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5-3-26 08:39:05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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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超十万量刑到底有没有标准?
     今日,上网游览信息,一则新闻触发我的思考。文章写的是安徽质监系列受贿案情况,文后附了系列案部分腐败官员审判结果。列位请看:
朱永国(省经信委非煤矿山办公室原主任)受贿597.51万余元,有期徒刑十五年
  张凯(省质监局稽查总队原总队长)受贿267.1万元、购物卡5.5万元,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江丽娜(省质监局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原工作人员)受贿262.2万元,七年零六个月
  韩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原三大队长)受贿34.5万元,有期徒刑七年
  王海平(省质监局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原工作人员)受贿31.5万元,有期徒刑七年
  鲁刚(市质监局稽查支队原二大队长)受贿17.3万元,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胡伟(省质监局稽查总队二支队原支队长)受贿钱财17万元,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王明杰(省质监局稽查总队一支队原支队长)受贿16.2万元,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同是受贿十万以上,结局差距咋那么大。同罪不同判,同案不同命,从这上面看,极为明显。百万级与十万级同判,十万级的却不同判。难怪有人“喊冤”:“别人怎么比我轻”。
外行看热闹,“官大的从轻,官小的从重”,“有来头的从轻,无来头的从重”,可怜最末的胡兄,王兄,刚刚“达标”十万,却领刑十年半, “命运对我太公平”,“如果有下次,我肯定要敲骨吸髓,一次捞个够。顶多逮到了,坐十几年牢。”老实人太吃亏,抑郁苦恼恨啊!
法官说,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判轻原因是他有立功或自首。话不错,即使有立功或自首,也不能“宽大无边”吧!更何况你敢不敢把立功自首,拿出来“晒一晒”,还原其本来面目。不能仅凭一份“归案说明”,就“足以认定”了。高法认定立功、自首的《解释》和《意见》非常严格,需附一系列程序和实体材料,才能认定的。可现实中,有几家法院能这样做。
专家说,我们强烈呼吁立法修改贪腐案件数额界限。但是,仅仅取消了“门槛”数额限制,那么达到十万、百万、千万,甚至超亿,又如何处理呢?不同数级,其社会危害性不同,量刑的区别,到底在哪些?依我看,十万,五年;百万,十年;千万,无期;超亿,“杀无赦”。我是平头百姓,但说无妨,专家言辞谨慎,不能枉下结论。
定罪和量刑,是刑事裁判的两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是公众朴素的正义观。可是,我们许多法律人士却这个简单的法律问题上犯糊涂,净说老百姓听不懂的“行话”,绕来绕说,却绕不出“公平公正”这个坎。贪官固然可恨,可贪官也是人,是法律意义上的公民,应当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尺度不明,界限不清,谈何公平?厚此薄彼,畸轻畸重,何来公正?
量刑标准,向来是各方争议不休的问题。从主观的“自由裁量”,到科学的“电脑量刑”,人们想了很多“辙”,日趋完善。可在贪贿案件量刑标准上,类案的宽泛标准,与个案裁判上的落差,总能引来各方就量刑平衡的争论。这是其它类案所没有的,而且,这种争论可能还会延续下去,总终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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