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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该如何量化
2015-2-7 10:44:02
覃达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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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 傅达林
2015年,中国新一轮司法改革进入关键期。新年伊始召开的中央政法委工作会议,提出中央政法各单位和各地政法机关今年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这是继最高法院取消法院考核排名之后,在矫正行政化考核、回归司法理性的又一进步。
数字考核背后的行政指挥棒
一直以来,在我国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内部,运行着一套十分繁琐的考核指标体系,举其大端者如上述批捕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举其细致者如法官一年发了几篇文章。这样涵盖范围宽泛的考核指标体系,具体到每个单位可能又会有所不同,但相同的是:它们如同一根根“指挥棒”,直接关系到每名执法者和司法官的前途命运。
例如,把批捕率高低作为考量公安机关报捕案件质量的依据,压力转移到检察院,对一些证据尚不充分的案件也只好“霸王硬上弓”;有罪判决率被视为评价检察机关公诉案件的质量依据,让公诉人“压力山大”,让本该“疑罪从无”的案件最后“疑罪从轻”;而结案率更是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工作模式,年底不立案成为通行规则。这一系列不正常、非理性的司法怪相,背后都与不合理的考核项目有关。
客观分析,细致的执法、司法数字化考核,既为整个国家执法和司法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也为社会衡量政法机关工作水平提供一定标准,同时也蕴藏了激励的功能效应,引导执法和司法朝着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但不容忽视的是,任何考核评价标准都是“双刃剑”,数字化量化的好处一目了然,客观清晰;而缺点则是以偏概全,容易忽略其他重要指标项目,甚至将工作引向歧途。
应该说,公、检、法三大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建立,极大推动了执法和司法工作。但这种从行政系统移植过来的考核评价方法,从引入司法机关的第一天起就毁誉参半,并在司法行政化体制之下,多年来一直深刻影响着司法系统。例如,对破案率的考核,尤其是对命案破案率的追求,极易导致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以数字量化的方式考核司法业绩,能够为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执法提供参考依据,人们可以借此观察他们的具体工作情况。但是,在一个司法行政化严重的环境中,这些数字化考核很可能加剧司法的行政化倾向,并将司法从理性的法治轨道上牵引开,不断异化为一种司法“出官”的手段。
构建多元开放的司法考核指标体系
这些年,在司法改革的视野中,上述不合理、不科学的考核指标,早已深受诟病。因此,取消这些数字考核项目,乃是让司法回归理性的务实之举,更是进一步淡化司法运行行政化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为司法体制改革创造更加优良的法治环境。但与此同时,我们又不得不面临这样的难题:离开了数字这种客观的评价指标,又该如何去衡量司法公正的质量水平呢?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道德伦理深深烙印于国民内心。这种民族特性和文化传统,让我们更习惯于从感性而非理性出发,去评判我们的周围世界,尤其在缺乏法治理性的背景下,社会对司法质量的评价,很可能彼此冲突,令司法机关陷入左右为难的窘境。例如对云南的李昌奎案,对西安的药家鑫案,判前判后的公共评价相差甚远。究竟什么样的结果才是公正的呢?标准的迷失可能更容易造成人们对司法的误读。
从世界范围看,实践证明,无论是法治水准,还是正义实现程度,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被量化。这正是世界法治指数和各种法治指标体系由来的根基。中国的法治与司法改革,带有强烈的自上而下推动型特征,使得考核评价机制至关重要,而考核评价的指标设计科学性也更为关键。尤其在转型时期,法治尚不成熟,司法改革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这决定了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将是引领中国司法和法治发展方向的重要牵引。而改革的方向,当然不是等到司法去行政化之后,再重拾昨日的“牙慧”。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总盘子里,本就包含着对不合理司法业绩考评方式的清理,包含着构建一套合乎法治理性、尊重司法规律的司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这个体系并非完全抗拒数字化,而是侧重于指标项目设计的科学性、正当性。
首先,指标体系应该更加多元化。它是综合性的指标体系,不仅包含对各级司法机关的行为导向性指标,而且包含错案率之类的负面评价指标;不仅包括有罪、无罪等司法结果的评价,而且包括司法过程的程序性评价,还包括司法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评价。在多元化的指标项目设计中,不盲目追求数字,而更加强调合法性、外部回应性等。
其次,指标体系应该更加开放化。无论是指标设计,还是考核实施,都不能“闭门造车”,而需要敞开大门。考核指标的设计,应当立足于人大体制和民主社会背景,以客观中立的立场,在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设计考核指标体系;在考核指标内容上,它不仅包含司法系统内部的考核评价,而且包含社会对司法的外在评价,尤其关注第三方力量的中立性评估;在考核结果使用上,它决非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控制手段,而主要是宏观司法政策的依据和社会评价标准,防止加剧司法行政化。
