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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上午9时整,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程琥作为审判长,在该院第十法庭敲响法槌,依法公开审理北京鸿宝方达工贸有限公司诉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顺义区区长卢映川首次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据3月24日人民网) 在这一则新闻中,最大的看点显然不在顺义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最终结果究竟是谁输谁赢,而在堂堂一区之长首次作为“民告官”案件被告一方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就是说,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区长出庭应诉仍然是一件了不得的事情,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媒体舆论,都没有从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桎梏中真正解放出来。否则,在顺义区政府被相对人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告上法庭后,区长卢映川首次作为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也不值得媒体如此大惊小怪。 现行行政诉讼法实施已近25年,照理说“民告官”早已司空见惯,然而不仅仅在首都北京,在我国的很多地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都未能形成常态,甚至让首长的手下出一次庭的情况也不普遍。从“不允许”被相对人告上法庭,到“不习惯”或者“不适应”充当被告,再到“不高兴”输了官司,20多年来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官员的法治意识大抵就到这种程度,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进步水平也仅仅止于此。 之所以区长出庭应诉还能够成为媒体关注的新闻,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官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进步远不如立法本身。尽管“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只要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就很容易被公民、法人和或者其他组织告上法庭,但在不少地方“民告官”仍然举步维艰,不少行政官员对“民告官”仍然耿耿于怀。“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即将正式实施的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第51条,已将行政案件由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这就意味着不得不用刚性法律倒逼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官员必须坚守法治信仰,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 而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第3条也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依法应诉。”条文规定用“应当”,即出庭应诉是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一项诉讼义务,是不是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可以由随心所欲、恣意妄为,只有在确实“不能出庭”的情况下,才能“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依法应诉”。换句话说,如果北京鸿宝方达工贸有限公司诉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是在5月1日以后开审,卢映川区长想不出庭应诉就必须给法院一个正当的理由。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从一定意义上讲,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其实也属于“为官不为”,是怠于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表现。因此可以肯定的是,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区长出庭也就不会再成为媒体舆论关注的热点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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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3日上午9时整,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程琥作为审判长,在该院第十法庭敲响法槌,依法公开审理北京鸿宝方达工贸有限公司诉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顺义区区长卢映川首次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据3月24日人民网)
在这一则新闻中,最大的看点显然不在顺义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最终结果究竟是谁输谁赢,而在堂堂一区之长首次作为“民告官”案件被告一方的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就是说,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区长出庭应诉仍然是一件了不得的事情,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媒体舆论,都没有从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桎梏中真正解放出来。否则,在顺义区政府被相对人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告上法庭后,区长卢映川首次作为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也不值得媒体如此大惊小怪。
现行行政诉讼法实施已近25年,照理说“民告官”早已司空见惯,然而不仅仅在首都北京,在我国的很多地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都未能形成常态,甚至让首长的手下出一次庭的情况也不普遍。从“不允许”被相对人告上法庭,到“不习惯”或者“不适应”充当被告,再到“不高兴”输了官司,20多年来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官员的法治意识大抵就到这种程度,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进步水平也仅仅止于此。
之所以区长出庭应诉还能够成为媒体关注的新闻,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官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进步远不如立法本身。尽管“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只要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就很容易被公民、法人和或者其他组织告上法庭,但在不少地方“民告官”仍然举步维艰,不少行政官员对“民告官”仍然耿耿于怀。“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即将正式实施的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第51条,已将行政案件由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这就意味着不得不用刚性法律倒逼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官员必须坚守法治信仰,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
而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第3条也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依法应诉。”条文规定用“应当”,即出庭应诉是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一项诉讼义务,是不是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可以由随心所欲、恣意妄为,只有在确实“不能出庭”的情况下,才能“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依法应诉”。换句话说,如果北京鸿宝方达工贸有限公司诉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是在5月1日以后开审,卢映川区长想不出庭应诉就必须给法院一个正当的理由。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从一定意义上讲,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其实也属于“为官不为”,是怠于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表现。因此可以肯定的是,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区长出庭也就不会再成为媒体舆论关注的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