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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不确定,比横征暴敛问题还严重
2015-3-16 08:18:33
覃达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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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炜光,张杰/采
受访嘉宾:李炜光,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国财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方向:财政史、财政学。
采访:共识网编辑部主任张杰
人大的税收立法权不能拱手相让
张杰:最近国际油价大幅下跌,燃油税却连续3次上涨,引起很大的舆论反弹,您觉得这3次涨税存在什么问题吗?是否违背现行法律?
李炜光:违背现行法律倒说不上,关键是现行法律在当初设定规则时就不是特别科学,它的问题主要就是1985年全国人大对国务院的那次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依据就是那次授权,否则的话就没有依据了。
现在这个授权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是它的授权范围太大了,凡是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事都可以授权给国务院。授权不应该是这样的授法,国际上立法授权是一事一授权的,不能说这堆事由你随便订立法律,由你来说了算,这种授权就不是授权了,是把权力拱手相让,授权应该是很细致、具体的。
第二,授权应该有一个期限,要有时间限制,授权给你在这一段时间内可以去立法,过了期限就失效。可是我们的授权是1985年授权,现在是2015年,已经三十年了。一个授权三十年,这种程序就有问题了。
第三,这个立法权力授出去,应该是可以收回来。因为权力的所有者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果权力授出去不收回来,或者想收也收不回来,那怎么解释呢?现在问题是规则本身的问题。你问它合不合现有的法律,基本上它是合的,但是规则本身或程序上有问题。
中央钱紧,燃油税这种小税种才显得重要
张杰:到第二次提高燃油税的时候,社会上反对的声音就特别大了,吵成一片,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似乎毫不顾忌民众的感受继续涨税,给出的理由是环保,这个理由说不说得通呢?
李炜光:是不是说得通,得看它有没有相应的法律或者制度来限定这个钱只能用在你说的环保或者是节约能源上。据我所知,它还没有这样一些规定,税征上去以后怎么支配我们不知道,也不透明。比如2009-2012年这头4年,燃油税就征了大概9000亿元,这样一笔财政资金用在哪儿了?如果确实用在了环境治理或者是环保事业上,那还是可以的。消费税税率一再涨,每年就增收一两千亿了,这个数字还会越来越大,这笔钱究竟能不能用到这个上面,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过去你都没有很好的数据来说明钱确实用在环保上了,以后能做到吗?我们不能光看它怎么说,能不能做到是一个问题。
另外,所有的征税行为都应该陈述理由,像这次这样陈述理由,应该是一个进步,进步就在这里,为什么要提高燃油税的税率,是为了改善环境,治理污染,促进能源产业发展,这个理由说得很清楚,能不能做到我们可以质疑。另外一个质疑的就是其他税能不能像燃油税这样明确阐述理由,现在还没有,目前除了车辆购置税等少数几个税种说明了它为什么要征这个税,其他的都没说清楚。
张杰:大家猜测,这次这么蛮干,可能是财政真的特别缺钱了。
李炜光:对。财政缺钱可能是个背景,因为经济下滑影响到税收的增长。2009年的时候,4万亿救市计划刚刚出台,财政收入下降得很快,体制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浮现出来——收费机制自行启动。大概在去年8、9月份的时候,这个收费的机制又启动了。因为财政一旦紧张,各级政府就会加大征税或行政收费的力度来弥补它的财政亏空,满足它的需要。税收减少了,收费就要增加。可是现在有一个迹象,收费增加也不能满足它的需要了,特别是不能满足中央政府的需要了,所以它要加大消费税,消费税属于中央税。过去这点小税、小钱可能不算什么,现在就很在意,像燃油税这种税一再提高税率,是因为它需要这个税,才会出现这种情况。
未来两年将是税收立法高峰期
张杰:税权收归人大已经喊了很久,这在学界似乎已经成为一种共识。但是是否能够看到实际的改革进展呢?难点和阻碍在哪儿?
李炜光:考虑到国家的制度建设,人大应该发挥它应有的审议、立法、监督的职能,税收立法权就是一个重要问题。所以这几年这个事被人大、政协的一些代表所重视,提出提案来。2009年全国政协委员蒋洪老师第一次提出来,可是当时提出来并没有产生很大反响,可能是因为提得早了一点,不过那次提出这个问题也非常重要,然后就是山东的剧作家赵冬苓,全国人大代表,提了一个关于税收立法权要回归人大的提案,这次情况不一样了。
据我所知,税权回归人大这件事情到现在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进展,所以赵冬苓代表今年两会上还要提这个问题,她跟我联系过,我也建议她不要放弃。但是究竟怎么回归还没有深入探讨,现在还处于提出问题的阶段,今年再提的话就是第三次提了,会有越来越多的代表附议这样一个问题。其实,政府也开始注意到这个问题了,财政部也在跟人大方面沟通。虽然还没有具体的时间表,但议论来议论去,它已经是个事了,国务院和财政部、人大、政协这几方面都在谈这个事。我想今年两会它也会是一个热点话题。
税权回归人大的意义在什么地方呢?未来几年将是税收立法的活跃期,非常现实的就是房产税,立法在一两年内就要完成,2016、2017年就要进入实施阶段,我们说的财产税主要就是房产税,后面还有进一步的新的税法的立法问题,比如遗产税,征遗产税就必然要征赠与税,实际一下就有了三个税种,还有增值税的立法问题,《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问题,个人所得税已经不太适合于现在的需要了,它的修订是很重要的,还有其他的环境保护税等等,密集的税收立法都将要在这几年之内完成。可是立法机关,我们的全国人大,以它目前的情况能不能应对这样一个局面还不确定,现在还在讨论税收立法的权力能不能收回来,权力还在人家手里,不在自己手里。
张杰:这可不可以理解为一种倒逼,好几个税种将要立法,促使人大税权回收问题被重视起来。
李炜光:很多人喜欢用“倒逼”这个词,其实从来不存在什么倒逼,实践中也倒逼不出什么东西来,在现在的体制下,大事项只能是高层决定,所谓的顶层设计,最高权力决策机制发挥效应,一切都好办。现在人大之所以收不回权力来,之所以不能承担立法机关的职能,是因为它的权力没到位,再怎么倒逼也逼不出来这个权力,我们最多提出这个问题,再往前迈一步,必须要有制度、法律的基本安排。比如说立法机关的职能和权力归属能不能到位,能不能不去做那个橡皮图章,能不能征税之前必须要经过它的同意,通过正式的立法程序才可以,我们能不能接受这个呢?能不能把人大真当成一个立法机构来对待呢?这个问题不解决,倒逼不出来什么东西。
国务院不应将税权转授给下级部门
张杰:刚才说的几个税种是不是由人大来立还不是非常确定?
