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资讯
›
法律时评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呼案不能止于追责——写在呼格吉勒图冤案昭雪之后
2014-12-28 10:56:20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859
正在更新加载主题内容的条文数据,请您耐心等候一下....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呼案不能止于追责——写在呼格吉勒图冤案昭雪之后 王强
12月15日,一个普通而又特别的日子,在社会各界的聚焦瞩目、口诛笔伐中,旷日持久的内蒙古呼吉格勒图故意杀人、流氓案(简称呼案)再审判决最终宣判落地,此距呼被执行死刑已过去18年,距案件的重大拐点——重大嫌疑人赵某落网也已过去了九年。漫漫求真中、恢恢法网下,冤情终得以昭雪,逝者瞑目、亲人告慰、社会交待、司法清源,正义匡扶......,多少人百感交集、夜不能寐?
判决公布前后,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律界对这此案引发了空前的讨论,其中批判、责问、反思声音犹大,这是好事,说明人权、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求真求善乃是主流,大多数人期望以过往悲剧为镜来反照法治前行之路,趋利避害、理性前瞻。
但是,也存在一些笔者看来不当的声音和现象,如仅通过媒体报道就先入为主的确定责任人、把原承办人送上舆论和道德的法庭发出良心何在的拷问、对相关人进行指名道姓的谴责、对隐私肆无忌惮的曝光和侵犯、甚至散发出种种谣言让人难辨真假。这种置身事外、居高临下、气势汹汹的纠问态度让笔者感到不妥。毫无疑问,错案到底是要追究的,总有人要为此事负责任(实际上,据媒体报道已有相关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但错案不仅是逝者之殇、不仅是经办人之殇,也不仅是承办单位之殇,更是社会之殇、国家之殇和法治之殇!扪心自问,该为此起错案负责的,难道不应该包括整个体制和整个社会吗?
也许单纯的指责和纠问是有必要的,也正义凛然,但如果我们仅仅将追责的眼光置于呼案的经办人身上,而不由此及彼、究根问底的话,那么这起冤案给予的启示还远远不够。笔者看待呼案,内心异常复杂。
我首先为逝者不忿,为何遭遇如此冤屈,在18周岁的花季雨季竟以此种方式不明不白的含冤忿然离世,我不敢想象他内心的痛苦和绝望,也不敢想象他死不瞑目的模样。一条鲜活的生命在强大的国家机器碾压下灰飞烟灭,不起波澜,多少文字都难以表达我肺腑的惊惧和悲哀。
我也为办案机关惋惜,为何要严打、要从严从快、要命案必破、要必须拿下口供。对于办案机关而言,其时其情遇到此案,只是贯彻了有关精神、延续了一贯作法,有错吗?用今天的眼光看,他们简单、粗暴甚至逼供的取证方法践踏人权、违法甚至犯罪。但在当时的特殊环境下,这是较普遍的现象,也是技术落后而又必须破案的限制和压力下,不得以的选择,他们不是第一次这么干,也不是唯一一家这么干的。如果不承认这一点,就是自欺欺人,就没有尊重客观事实和历史现实。我不赞同且强烈反对此种不文明的取证方式,但理智告诉我,要正视现实、正视历史,什么样的社会、什么样的环境,决定了什么样的做事方式,这其中才能体现时代的进步,也才反衬出法治的宝贵。
惋惜也因为我对权力体制运行程序的了解。在我国,权力并非西方式的幕后守夜人,而是积极的、周到的、家长式的管理和干涉,此种观念渗透到司法领域,就形成了“为民做主”、“执法为民”的青天思想,在这种思想指引下,司法裁判要综合考虑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个别案件还要考虑政治、经济等效果),而我国民众也绝大多数存在这种青天崇拜。所以,法官、检察官名义上叫司法独立,而实际上不可能把自己置于完全独立、中立的事不关己的第三方地位,而是要想方设法使判决接地气,让社会接受、当事人满意。司法改革中要求司法文书加强说理,要让老百姓看得懂判决就是很好的注解。具体到呼案中,按照当时的证据标准和严打形势,有哪一个检察官、哪一个法官在那样的证据条件下(呼格本人A型血,死者O型血,呼格本人指甲内检出O型血),敢冒“大不韪”做出无罪的判决呢?
