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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5 15:22:26 覃达艺律师 来自手机 管理员 发布者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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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
法制晚报讯(记者汪红)在犯罪分类上,我国未来的刑法结构应实现轻罪与重罪的二元化。二者在是否要留犯罪记录、是否设立前科消灭期、刑事诉讼的程序繁简等方面均可以作区别化的设计。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教授日前表示,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我国维护社会治安的制度由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教养和刑法“三驾马车”变成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两驾马车”。
虽然有些原来劳教的行为和对象不再管了,但有些确实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仍然要分别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从劳教到治安处罚是由重到轻,而从劳教到刑法则是由轻到重,后者更应受到关注。
最高法和最高检在劳教废止前后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分别降低了盗窃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数额较大”或“情节恶劣”的入罪门槛。
如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曾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1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等八种情形的“数额较大”标准可以降低50%。也就是说,在这八种情形下,本来不够“数额较大”的犯罪门槛,也要升格为犯罪来处理。
这其实已突破了司法解释就法律适用中的问题进行解释的范围。这类司法解释应当在必要的时候上升为立法,至少要上升为立法解释。
刘仁文说,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驾、扒窃等行为的独立入罪,以及刑法修正案(九)拟对抢夺罪等进一步去数额化,我国刑法在一定程度上正在改变重罪重刑的“小刑法”局面,逐步形成“大刑法”格局,即犯罪圈扩大、与轻罪相适应的轻刑增多。
我国未来的刑法结构应当是在犯罪的分类上,实现轻罪与重罪的二元化。
将来轻罪还要吸收《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被处“治安拘留”的那部分行为,也就是说,未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能有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所有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都应由法院来作出。
对于那些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社会的病人(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针对的对象),则需要采取保安处分的隔离措施。
刘仁文说,不能把这种隔离变成变相惩罚,必须加大各种教育、治疗和矫正设施的投入,以切实与监狱区别开来。
而之所以像这类剥夺人身自由的保安处分必须纳入刑法视野,是因为它们也必须受到“罪刑法定”、“正当程序”等法治基本原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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