李炜光:《立法法》规定是这样,问题是在现实当中又不是这样,这是中国法律秩序的常见问题。《立法法》写得很清楚,关于税收方面的法律规定由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第十条写它可以授权给国务院,但是国务院不能够把权力再转授给其他机关,可在现实当中却没有这样执行,实际上这三次燃油税税率上涨,是国务院把权力转授给了下属的财政部。授给给下属机构应该是不行的,因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是对等的,它授给了国务院,国务院不能再把这个权力转授给自己的下属部门,不要认为财政部属于国务院管就可以,那是不行的,不是法律的思维。
张杰:这也可以回答刚才第一个问题。
李炜光:对。实际上违反了《立法法》,而且《消费税条例》上写的是由国务院来决定,没说税率方面的调整是可以由财政部或者是税务总局来完成。法律没有规定的,政府就不能做的,法治不是这个思维。
税收不确定的话,比横征暴敛问题还要严重
张杰:可不可以总体概括和介绍一下我国的税收机制和国际普遍规则相比有哪些比较重要的偏离?
李炜光:我们税收的基本原则跟国外通行原则就不太合。亚当·斯密曾提出税收四原则,第一个原则就是平等原则,但我们的税收里很少关注到平等问题。比如个人所得税里面就存在很大问题,它失去了基本的调节的功能。增值税也存在着这个问题,增值税属于流转税,我们70%的税都是流转税,流转税本身就带有累退性,收入越高的人税负不一定就重,这个税制本身在设计上就这样,不利于投资,也容易推高市场的物价。而增值税涉及到居民普通的生活消费的一些商品,在税率上也没有任何照顾和优惠,造成底层社会税负偏重的情况。我国的税多是流转税,是含在商品价格当中的,所有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都交了税,所以税负其实是很重的。在这上面存在平等、公正缺失的问题。
第二个原则是确定性原则。亚当·斯密说税收不确定的话,比横征暴敛问题还要严重,税收的不确定能使得原来并不坏的人也变成恶魔,会腐蚀官僚队伍。最近的消费类税率的频繁调整可以看出我国税收的不确定性来。不是说不可以做一些调整,但是基本的程序都不讲,对纳税人的基本尊重都没有。这么频繁调整某一税种的税率,历史上都很少见,而且它从几方面都不太有利,尤其是在经济下行的情况下加大流转税,是对经济增长起反作用的,因为燃油税的税负是可以转嫁到商品价格中的,这会抬高市场上几乎所有商品的物价,因为所有的商品的价格都跟汽油、运输业有关系。而我们的经济情况已经不太好了,企业负担已经很重了,企业投资意愿已经很低了,这时候加大流转税,只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这个理由太牵强了,没办法解释它的合理性。这就是确定性问题。亚当·斯密为什么把它当成原则呢?税收要确定,只是由征税一方自己确定是不够的,必须有外部力量的监督,被征税者同意才行,正是所谓“无代表不纳税”。这样一来就有了议会,有了纳税人参与,经议会的法律程序批准的税收才具有合法性。这一条我们的税收还存在很大问题。
第三是便利性原则。现在随着我们征税水平和技术的提高,这方面有了很大的改善,纳税人缴税便利多了。但也不是没有问题,企业在交税的时候,个人所得税申办纳税的时候也会遇到不便,我本人就遇到过,我们一位老师在税务大厅里跟税务人员吵起来了,就是因为不便利,工作人员态度很差,纳税人来交税,给钱,还被这种态度对待。税务机关脸难看、事难办的官僚作风不比任何其他机构更好一点。
第四、最小征收成本原则。在世界范围来看,中国的征税成本还是比较高的。这没有确定的数据,应该在6%左右,而发达国家才一般在百分之一以下,我们是比较高的。
税制改革要对减税有清晰的交代
李炜光:从税制结构上,中国的税制一直是以流转税为主的,但中国现在应该属于中等收入国家了,在税制结构上应该发生变化,流转税地位应该下降,所得税(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地位上升,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的地位要增强,而关税这种税应该是很不重要了,尤其是现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程度不断加深,关税起的作用应该是逐步下降的。
中国现在仍然以流转税为主,占70%左右,流转税本身有问题,对于企业来说,它加大了成本,给投资设了门槛,即使增值税这种中性较强的税种,也相对不利于投资。另外它推高市场物价,对个人消费、扩大内需是非常不利的。而且这一切并没有随着中国变成一个中等收入国家有所改变。个人所得税仍然只占大概6%不到,在税制结构上是无足轻重的一个税种,在整个财政来源中它并不是多么重要,但是对每个家庭来说它是百分之百的负担。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对财产类的所得税税类就要提高它的比例,这也是未来中国税制改革的一个方向,这是没问题的。通过累进的税制,可能有的家庭的税负就要进一步加重,有的也许减轻或者保持现税负不变。
但是,税制结构的改变必须要有一个前提,减哪块税要有一个说法,下一步的税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增加直接税,那么在间接税方面减哪些税,要给社会、民众一个清晰的交代。比如燃油税三次提高,现在税费占油价的一半多,但是征税部门没有说在其他方面减轻纳税人的负担,而且这种税是价内的税收,征收的环节并不是消费环节,它实际上是转嫁过来的税收,并不是你在买汽油的时候再交一份税,实际上是价格里含着税,真正纳税的环节是在生产和进口、委托加工环节,这是非常典型的一种流转税的征收。
所以我们在税制改革当中要明确一个原则,就是如果不减税的话,就不能增税,要增加新的税种,必须减轻其他一些税种,增和减要平衡。比如我们未来又征房产税、遗产税,很多都是新税种,政府部门应该跟社会交代清楚在哪些方面切切实实减税了,而且这种减税是实打实的减税。以前老说减税,但是对企业和民众本身来说并不是直接的减税,只是说一个减税效应。我说的减税是实质性的减税,就是说直接要给纳税人在某些方面减税。
张杰:您刚才说的“减税效应”能不能解释一下?
