司自主招聘员工的合法权利,同时也希望贵司尊重我委托方对其商业秘密拥有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明知或者应知通过违法或者违约行为获取的商业秘密,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上述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因此我们提请贵司注意:
第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尊重我委托方对其商业秘密拥有的合法权益,督促韩XX、XX、XX、XX等履行对我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
第二,在招聘员工过程中,进行必要的背景调查工作,共同促进市场的良好、有序竞争蒂尔第共同维护 。
请贵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上述措施,否则我们将通过提起民事诉讼、向公安机关举报等法律手段维护我委托方的合法权益。我们视贵司之举措采取下一步行动。
律师联系方式:
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100124
办公电话:(010)59626911553
手机:13911881238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恒
2009年12月8日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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