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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工作规则
2015-4-29 09:05:13
覃达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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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案件立案程序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地进行,根据诉讼法有关规定和本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操作规程》,结合立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院审判(审查)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及诉讼费的预收(受理费的减、免、缓交)工作由立案庭的立案审查法官负责。
第二条 一审民商事、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要求。
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按下列步骤操作:
(一)由当事人填写《诉讼当事人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确认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邮寄方式等,并签名或者捺印。
(二)立案审查法官应当在当事人交齐起诉材料后立即出具交费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7日内到银行交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三)当事人交费后持交费收据到我院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四)案件在立案后2日内立案审查法官应将案卷移交排期。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口头不予受理答复;对坚持起诉的,于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立案审查法官在受理起诉时,接收的证据材料一律收取复印件(除当事人提交的有诉讼期限限制的材料外),并告知当事人原件由当事人在证据交换时或开庭时提供。
裁定不予受理的,当事人所交的复印件不予退还,随案件归档。
第三条 二审民商事、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要求。
对上诉材料齐全的二审民商事、行政案件,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后立即办理立案手续,并及时进行案件分流、登记、录入等工作后移送排期。
对上诉材料欠缺的二审民商事、行政案件,退回原审法院补充材料后再移送排期。
第四条 一、二审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要求。
刑事一审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完毕后,于2日内完成立案登记、录入等工作后移送排期。
刑事二审案件的收案、审查、分流、登记、录入工作完成后,立即移送排期。
第五条 对当事人向本院提出的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申请的立案审查工作要求。
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于7日内决定立案,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完成立案登记录入后移交排期。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对坚持起诉的,于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第六条 对非诉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登记、录入工作及对当事人向本院提出的执行各类具有执行效力法律文书申请的立案审查工作要求。
该类案件包括:
(一)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二)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书;
(三)仲裁机关委托本院进行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请求;
(四)经人民法院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涉外仲裁裁决等生效的法律文书。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立即完成立案审查、登记、录入等手续,移送行政审判庭审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口头告知当事人或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第七条 对国家赔偿案件及有关申请确认的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要求。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发给当事人受理通知书,并向需要调卷的法院发出调卷通知书,限其在接到调卷通知书之次日起10日内将调取的案卷移送本院。案件在调齐卷宗后2日内移送排期。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如坚持申请的,给予不予受理书面答复。
第八条 立案审查法官负责对区高级法院委托本院异地执行的案件进行立案审查、登记、录入、移送排期工作,如委托手续不全或申请费未随案移送的,待补齐手续后办理立案移送排期。
第九条 立案审查法官负责接受外地法院移送管辖的案件,在3日内完成立案审查,如手续或材料不齐的,在补齐后2日内,完成立案登记录入工作移送排期。
第十条 立案审查法官负责核算预收各类案件诉讼费,办理减、缓、免交受理费的审批手续;决定减、缓、免交受理费的案件移送审判庭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解结案的,由案件承办法官负责督促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前补交;
(二)判决(或撤诉)结案的,由案件承办法官负责督促当事人按立案庭及分管院长批准的期限之前交清;预期不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三)申请执行案件立案执行后,有执行回款的,由执行主办法官负责(或通知当事人)到立案庭办理交纳执行申请费手续;
第十一条 各地法院向本院移送的属我院管辖的各类案件,诉讼费要随案移送,经协调不予移送的,退回原审法院。
第十二条 对申诉、申请再审、抗诉案件及指令再审案件经法定程序审查决定立案后,应当在5日内交立案审查法官进行立案登记,编号、录入并交付排期。
第十三条 立案审查法官负责要求当事人在立案时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第十四条 立案审查法官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有诉讼期限限制材料的,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并签名或盖章。
第十五条 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当事人直接向本院提出上诉的,立案审查法官应告知其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如当事人向本院邮寄上诉材料的,立案审查法官应在5日内将有关的上诉材料转交原审人民法院审查。
第十六条 对在立案中发现有违反级别管辖的案件,应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裁定撤销原审判决、调解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重新确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对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的级别管辖授权申请,立案审查法官应在5日内审查完毕,报庭长、院长审查后,报上级法院审批。