李炜光:营改增,常常强调的就是一种减税效应。比如增值税转型其中有一项政策,购买固定资产的那部分费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这听上去是具有减税效应的一个政策,但必须是买过固定资产才能享受这个政策,如果推行这个政策的时候,某企业正好处在经济衰退期,它不需要设备的更新改造或者买大量的设备,这个政策它就享受不到。而税务机关说经过这个改革,全国可以减2000亿的税,可是这2000亿从哪儿来的,怎么算出来的,它没有说,最后到总结、宣传的时候,它说我们经过增值税转型减了2000亿。怎么就是2000亿,不多也不少?这是不够实在的表现。
作为一个纳税人,或者一家企业,税负在哪些方面确实减轻了,应当是很清楚。比如之前的小微企业减税,总体上就比较明确,哪些税可以不交了,说得很清楚,不要再搞什么“具有减税效应”,减了多少税都是征税部门自己说。
下一步国家要给居民家庭增加直接税的负担,比如房产税,可能以后房产每年需要重新估值,或者税额每三年要重新定,家庭税负可能每年到某个月都要增加,多支出一笔钱来交房产税。那好,其他方面是不是应当减税?如果不减税,这笔税是净增加的话,这个税制改革难度就大了,老百姓会反对,现在反对房产税的声音是很高的,哪怕是我这样的学者,按说是挺为老百姓说话的,但是我一说征房产税有合理性,马上被骂。这种税,我们要清楚它为什么征?就像刚才你提出的问题,征这个税干吗用?不说清楚是不行的。
其实在很多国家房产税对应的公共服务的支出是很清晰的,具体用在哪儿,老百姓都知道。而我们这儿只是为了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因为地方政府财政缺乏主体税源了,可是老百姓会问,增加你的收入我为什么就得给钱啊?
房产税是锅夹生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张杰:您2013年的时候在共识网的访谈中说10年内房产税很难开征,现在能不能重新预估一下房产税的前景?
李炜光:我们的政府是一个说一不二的政府,有非常强大的权力机制,它想做的事情都能做到,谁也挡不住,它说2016年各种法律就要到位,就要制定出来,2017年以后这个税就要开征,我相信如果硬要去做的话,它是可以做到的,但是我仍然认为这个税的开征条件不成熟。
首先,房产税的开征需要非常好的府民关系,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要非常和谐,要有纳税人非常密切的理解和配合。当然有人会说现在就很好,但我认为这里有问题,因为房产税是向老百姓直接伸手要钱,这跟其他税都不一样,过去70%的税是流转税,大部分老百姓都不是直接交税的,税收通过价格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是直接感受不到的。个人所得税虽然是直接税,但是它也可以代扣代缴,由单位财务科扣除。可是房产税实打实的对一个家庭构成了负担,而且由家庭直接纳税。
其次,是要有非常严密的制度设计。我们现在还不知道房产税依据什么征税,依据房产的价值吗?如果这样的话,怎么样做到公平呢?房产税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证横向公平,税率如果定1%,北京四环之内,房价一平米四万块钱,100平米一年就要交四万块钱的税,你同意吗?一般的住房都是属于消费型住房,可是还存在着投资性住房,得分开。房价是在变动的,而且房价的变动主要是依据房产底下的土地,不是房子本身值钱,关键是土地值钱。可问题是土地并不归个人所有,居民只有70年的使用权。在法律上政府必须要说清楚,制定什么样的规则来适应千差万别的复杂现象。
再进一步,怎么来评估每座房产的价值?房产的价值多长时间评一次,由谁来评估?比如税务局来评估就不合适,税务局是征税机关,它来评估,大家恐怕难以接受。那就得有第三方,这个第三方是谁?第三方必须是相对独立的机构,至少要独立于征收方的税务机关,可是中国的社会组织很不发达。而且,它的公信力要求很高,要有一批房产价值的评估师,据说要开征房产税的话,全国评估师的数量不能低于十万,现在合格的评估师还很少,对专业要求是非常高的。还有,评估出来以后纳税人不认可怎么办?要申诉,往哪儿申诉?这是复杂的技术问题。
房产税我不认为现在时机很成熟,非得要去做饭也是一锅夹生饭,由于它的直接税性质,很容易引发社会问题。世界历史上,直接税是引发过的革命的,我们当然不希望什么革命,尤其是现在这种时代,掌握政权一方的势力太强大了,任何人都无法与之对抗,但是引起社会的一些不安定,是有可能的。
纳税人识别号有利于推进社会民主
张杰:1月5日《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有一条提到:国家实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这个制度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是什么?它的可行性怎么样?
李炜光:应该是个好事,社会在发展进程当中逐渐规范化,需要有一个强大的政府,政府的强大表现为它对社会的控制力,这样才能实现现代社会的治理,这是福山的基本观点。他说中国就有一个强大的政府,但是光有这个不够,最重要的是后两个因素,法治和问责制。有后两个因素制约第一个因素,它才能称为现代治理结构。
传统中国有一个庞大的政府,也是一个说一不二的皇权体制,但是它说不上是一个强大的政府。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到县以下它就管不了了,只能乡绅自治。但是现在的政府可以,可以管到每个人,每个家庭,所有信息它都掌握。纳税人识别号其实就是一种表现,每个人在这个社会当中都被严密控制,表现出现代社会政府强大的治理能力。当然,它需要法治和问责制配合。交税是大家共同的规则,这是公民社会的一个特点,税收是大家同意的,交上税来给大家办事,如果有一个人逃税的话肯定是逃大家的税,其他人就会受损,从这点来说它是维持现代社会一个必要因素,可以增强个体的责任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是一个好事情。
但是这也提出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当公民履行了这样一个义务或者是责任之后该怎么办?他既然承担了这份纳税的义务,也就证明他是纳税人,而纳税人跟传统的交税者不一样的地方就是他拥有相应的权利。福山所说的后两个因素就体现了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有权知道税收的依据是什么,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是否有大家的同意,收上的税怎么用的,应该有民主和法治的一套机制来兑现。这些是纳税人作为权利主体应该享有的,一手交税,另外一手就要权利了。现在我们没做到这一点,我们有一个强大的政府,但是同时把所有本来属于社会的、民众的权利也搂在自己怀里,这就变成了一个传统体制,从上至下强权统治,而现代社会讲究的是治理,治理讲究合作、妥协、商量。
纳税人识别号的意义其实就在这儿,一方面逃税空间很小,保护大部分合法纳税人的利益,实际是公平的。另一方面,它要求掌握权力这一方要更多的强调治理观念,提倡法治和民主,让更多的普通纳税人参与到决策和政策实施过程当中,而不应该在局外,有利于推进社会的民主进程。如果不往这个方向走的话,就变成纯粹控制社会的某种手段了,这样就悲剧了。这两个方向究竟往哪儿走,只能再观察。
发挥纳税人权利的最正当的渠道就是人大
张杰:《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纳税人依法享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修改的参与权。这项纳税人权利的提出应该是很正面的,但是怎样才将它落到实处不至于沦落为一项口头权利呢?
