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5-3-13 10:20:33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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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办公司整理案卷的时候,一名年轻女子满面愁容的走了进来。甫一站定,便开始哭诉。“我是一个外地人,法院把孩子判给我了,可是现在他们家里不把孩子给我,见都不让我见,我要怎么办….”慢慢问清原委,才知道该名女子去年在本院起诉离婚,开庭审理后,判决孩子归该女子直接抚养,判决书已经生效,但是判决书生效后,该女子的丈夫却并没有将孩子交给她抚养,反而不让她探视。无奈之下,她只能再次来到法院。先后找到立案庭和执行局,都被告知没有有效的办法。
  理智上,我清楚的明白,根据法律规定,人身是不能被执行的,法院不可能帮她去把孩子“抢”回来,可是情感上,又觉得十分难过。作为一个母亲,难道真的就只能空守着一份判决再也见不到孩子?这将会让人多寒心。
  自然又想到了探望权的执行问题。在实践中总有许多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因为各种原因拒绝另一方探望孩子。孩子并非物不能被强制执行,而且因为未成年,身心都没有完全健全,很多时候都不能自主的作出选择。这个时候,执行的难度其实是非常大的,甚至可以说是无从下手。很多时候,执行探视权的过程中都会采取说服教育,可是这样的方法对于一些人来说有用,遇到某些“油盐不进“的人,就毫无办法。对侵犯探视权的一方罚款、拘留也只是治标之策,往往并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有学者主张探望权被侵害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意在通过获得一些实质性的权利来保障探望权更好的实施,此法是否可行先不论,但是目前确实亟待有更完善的法律来保障这些“风雨飘零”的权利,让法律少些无奈。
  (作者单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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