第十八条 对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的特殊指定管辖申请、管辖争议申请,立案审查法官应在5日内审查完毕,报庭长、院长审批后作出指定管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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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案件立案程序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地进行,根据诉讼法有关规定和本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操作规程》,结合立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本院审判(审查)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及诉讼费的预收(受理费的减、免、缓交)工作由立案庭的立案审查法官负责。
第二条 一审民商事、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要求。
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按下列步骤操作:
(一)由当事人填写《诉讼当事人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确认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邮寄方式等,并签名或者捺印。
(二)立案审查法官应当在当事人交齐起诉材料后立即出具交费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7日内到银行交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三)当事人交费后持交费收据到我院领取案件受理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四)案件在立案后2日内立案审查法官应将案卷移交排期。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口头不予受理答复;对坚持起诉的,于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立案审查法官在受理起诉时,接收的证据材料一律收取复印件(除当事人提交的有诉讼期限限制的材料外),并告知当事人原件由当事人在证据交换时或开庭时提供。
裁定不予受理的,当事人所交的复印件不予退还,随案件归档。
第三条 二审民商事、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要求。
对上诉材料齐全的二审民商事、行政案件,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后立即办理立案手续,并及时进行案件分流、登记、录入等工作后移送排期。
对上诉材料欠缺的二审民商事、行政案件,退回原审法院补充材料后再移送排期。
第四条 一、二审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要求。
刑事一审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完毕后,于2日内完成立案登记、录入等工作后移送排期。
刑事二审案件的收案、审查、分流、登记、录入工作完成后,立即移送排期。
第五条 对当事人向本院提出的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申请的立案审查工作要求。
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于7日内决定立案,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完成立案登记录入后移交排期。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对坚持起诉的,于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第六条 对非诉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登记、录入工作及对当事人向本院提出的执行各类具有执行效力法律文书申请的立案审查工作要求。
该类案件包括:
(一)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二)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书;
(三)仲裁机关委托本院进行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请求;
(四)经人民法院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涉外仲裁裁决等生效的法律文书。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立即完成立案审查、登记、录入等手续,移送行政审判庭审查。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口头告知当事人或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第七条 对国家赔偿案件及有关申请确认的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要求。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决定立案,发给当事人受理通知书,并向需要调卷的法院发出调卷通知书,限其在接到调卷通知书之次日起10日内将调取的案卷移送本院。案件在调齐卷宗后2日内移送排期。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如坚持申请的,给予不予受理书面答复。
第八条 立案审查法官负责对区高级法院委托本院异地执行的案件进行立案审查、登记、录入、移送排期工作,如委托手续不全或申请费未随案移送的,待补齐手续后办理立案移送排期。
第九条 立案审查法官负责接受外地法院移送管辖的案件,在3日内完成立案审查,如手续或材料不齐的,在补齐后2日内,完成立案登记录入工作移送排期。
第十条 立案审查法官负责核算预收各类案件诉讼费,办理减、缓、免交受理费的审批手续;决定减、缓、免交受理费的案件移送审判庭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解结案的,由案件承办法官负责督促当事人在调解书送达前补交;
(二)判决(或撤诉)结案的,由案件承办法官负责督促当事人按立案庭及分管院长批准的期限之前交清;预期不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三)申请执行案件立案执行后,有执行回款的,由执行主办法官负责(或通知当事人)到立案庭办理交纳执行申请费手续;
第十一条 各地法院向本院移送的属我院管辖的各类案件,诉讼费要随案移送,经协调不予移送的,退回原审法院。
第十二条 对申诉、申请再审、抗诉案件及指令再审案件经法定程序审查决定立案后,应当在5日内交立案审查法官进行立案登记,编号、录入并交付排期。
第十三条 立案审查法官负责要求当事人在立案时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第十四条 立案审查法官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有诉讼期限限制材料的,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并签名或盖章。
第十五条 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当事人直接向本院提出上诉的,立案审查法官应告知其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如当事人向本院邮寄上诉材料的,立案审查法官应在5日内将有关的上诉材料转交原审人民法院审查。
第十六条 对在立案中发现有违反级别管辖的案件,应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裁定撤销原审判决、调解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重新确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 对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的级别管辖授权申请,立案审查法官应在5日内审查完毕,报庭长、院长审查后,报上级法院审批。
第十八条 对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的特殊指定管辖申请、管辖争议申请,立案审查法官应在5日内审查完毕,报庭长、院长审批后作出指定管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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