李炜光:最正当的渠道就是通过人大来进行,现在人大代表的产生机制是个问题,要配合这个变化,人大代表就不能是领导定,应该是切切实实由各个社区、地区的居民来推选,他得代表所属社区、地区来说话,通过他来反映这个社区、地区居民的要求。如果他不为大家说话,下回不选他,这不就是最好的渠道吗?。
另外,应该允许社会成立一些NGO组织。美国那种国家特别明显,政府跟个体公民之间有一个庞大的社会,有很多事情不一定政府来管,而是由这些民间团体来做,政府甚至给钱支持。现在美国一些小镇甚至还有一部分预算是由这种团体来支配的,是政府允许的,成立一个委员会,每年给它一部分预算专门用于社会的治理,比如临时救助的工作可能是由这个委员会来决定,社区来了流浪汉或者生活没有依靠的人就由他们来照顾。凡是社会能做的事情政府就尽量不去管,现代社会管理越来越复杂,政府也管不过来。如果政府管不过来,又不允许社会管,就会出现有些事情没人管了。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很多社会生活当中细节的问题,中国做得不到位,但到日本去看看,就可以发现它所有的细节都做得非常到位,这是去过日本的中国人最感慨的,他们为什么能够这么用心呢?其实是社会发挥作用的表现,都由政府来管的话,管不了这么细。怎么样发挥纳税人的作用?社会的积极参与是第二条途径。
再往下,每个公民个体也应该有参与的权利。美国的财政信息高度透明,公民访问一个网站就可以了解所在地方一共收了多少税,作为个体,很容易就可以查到自己交了多少税,甚至可以看到他的税用到了什么地方,而且越是地方财政越具体,鸡毛蒜皮的事项都很清楚。西方的特点就是事务官和政务官分开了,政务官是有任期的,是上级任命的,但是事务官就是做这个事的,政党换了,领导人换了,他不换,他们是为社会提供服务的。
不能把纳税人权利当成是“西方价值”
张杰:前不久环球时报发表了一篇文章《一些人动不动就张扬“纳税人权利”》,在网上引发很大反响,虽然其观点不值一驳,但这篇文章能够在党媒发表是否说明“公民纳税就是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尽责”这种理念还没能广大国民心中建立起来?
李炜光:我们要有一个底线共识,不能再往下降,否则是非就颠倒了。收了税就应该提供服务,交过税的人相应的就要享有一些权利。难道这么简单的道理都不认同?连黑社会都这样,比如土匪占了一个地方,要收钱,收完钱他也要维持这个地方的治安,不允许别的团伙在这个地盘上抢劫,这个治安就是公共产品,尽管纯粹是出于自己的利益,也要保持一个地方的基本治安。
不允许张扬纳税人权利,逻辑上不通,情理上也不合。我们不能把纳税人权利当成是“西方价值”,这是人类共同的规矩,连这个规矩都不要的话,你成什么了?
收了税难道不应该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难道不应该承认交税者拥有一定的权利吗?而且征税应该在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之后,你先确认财产权,然后才征税,征上来的税还得用于为纳税人提供服务,那个钱不归政府或者官员,它仍然是这个国家、这个社会的,纳税人的所有权没有变。我们也提倡“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个口号是有毛病的,但是至少也能反映一个普世价值,这有什么可质疑的呢?
纳税人权利意识淡薄有制度和传统双重因素
张杰:但是缺少纳税人权利意识可能仍然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尤其在农村地区。
李炜光:确实如此。中国普遍的间接税是原因之一,因为不直接交税,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就难以培养出来,再加上中国两千年的皇权社会,很多人认为交税是不需要理由的。这种传统观念的力量是不容易改变的,靠我们几篇文章、几本书,作用有限。有什么样的人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是难以避免的情况。
这几年纳税人权利意识在觉醒,刚才说的法治化、民主化,这些东西有一个前提,就是大家都接受一种价值:纳税人应该拥有权利,无代表不纳税。因为专制皇权在中国统治太久了,大部分中国人没有这个概念。但是随着财政制度的变革,越来越没有继续保持那种落后价值的空间了。比如说房产税一旦开征,你肯定要过问,政府凭什么向我征这么多税?这么多税拿去干吗了,跟我有什么关系?这些问题会自然而然出现在他的头脑里,而且他会把将来享受的福利、服务,跟他所交的税放在一块儿。等到大家都思考这些问题,这个社会慢慢可能就会松动了,再说纳税人权利就能得到更多普通人的呼应。
我2009年出书提倡纳税人权利,写文章就更早了,那时候就已经引发一些学者和国民来注意这些问题,现在这些观念很多人都已经接受了,不过还有更多的人不懂,或者说不是完全不懂,而是不感兴趣,但是以后他可能不能不想,因为直接税改革这两年如果加快,而其他税如果不往下减的话,就可能造成家庭或者个人的税收负担加重,他不当回事不行了。
近几年要征房产税,如果设计得不够合理,可能就通不过,人大通过了,下面也不执行。比如我的小区,如果真有几户人就是不纳税,他说房子不值那么多钱,拒不交税,你能把他怎么样?若不抓他,就会出现一个示范效应,凭什么他家就可以不交税,我家就要交税?关心这些事的人就会越来越多,就当回事了。交完这个税,我们社区的公共服务还像原来那样行吗?有什么改善?交的这些税干什么用了?这几年的反腐坐实了大家的一个感受,就是当官的胡作非为,让老百姓再交税,大家肯定关心官员是不是拿自己的钱去腐败了。这是双刃剑,一方面反腐惩治了贪官,另一方面让大家看到,官员也是普通人,有可能犯错谁也不比谁更高尚。
国民作为主人的权利意识觉醒,就是在这个过程当中一点一点树立起来的,一方面靠自己,一方面靠社会力量。咱们在这儿呼吁,纳税人参与制度建设和监督,人家就是不想参与,你一点办法都没有。可是等到他觉得不参与不行了,不参与自己的财产就保不住的时候,“纳税人权利意识”自然就有了,人最原始的冲动就是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犯,不管这种侵犯是来自于谁,为这个,人豁得出去。
大家都过问税怎么交,怎么用的时候,社会就走向成熟了。现在之所以这个底线还不清楚,还没有形成共识,就是因为我们社会还没成熟到这种程度。一百多年前的德国就是这种情况,德国原本是欧洲最落后的国家之一,经过俾斯麦时代,改革三十年发展起来了,到十九世纪90年代的时候,德国已经成为一个富裕的欧洲国家,GDP世界第二,仅次于英国。这时候韦伯警告,说德国要出问题了。如果我们像原来那样落后不会有什么问题,但现在我们堆积了大量财富,这时候如果出现一个独裁者怎么办?谁来限制独裁者的出现?没有。他用的一个词是“政治不成熟”,经济发达了,但是政治不成熟,政治不成熟有具体所指,那就是市民阶级(中产阶级)不成熟。在这种情况下,德国未来可能会出大问题,有可能独裁者上台,有可能成为战争策源地,有可能战败,战败了之后,德国甚至可能分裂。德国后来发生的,一一印证了他的话,所以韦伯被德国人称为现代先知。
如韦伯所说,政治不成熟,经济却非常发达,会造成某种危险,其实这种情况在中国也一定程度上存在,中国现在很像当时的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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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的税收立法权不能拱手相让
张杰:最近国际油价大幅下跌,燃油税却连续3次上涨,引起很大的舆论反弹,您觉得这3次涨税存在什么问题吗?是否违背现行法律?