最后,指标体系应该更加理性公平。它应该按照司法和法律实施的属性,尊重客观规律,在横向指标设计上防止内部失衡,出现诸如办再多案子还不如写几篇论文这样的不良导向。在考核评价中,不仅要走出“数字出官,官出数字”这样的恶性循环,而且需采取定量与定性的评估方法,将“让公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体现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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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 傅达林
2015年,中国新一轮司法改革进入关键期。新年伊始召开的中央政法委工作会议,提出中央政法各单位和各地政法机关今年对各类执法司法考核指标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这是继最高法院取消法院考核排名之后,在矫正行政化考核、回归司法理性的又一进步。
数字考核背后的行政指挥棒
一直以来,在我国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内部,运行着一套十分繁琐的考核指标体系,举其大端者如上述批捕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举其细致者如法官一年发了几篇文章。这样涵盖范围宽泛的考核指标体系,具体到每个单位可能又会有所不同,但相同的是:它们如同一根根“指挥棒”,直接关系到每名执法者和司法官的前途命运。
例如,把批捕率高低作为考量公安机关报捕案件质量的依据,压力转移到检察院,对一些证据尚不充分的案件也只好“霸王硬上弓”;有罪判决率被视为评价检察机关公诉案件的质量依据,让公诉人“压力山大”,让本该“疑罪从无”的案件最后“疑罪从轻”;而结案率更是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工作模式,年底不立案成为通行规则。这一系列不正常、非理性的司法怪相,背后都与不合理的考核项目有关。
客观分析,细致的执法、司法数字化考核,既为整个国家执法和司法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也为社会衡量政法机关工作水平提供一定标准,同时也蕴藏了激励的功能效应,引导执法和司法朝着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但不容忽视的是,任何考核评价标准都是“双刃剑”,数字化量化的好处一目了然,客观清晰;而缺点则是以偏概全,容易忽略其他重要指标项目,甚至将工作引向歧途。
应该说,公、检、法三大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的建立,极大推动了执法和司法工作。但这种从行政系统移植过来的考核评价方法,从引入司法机关的第一天起就毁誉参半,并在司法行政化体制之下,多年来一直深刻影响着司法系统。例如,对破案率的考核,尤其是对命案破案率的追求,极易导致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以数字量化的方式考核司法业绩,能够为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执法提供参考依据,人们可以借此观察他们的具体工作情况。但是,在一个司法行政化严重的环境中,这些数字化考核很可能加剧司法的行政化倾向,并将司法从理性的法治轨道上牵引开,不断异化为一种司法“出官”的手段。
构建多元开放的司法考核指标体系
这些年,在司法改革的视野中,上述不合理、不科学的考核指标,早已深受诟病。因此,取消这些数字考核项目,乃是让司法回归理性的务实之举,更是进一步淡化司法运行行政化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为司法体制改革创造更加优良的法治环境。但与此同时,我们又不得不面临这样的难题:离开了数字这种客观的评价指标,又该如何去衡量司法公正的质量水平呢?
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道德伦理深深烙印于国民内心。这种民族特性和文化传统,让我们更习惯于从感性而非理性出发,去评判我们的周围世界,尤其在缺乏法治理性的背景下,社会对司法质量的评价,很可能彼此冲突,令司法机关陷入左右为难的窘境。例如对云南的李昌奎案,对西安的药家鑫案,判前判后的公共评价相差甚远。究竟什么样的结果才是公正的呢?标准的迷失可能更容易造成人们对司法的误读。
从世界范围看,实践证明,无论是法治水准,还是正义实现程度,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被量化。这正是世界法治指数和各种法治指标体系由来的根基。中国的法治与司法改革,带有强烈的自上而下推动型特征,使得考核评价机制至关重要,而考核评价的指标设计科学性也更为关键。尤其在转型时期,法治尚不成熟,司法改革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这决定了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将是引领中国司法和法治发展方向的重要牵引。而改革的方向,当然不是等到司法去行政化之后,再重拾昨日的“牙慧”。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总盘子里,本就包含着对不合理司法业绩考评方式的清理,包含着构建一套合乎法治理性、尊重司法规律的司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这个体系并非完全抗拒数字化,而是侧重于指标项目设计的科学性、正当性。
首先,指标体系应该更加多元化。它是综合性的指标体系,不仅包含对各级司法机关的行为导向性指标,而且包含错案率之类的负面评价指标;不仅包括有罪、无罪等司法结果的评价,而且包括司法过程的程序性评价,还包括司法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评价。在多元化的指标项目设计中,不盲目追求数字,而更加强调合法性、外部回应性等。
其次,指标体系应该更加开放化。无论是指标设计,还是考核实施,都不能“闭门造车”,而需要敞开大门。考核指标的设计,应当立足于人大体制和民主社会背景,以客观中立的立场,在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设计考核指标体系;在考核指标内容上,它不仅包含司法系统内部的考核评价,而且包含社会对司法的外在评价,尤其关注第三方力量的中立性评估;在考核结果使用上,它决非司法机关内部的行政控制手段,而主要是宏观司法政策的依据和社会评价标准,防止加剧司法行政化。
最后,指标体系应该更加理性公平。它应该按照司法和法律实施的属性,尊重客观规律,在横向指标设计上防止内部失衡,出现诸如办再多案子还不如写几篇论文这样的不良导向。在考核评价中,不仅要走出“数字出官,官出数字”这样的恶性循环,而且需采取定量与定性的评估方法,将“让公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体现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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