我不止一次代入假想,如果自己是此案承办人和法官,是否会做出无罪的判决?放在现在,或许有这种勇气,放在当时,则大可能会做出与本案法官、检察官相同的结论。想到此,我不禁直冒冷汗,真的很庆幸职业生涯中从未遇到这种形势和这种案件。其实,有多少法律执业者的水平高于此案的市级、省级检察官、法官呢,这些经验丰富的案件经办人又何尝未考虑到证据的瑕疵呢,而这些人长期与犯罪份子斗争在第一线,又怎能说他们没有良知,没有善良的本心呢?所以,凡高举法治、人权、良知旗帜去批判指责的人,也要秉持一种理智,用同理心去揣测,千万不能把这起错案仅仅认定为或仅仅局限于对某些人的追责即达最终目的,使得这起冤案异化成“为了批判的批判”或墙倒众推式的“批判者的狂欢”。
体制问题要体制来解决,社会问题要社会来解决。既然错案的造成并非仅仅经办人的个人原因,其背后还存在着根深蒂固的体制、社会、历史、民族等错综复杂的因素已然形成一种共识。那么,我们更需要的,就不是千夫所指的针对责任人的追责,因为他们只是随波逐流者和执行者。我们更需要的是撼动制造冤假错案的旧有作法和旧有观念,把权力关进笼子,让法治之光照耀下再无阴影之地。
法治很大,大到国家制度层面。法治也很小,小到每个人都受到平等的尊重,包括犯错误和犯罪的人。我无意于为此案公检法流水线上的责任人开脱,我只想说法治的精神是对事不对人,刑法的真谛更是审判行为而不是审判犯人,所以必须给当事人以应有的人道尊重,追责即追矣,无须纠问、起底、侵犯隐私甚至骚扰不相干的人。
呼案是一场没有任何赢家的牌局。呼吉失去了生命,其家人失去了儿子和兄弟,经办人失去了执法者的尊荣乃至自由。但这都不是最严重的,最严重的是:司法减损了权威,社会减损了信任,法治减损了光芒。
如何去修复司法权威,社会信任和法治光辉,如何让悲剧不再重演,让每一个人包括犯罪人受到法律的平等尊重,如何让自己在国家法治的机床上发挥一颗螺丝钉的应有作用,是我们法律人在此案追责之外更需要长期深度思考的。
呼案绝不能仅仅止于追责!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呼案不能止于追责——写在呼格吉勒图冤案昭雪之后 王强
12月15日,一个普通而又特别的日子,在社会各界的聚焦瞩目、口诛笔伐中,旷日持久的内蒙古呼吉格勒图故意杀人、流氓案(简称呼案)再审判决最终宣判落地,此距呼被执行死刑已过去18年,距案件的重大拐点——重大嫌疑人赵某落网也已过去了九年。漫漫求真中、恢恢法网下,冤情终得以昭雪,逝者瞑目、亲人告慰、社会交待、司法清源,正义匡扶......,多少人百感交集、夜不能寐?
判决公布前后,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律界对这此案引发了空前的讨论,其中批判、责问、反思声音犹大,这是好事,说明人权、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求真求善乃是主流,大多数人期望以过往悲剧为镜来反照法治前行之路,趋利避害、理性前瞻。
但是,也存在一些笔者看来不当的声音和现象,如仅通过媒体报道就先入为主的确定责任人、把原承办人送上舆论和道德的法庭发出良心何在的拷问、对相关人进行指名道姓的谴责、对隐私肆无忌惮的曝光和侵犯、甚至散发出种种谣言让人难辨真假。这种置身事外、居高临下、气势汹汹的纠问态度让笔者感到不妥。毫无疑问,错案到底是要追究的,总有人要为此事负责任(实际上,据媒体报道已有相关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但错案不仅是逝者之殇、不仅是经办人之殇,也不仅是承办单位之殇,更是社会之殇、国家之殇和法治之殇!扪心自问,该为此起错案负责的,难道不应该包括整个体制和整个社会吗?