李炜光:违背现行法律倒说不上,关键是现行法律在当初设定规则时就不是特别科学,它的问题主要就是1985年全国人大对国务院的那次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依据就是那次授权,否则的话就没有依据了。
现在这个授权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是它的授权范围太大了,凡是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事都可以授权给国务院。授权不应该是这样的授法,国际上立法授权是一事一授权的,不能说这堆事由你随便订立法律,由你来说了算,这种授权就不是授权了,是把权力拱手相让,授权应该是很细致、具体的。
第二,授权应该有一个期限,要有时间限制,授权给你在这一段时间内可以去立法,过了期限就失效。可是我们的授权是1985年授权,现在是2015年,已经三十年了。一个授权三十年,这种程序就有问题了。
第三,这个立法权力授出去,应该是可以收回来。因为权力的所有者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果权力授出去不收回来,或者想收也收不回来,那怎么解释呢?现在问题是规则本身的问题。你问它合不合现有的法律,基本上它是合的,但是规则本身或程序上有问题。
中央钱紧,燃油税这种小税种才显得重要
张杰:到第二次提高燃油税的时候,社会上反对的声音就特别大了,吵成一片,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似乎毫不顾忌民众的感受继续涨税,给出的理由是环保,这个理由说不说得通呢?
李炜光:是不是说得通,得看它有没有相应的法律或者制度来限定这个钱只能用在你说的环保或者是节约能源上。据我所知,它还没有这样一些规定,税征上去以后怎么支配我们不知道,也不透明。比如2009-2012年这头4年,燃油税就征了大概9000亿元,这样一笔财政资金用在哪儿了?如果确实用在了环境治理或者是环保事业上,那还是可以的。消费税税率一再涨,每年就增收一两千亿了,这个数字还会越来越大,这笔钱究竟能不能用到这个上面,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过去你都没有很好的数据来说明钱确实用在环保上了,以后能做到吗?我们不能光看它怎么说,能不能做到是一个问题。
另外,所有的征税行为都应该陈述理由,像这次这样陈述理由,应该是一个进步,进步就在这里,为什么要提高燃油税的税率,是为了改善环境,治理污染,促进能源产业发展,这个理由说得很清楚,能不能做到我们可以质疑。另外一个质疑的就是其他税能不能像燃油税这样明确阐述理由,现在还没有,目前除了车辆购置税等少数几个税种说明了它为什么要征这个税,其他的都没说清楚。
张杰:大家猜测,这次这么蛮干,可能是财政真的特别缺钱了。
李炜光:对。财政缺钱可能是个背景,因为经济下滑影响到税收的增长。2009年的时候,4万亿救市计划刚刚出台,财政收入下降得很快,体制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浮现出来——收费机制自行启动。大概在去年8、9月份的时候,这个收费的机制又启动了。因为财政一旦紧张,各级政府就会加大征税或行政收费的力度来弥补它的财政亏空,满足它的需要。税收减少了,收费就要增加。可是现在有一个迹象,收费增加也不能满足它的需要了,特别是不能满足中央政府的需要了,所以它要加大消费税,消费税属于中央税。过去这点小税、小钱可能不算什么,现在就很在意,像燃油税这种税一再提高税率,是因为它需要这个税,才会出现这种情况。
未来两年将是税收立法高峰期
张杰:税权收归人大已经喊了很久,这在学界似乎已经成为一种共识。但是是否能够看到实际的改革进展呢?难点和阻碍在哪儿?
李炜光:考虑到国家的制度建设,人大应该发挥它应有的审议、立法、监督的职能,税收立法权就是一个重要问题。所以这几年这个事被人大、政协的一些代表所重视,提出提案来。2009年全国政协委员蒋洪老师第一次提出来,可是当时提出来并没有产生很大反响,可能是因为提得早了一点,不过那次提出这个问题也非常重要,然后就是山东的剧作家赵冬苓,全国人大代表,提了一个关于税收立法权要回归人大的提案,这次情况不一样了。
据我所知,税权回归人大这件事情到现在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进展,所以赵冬苓代表今年两会上还要提这个问题,她跟我联系过,我也建议她不要放弃。但是究竟怎么回归还没有深入探讨,现在还处于提出问题的阶段,今年再提的话就是第三次提了,会有越来越多的代表附议这样一个问题。其实,政府也开始注意到这个问题了,财政部也在跟人大方面沟通。虽然还没有具体的时间表,但议论来议论去,它已经是个事了,国务院和财政部、人大、政协这几方面都在谈这个事。我想今年两会它也会是一个热点话题。
税权回归人大的意义在什么地方呢?未来几年将是税收立法的活跃期,非常现实的就是房产税,立法在一两年内就要完成,2016、2017年就要进入实施阶段,我们说的财产税主要就是房产税,后面还有进一步的新的税法的立法问题,比如遗产税,征遗产税就必然要征赠与税,实际一下就有了三个税种,还有增值税的立法问题,《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问题,个人所得税已经不太适合于现在的需要了,它的修订是很重要的,还有其他的环境保护税等等,密集的税收立法都将要在这几年之内完成。可是立法机关,我们的全国人大,以它目前的情况能不能应对这样一个局面还不确定,现在还在讨论税收立法的权力能不能收回来,权力还在人家手里,不在自己手里。
张杰:这可不可以理解为一种倒逼,好几个税种将要立法,促使人大税权回收问题被重视起来。
李炜光:很多人喜欢用“倒逼”这个词,其实从来不存在什么倒逼,实践中也倒逼不出什么东西来,在现在的体制下,大事项只能是高层决定,所谓的顶层设计,最高权力决策机制发挥效应,一切都好办。现在人大之所以收不回权力来,之所以不能承担立法机关的职能,是因为它的权力没到位,再怎么倒逼也逼不出来这个权力,我们最多提出这个问题,再往前迈一步,必须要有制度、法律的基本安排。比如说立法机关的职能和权力归属能不能到位,能不能不去做那个橡皮图章,能不能征税之前必须要经过它的同意,通过正式的立法程序才可以,我们能不能接受这个呢?能不能把人大真当成一个立法机构来对待呢?这个问题不解决,倒逼不出来什么东西。
国务院不应将税权转授给下级部门
张杰:刚才说的几个税种是不是由人大来立还不是非常确定?
李炜光:《立法法》规定是这样,问题是在现实当中又不是这样,这是中国法律秩序的常见问题。《立法法》写得很清楚,关于税收方面的法律规定由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第十条写它可以授权给国务院,但是国务院不能够把权力再转授给其他机关,可在现实当中却没有这样执行,实际上这三次燃油税税率上涨,是国务院把权力转授给了下属的财政部。授给给下属机构应该是不行的,因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是对等的,它授给了国务院,国务院不能再把这个权力转授给自己的下属部门,不要认为财政部属于国务院管就可以,那是不行的,不是法律的思维。
张杰:这也可以回答刚才第一个问题。
李炜光:对。实际上违反了《立法法》,而且《消费税条例》上写的是由国务院来决定,没说税率方面的调整是可以由财政部或者是税务总局来完成。法律没有规定的,政府就不能做的,法治不是这个思维。
税收不确定的话,比横征暴敛问题还要严重
张杰:可不可以总体概括和介绍一下我国的税收机制和国际普遍规则相比有哪些比较重要的偏离?
李炜光:我们税收的基本原则跟国外通行原则就不太合。亚当·斯密曾提出税收四原则,第一个原则就是平等原则,但我们的税收里很少关注到平等问题。比如个人所得税里面就存在很大问题,它失去了基本的调节的功能。增值税也存在着这个问题,增值税属于流转税,我们70%的税都是流转税,流转税本身就带有累退性,收入越高的人税负不一定就重,这个税制本身在设计上就这样,不利于投资,也容易推高市场的物价。而增值税涉及到居民普通的生活消费的一些商品,在税率上也没有任何照顾和优惠,造成底层社会税负偏重的情况。我国的税多是流转税,是含在商品价格当中的,所有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都交了税,所以税负其实是很重的。在这上面存在平等、公正缺失的问题。
第二个原则是确定性原则。亚当·斯密说税收不确定的话,比横征暴敛问题还要严重,税收的不确定能使得原来并不坏的人也变成恶魔,会腐蚀官僚队伍。最近的消费类税率的频繁调整可以看出我国税收的不确定性来。不是说不可以做一些调整,但是基本的程序都不讲,对纳税人的基本尊重都没有。这么频繁调整某一税种的税率,历史上都很少见,而且它从几方面都不太有利,尤其是在经济下行的情况下加大流转税,是对经济增长起反作用的,因为燃油税的税负是可以转嫁到商品价格中的,这会抬高市场上几乎所有商品的物价,因为所有的商品的价格都跟汽油、运输业有关系。而我们的经济情况已经不太好了,企业负担已经很重了,企业投资意愿已经很低了,这时候加大流转税,只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这个理由太牵强了,没办法解释它的合理性。这就是确定性问题。亚当·斯密为什么把它当成原则呢?税收要确定,只是由征税一方自己确定是不够的,必须有外部力量的监督,被征税者同意才行,正是所谓“无代表不纳税”。这样一来就有了议会,有了纳税人参与,经议会的法律程序批准的税收才具有合法性。这一条我们的税收还存在很大问题。
第三是便利性原则。现在随着我们征税水平和技术的提高,这方面有了很大的改善,纳税人缴税便利多了。但也不是没有问题,企业在交税的时候,个人所得税申办纳税的时候也会遇到不便,我本人就遇到过,我们一位老师在税务大厅里跟税务人员吵起来了,就是因为不便利,工作人员态度很差,纳税人来交税,给钱,还被这种态度对待。税务机关脸难看、事难办的官僚作风不比任何其他机构更好一点。
第四、最小征收成本原则。在世界范围来看,中国的征税成本还是比较高的。这没有确定的数据,应该在6%左右,而发达国家才一般在百分之一以下,我们是比较高的。
税制改革要对减税有清晰的交代
李炜光:从税制结构上,中国的税制一直是以流转税为主的,但中国现在应该属于中等收入国家了,在税制结构上应该发生变化,流转税地位应该下降,所得税(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地位上升,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的地位要增强,而关税这种税应该是很不重要了,尤其是现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程度不断加深,关税起的作用应该是逐步下降的。
中国现在仍然以流转税为主,占70%左右,流转税本身有问题,对于企业来说,它加大了成本,给投资设了门槛,即使增值税这种中性较强的税种,也相对不利于投资。另外它推高市场物价,对个人消费、扩大内需是非常不利的。而且这一切并没有随着中国变成一个中等收入国家有所改变。个人所得税仍然只占大概6%不到,在税制结构上是无足轻重的一个税种,在整个财政来源中它并不是多么重要,但是对每个家庭来说它是百分之百的负担。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对财产类的所得税税类就要提高它的比例,这也是未来中国税制改革的一个方向,这是没问题的。通过累进的税制,可能有的家庭的税负就要进一步加重,有的也许减轻或者保持现税负不变。
但是,税制结构的改变必须要有一个前提,减哪块税要有一个说法,下一步的税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增加直接税,那么在间接税方面减哪些税,要给社会、民众一个清晰的交代。比如燃油税三次提高,现在税费占油价的一半多,但是征税部门没有说在其他方面减轻纳税人的负担,而且这种税是价内的税收,征收的环节并不是消费环节,它实际上是转嫁过来的税收,并不是你在买汽油的时候再交一份税,实际上是价格里含着税,真正纳税的环节是在生产和进口、委托加工环节,这是非常典型的一种流转税的征收。
所以我们在税制改革当中要明确一个原则,就是如果不减税的话,就不能增税,要增加新的税种,必须减轻其他一些税种,增和减要平衡。比如我们未来又征房产税、遗产税,很多都是新税种,政府部门应该跟社会交代清楚在哪些方面切切实实减税了,而且这种减税是实打实的减税。以前老说减税,但是对企业和民众本身来说并不是直接的减税,只是说一个减税效应。我说的减税是实质性的减税,就是说直接要给纳税人在某些方面减税。
张杰:您刚才说的“减税效应”能不能解释一下?
李炜光:营改增,常常强调的就是一种减税效应。比如增值税转型其中有一项政策,购买固定资产的那部分费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这听上去是具有减税效应的一个政策,但必须是买过固定资产才能享受这个政策,如果推行这个政策的时候,某企业正好处在经济衰退期,它不需要设备的更新改造或者买大量的设备,这个政策它就享受不到。而税务机关说经过这个改革,全国可以减2000亿的税,可是这2000亿从哪儿来的,怎么算出来的,它没有说,最后到总结、宣传的时候,它说我们经过增值税转型减了2000亿。怎么就是2000亿,不多也不少?这是不够实在的表现。
作为一个纳税人,或者一家企业,税负在哪些方面确实减轻了,应当是很清楚。比如之前的小微企业减税,总体上就比较明确,哪些税可以不交了,说得很清楚,不要再搞什么“具有减税效应”,减了多少税都是征税部门自己说。
下一步国家要给居民家庭增加直接税的负担,比如房产税,可能以后房产每年需要重新估值,或者税额每三年要重新定,家庭税负可能每年到某个月都要增加,多支出一笔钱来交房产税。那好,其他方面是不是应当减税?如果不减税,这笔税是净增加的话,这个税制改革难度就大了,老百姓会反对,现在反对房产税的声音是很高的,哪怕是我这样的学者,按说是挺为老百姓说话的,但是我一说征房产税有合理性,马上被骂。这种税,我们要清楚它为什么征?就像刚才你提出的问题,征这个税干吗用?不说清楚是不行的。
其实在很多国家房产税对应的公共服务的支出是很清晰的,具体用在哪儿,老百姓都知道。而我们这儿只是为了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因为地方政府财政缺乏主体税源了,可是老百姓会问,增加你的收入我为什么就得给钱啊?