也许单纯的指责和纠问是有必要的,也正义凛然,但如果我们仅仅将追责的眼光置于呼案的经办人身上,而不由此及彼、究根问底的话,那么这起冤案给予的启示还远远不够。笔者看待呼案,内心异常复杂。
我首先为逝者不忿,为何遭遇如此冤屈,在18周岁的花季雨季竟以此种方式不明不白的含冤忿然离世,我不敢想象他内心的痛苦和绝望,也不敢想象他死不瞑目的模样。一条鲜活的生命在强大的国家机器碾压下灰飞烟灭,不起波澜,多少文字都难以表达我肺腑的惊惧和悲哀。
我也为办案机关惋惜,为何要严打、要从严从快、要命案必破、要必须拿下口供。对于办案机关而言,其时其情遇到此案,只是贯彻了有关精神、延续了一贯作法,有错吗?用今天的眼光看,他们简单、粗暴甚至逼供的取证方法践踏人权、违法甚至犯罪。但在当时的特殊环境下,这是较普遍的现象,也是技术落后而又必须破案的限制和压力下,不得以的选择,他们不是第一次这么干,也不是唯一一家这么干的。如果不承认这一点,就是自欺欺人,就没有尊重客观事实和历史现实。我不赞同且强烈反对此种不文明的取证方式,但理智告诉我,要正视现实、正视历史,什么样的社会、什么样的环境,决定了什么样的做事方式,这其中才能体现时代的进步,也才反衬出法治的宝贵。
惋惜也因为我对权力体制运行程序的了解。在我国,权力并非西方式的幕后守夜人,而是积极的、周到的、家长式的管理和干涉,此种观念渗透到司法领域,就形成了“为民做主”、“执法为民”的青天思想,在这种思想指引下,司法裁判要综合考虑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个别案件还要考虑政治、经济等效果),而我国民众也绝大多数存在这种青天崇拜。所以,法官、检察官名义上叫司法独立,而实际上不可能把自己置于完全独立、中立的事不关己的第三方地位,而是要想方设法使判决接地气,让社会接受、当事人满意。司法改革中要求司法文书加强说理,要让老百姓看得懂判决就是很好的注解。具体到呼案中,按照当时的证据标准和严打形势,有哪一个检察官、哪一个法官在那样的证据条件下(呼格本人A型血,死者O型血,呼格本人指甲内检出O型血),敢冒“大不韪”做出无罪的判决呢?
我不止一次代入假想,如果自己是此案承办人和法官,是否会做出无罪的判决?放在现在,或许有这种勇气,放在当时,则大可能会做出与本案法官、检察官相同的结论。想到此,我不禁直冒冷汗,真的很庆幸职业生涯中从未遇到这种形势和这种案件。其实,有多少法律执业者的水平高于此案的市级、省级检察官、法官呢,这些经验丰富的案件经办人又何尝未考虑到证据的瑕疵呢,而这些人长期与犯罪份子斗争在第一线,又怎能说他们没有良知,没有善良的本心呢?所以,凡高举法治、人权、良知旗帜去批判指责的人,也要秉持一种理智,用同理心去揣测,千万不能把这起错案仅仅认定为或仅仅局限于对某些人的追责即达最终目的,使得这起冤案异化成“为了批判的批判”或墙倒众推式的“批判者的狂欢”。
体制问题要体制来解决,社会问题要社会来解决。既然错案的造成并非仅仅经办人的个人原因,其背后还存在着根深蒂固的体制、社会、历史、民族等错综复杂的因素已然形成一种共识。那么,我们更需要的,就不是千夫所指的针对责任人的追责,因为他们只是随波逐流者和执行者。我们更需要的是撼动制造冤假错案的旧有作法和旧有观念,把权力关进笼子,让法治之光照耀下再无阴影之地。
法治很大,大到国家制度层面。法治也很小,小到每个人都受到平等的尊重,包括犯错误和犯罪的人。我无意于为此案公检法流水线上的责任人开脱,我只想说法治的精神是对事不对人,刑法的真谛更是审判行为而不是审判犯人,所以必须给当事人以应有的人道尊重,追责即追矣,无须纠问、起底、侵犯隐私甚至骚扰不相干的人。
呼案是一场没有任何赢家的牌局。呼吉失去了生命,其家人失去了儿子和兄弟,经办人失去了执法者的尊荣乃至自由。但这都不是最严重的,最严重的是:司法减损了权威,社会减损了信任,法治减损了光芒。
如何去修复司法权威,社会信任和法治光辉,如何让悲剧不再重演,让每一个人包括犯罪人受到法律的平等尊重,如何让自己在国家法治的机床上发挥一颗螺丝钉的应有作用,是我们法律人在此案追责之外更需要长期深度思考的。
呼案绝不能仅仅止于追责!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