房产税是锅夹生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张杰:您2013年的时候在共识网的访谈中说10年内房产税很难开征,现在能不能重新预估一下房产税的前景?
李炜光:我们的政府是一个说一不二的政府,有非常强大的权力机制,它想做的事情都能做到,谁也挡不住,它说2016年各种法律就要到位,就要制定出来,2017年以后这个税就要开征,我相信如果硬要去做的话,它是可以做到的,但是我仍然认为这个税的开征条件不成熟。
首先,房产税的开征需要非常好的府民关系,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要非常和谐,要有纳税人非常密切的理解和配合。当然有人会说现在就很好,但我认为这里有问题,因为房产税是向老百姓直接伸手要钱,这跟其他税都不一样,过去70%的税是流转税,大部分老百姓都不是直接交税的,税收通过价格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是直接感受不到的。个人所得税虽然是直接税,但是它也可以代扣代缴,由单位财务科扣除。可是房产税实打实的对一个家庭构成了负担,而且由家庭直接纳税。
其次,是要有非常严密的制度设计。我们现在还不知道房产税依据什么征税,依据房产的价值吗?如果这样的话,怎么样做到公平呢?房产税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证横向公平,税率如果定1%,北京四环之内,房价一平米四万块钱,100平米一年就要交四万块钱的税,你同意吗?一般的住房都是属于消费型住房,可是还存在着投资性住房,得分开。房价是在变动的,而且房价的变动主要是依据房产底下的土地,不是房子本身值钱,关键是土地值钱。可问题是土地并不归个人所有,居民只有70年的使用权。在法律上政府必须要说清楚,制定什么样的规则来适应千差万别的复杂现象。
再进一步,怎么来评估每座房产的价值?房产的价值多长时间评一次,由谁来评估?比如税务局来评估就不合适,税务局是征税机关,它来评估,大家恐怕难以接受。那就得有第三方,这个第三方是谁?第三方必须是相对独立的机构,至少要独立于征收方的税务机关,可是中国的社会组织很不发达。而且,它的公信力要求很高,要有一批房产价值的评估师,据说要开征房产税的话,全国评估师的数量不能低于十万,现在合格的评估师还很少,对专业要求是非常高的。还有,评估出来以后纳税人不认可怎么办?要申诉,往哪儿申诉?这是复杂的技术问题。
房产税我不认为现在时机很成熟,非得要去做饭也是一锅夹生饭,由于它的直接税性质,很容易引发社会问题。世界历史上,直接税是引发过的革命的,我们当然不希望什么革命,尤其是现在这种时代,掌握政权一方的势力太强大了,任何人都无法与之对抗,但是引起社会的一些不安定,是有可能的。
纳税人识别号有利于推进社会民主
张杰:1月5日《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有一条提到:国家实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这个制度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是什么?它的可行性怎么样?
李炜光:应该是个好事,社会在发展进程当中逐渐规范化,需要有一个强大的政府,政府的强大表现为它对社会的控制力,这样才能实现现代社会的治理,这是福山的基本观点。他说中国就有一个强大的政府,但是光有这个不够,最重要的是后两个因素,法治和问责制。有后两个因素制约第一个因素,它才能称为现代治理结构。
传统中国有一个庞大的政府,也是一个说一不二的皇权体制,但是它说不上是一个强大的政府。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到县以下它就管不了了,只能乡绅自治。但是现在的政府可以,可以管到每个人,每个家庭,所有信息它都掌握。纳税人识别号其实就是一种表现,每个人在这个社会当中都被严密控制,表现出现代社会政府强大的治理能力。当然,它需要法治和问责制配合。交税是大家共同的规则,这是公民社会的一个特点,税收是大家同意的,交上税来给大家办事,如果有一个人逃税的话肯定是逃大家的税,其他人就会受损,从这点来说它是维持现代社会一个必要因素,可以增强个体的责任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是一个好事情。
但是这也提出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当公民履行了这样一个义务或者是责任之后该怎么办?他既然承担了这份纳税的义务,也就证明他是纳税人,而纳税人跟传统的交税者不一样的地方就是他拥有相应的权利。福山所说的后两个因素就体现了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有权知道税收的依据是什么,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是否有大家的同意,收上的税怎么用的,应该有民主和法治的一套机制来兑现。这些是纳税人作为权利主体应该享有的,一手交税,另外一手就要权利了。现在我们没做到这一点,我们有一个强大的政府,但是同时把所有本来属于社会的、民众的权利也搂在自己怀里,这就变成了一个传统体制,从上至下强权统治,而现代社会讲究的是治理,治理讲究合作、妥协、商量。
纳税人识别号的意义其实就在这儿,一方面逃税空间很小,保护大部分合法纳税人的利益,实际是公平的。另一方面,它要求掌握权力这一方要更多的强调治理观念,提倡法治和民主,让更多的普通纳税人参与到决策和政策实施过程当中,而不应该在局外,有利于推进社会的民主进程。如果不往这个方向走的话,就变成纯粹控制社会的某种手段了,这样就悲剧了。这两个方向究竟往哪儿走,只能再观察。
发挥纳税人权利的最正当的渠道就是人大
张杰:《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提出:纳税人依法享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修改的参与权。这项纳税人权利的提出应该是很正面的,但是怎样才将它落到实处不至于沦落为一项口头权利呢?
李炜光:最正当的渠道就是通过人大来进行,现在人大代表的产生机制是个问题,要配合这个变化,人大代表就不能是领导定,应该是切切实实由各个社区、地区的居民来推选,他得代表所属社区、地区来说话,通过他来反映这个社区、地区居民的要求。如果他不为大家说话,下回不选他,这不就是最好的渠道吗?。
另外,应该允许社会成立一些NGO组织。美国那种国家特别明显,政府跟个体公民之间有一个庞大的社会,有很多事情不一定政府来管,而是由这些民间团体来做,政府甚至给钱支持。现在美国一些小镇甚至还有一部分预算是由这种团体来支配的,是政府允许的,成立一个委员会,每年给它一部分预算专门用于社会的治理,比如临时救助的工作可能是由这个委员会来决定,社区来了流浪汉或者生活没有依靠的人就由他们来照顾。凡是社会能做的事情政府就尽量不去管,现代社会管理越来越复杂,政府也管不过来。如果政府管不过来,又不允许社会管,就会出现有些事情没人管了。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很多社会生活当中细节的问题,中国做得不到位,但到日本去看看,就可以发现它所有的细节都做得非常到位,这是去过日本的中国人最感慨的,他们为什么能够这么用心呢?其实是社会发挥作用的表现,都由政府来管的话,管不了这么细。怎么样发挥纳税人的作用?社会的积极参与是第二条途径。
再往下,每个公民个体也应该有参与的权利。美国的财政信息高度透明,公民访问一个网站就可以了解所在地方一共收了多少税,作为个体,很容易就可以查到自己交了多少税,甚至可以看到他的税用到了什么地方,而且越是地方财政越具体,鸡毛蒜皮的事项都很清楚。西方的特点就是事务官和政务官分开了,政务官是有任期的,是上级任命的,但是事务官就是做这个事的,政党换了,领导人换了,他不换,他们是为社会提供服务的。
不能把纳税人权利当成是“西方价值”
张杰:前不久环球时报发表了一篇文章《一些人动不动就张扬“纳税人权利”》,在网上引发很大反响,虽然其观点不值一驳,但这篇文章能够在党媒发表是否说明“公民纳税就是购买公共服务/政府尽责”这种理念还没能广大国民心中建立起来?
李炜光:我们要有一个底线共识,不能再往下降,否则是非就颠倒了。收了税就应该提供服务,交过税的人相应的就要享有一些权利。难道这么简单的道理都不认同?连黑社会都这样,比如土匪占了一个地方,要收钱,收完钱他也要维持这个地方的治安,不允许别的团伙在这个地盘上抢劫,这个治安就是公共产品,尽管纯粹是出于自己的利益,也要保持一个地方的基本治安。
不允许张扬纳税人权利,逻辑上不通,情理上也不合。我们不能把纳税人权利当成是“西方价值”,这是人类共同的规矩,连这个规矩都不要的话,你成什么了?
收了税难道不应该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难道不应该承认交税者拥有一定的权利吗?而且征税应该在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之后,你先确认财产权,然后才征税,征上来的税还得用于为纳税人提供服务,那个钱不归政府或者官员,它仍然是这个国家、这个社会的,纳税人的所有权没有变。我们也提倡“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个口号是有毛病的,但是至少也能反映一个普世价值,这有什么可质疑的呢?
纳税人权利意识淡薄有制度和传统双重因素
张杰:但是缺少纳税人权利意识可能仍然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尤其在农村地区。
李炜光:确实如此。中国普遍的间接税是原因之一,因为不直接交税,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就难以培养出来,再加上中国两千年的皇权社会,很多人认为交税是不需要理由的。这种传统观念的力量是不容易改变的,靠我们几篇文章、几本书,作用有限。有什么样的人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是难以避免的情况。
这几年纳税人权利意识在觉醒,刚才说的法治化、民主化,这些东西有一个前提,就是大家都接受一种价值:纳税人应该拥有权利,无代表不纳税。因为专制皇权在中国统治太久了,大部分中国人没有这个概念。但是随着财政制度的变革,越来越没有继续保持那种落后价值的空间了。比如说房产税一旦开征,你肯定要过问,政府凭什么向我征这么多税?这么多税拿去干吗了,跟我有什么关系?这些问题会自然而然出现在他的头脑里,而且他会把将来享受的福利、服务,跟他所交的税放在一块儿。等到大家都思考这些问题,这个社会慢慢可能就会松动了,再说纳税人权利就能得到更多普通人的呼应。
我2009年出书提倡纳税人权利,写文章就更早了,那时候就已经引发一些学者和国民来注意这些问题,现在这些观念很多人都已经接受了,不过还有更多的人不懂,或者说不是完全不懂,而是不感兴趣,但是以后他可能不能不想,因为直接税改革这两年如果加快,而其他税如果不往下减的话,就可能造成家庭或者个人的税收负担加重,他不当回事不行了。
近几年要征房产税,如果设计得不够合理,可能就通不过,人大通过了,下面也不执行。比如我的小区,如果真有几户人就是不纳税,他说房子不值那么多钱,拒不交税,你能把他怎么样?若不抓他,就会出现一个示范效应,凭什么他家就可以不交税,我家就要交税?关心这些事的人就会越来越多,就当回事了。交完这个税,我们社区的公共服务还像原来那样行吗?有什么改善?交的这些税干什么用了?这几年的反腐坐实了大家的一个感受,就是当官的胡作非为,让老百姓再交税,大家肯定关心官员是不是拿自己的钱去腐败了。这是双刃剑,一方面反腐惩治了贪官,另一方面让大家看到,官员也是普通人,有可能犯错谁也不比谁更高尚。
国民作为主人的权利意识觉醒,就是在这个过程当中一点一点树立起来的,一方面靠自己,一方面靠社会力量。咱们在这儿呼吁,纳税人参与制度建设和监督,人家就是不想参与,你一点办法都没有。可是等到他觉得不参与不行了,不参与自己的财产就保不住的时候,“纳税人权利意识”自然就有了,人最原始的冲动就是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犯,不管这种侵犯是来自于谁,为这个,人豁得出去。
大家都过问税怎么交,怎么用的时候,社会就走向成熟了。现在之所以这个底线还不清楚,还没有形成共识,就是因为我们社会还没成熟到这种程度。一百多年前的德国就是这种情况,德国原本是欧洲最落后的国家之一,经过俾斯麦时代,改革三十年发展起来了,到十九世纪90年代的时候,德国已经成为一个富裕的欧洲国家,GDP世界第二,仅次于英国。这时候韦伯警告,说德国要出问题了。如果我们像原来那样落后不会有什么问题,但现在我们堆积了大量财富,这时候如果出现一个独裁者怎么办?谁来限制独裁者的出现?没有。他用的一个词是“政治不成熟”,经济发达了,但是政治不成熟,政治不成熟有具体所指,那就是市民阶级(中产阶级)不成熟。在这种情况下,德国未来可能会出大问题,有可能独裁者上台,有可能成为战争策源地,有可能战败,战败了之后,德国甚至可能分裂。德国后来发生的,一一印证了他的话,所以韦伯被德国人称为现代先知。
如韦伯所说,政治不成熟,经济却非常发达,会造成某种危险,其实这种情况在中国也一定程度上存在,中国现在很像当时的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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