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12-16 15:02:4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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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冤假错案中责任追究的思考
    今天一上班就看到了内蒙古高院再审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的消息,应当说,这个消息虽然来得有些迟,但前段时间,从内蒙古高院决定再审,并决定书面审理等行动中,我们基本能够预测到今天的结果。认定呼格吉勒图无罪的理由只有很简单的三点:一是犯罪手段供述与尸体检验报告不符;二是血型鉴定结论不具有排他性;三是呼格吉勒图的有罪供述不稳定,且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不吻合之处。但实际上,最主要的原因是2005年10月23日,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主动交代了其1996年在呼市一家属院公厕犯下的杀人案。
    一直抱有这样的观点:在死刑案件中,一旦错杀了无辜,那正义就再也不可能得到根本的实现。即便如此,纠正错案依然能够挽回一些其他方面的正义,包括无辜者的名誉及其家属的尊严,还有对其家属多年来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失给予相应的赔偿。
    照理而言,该案在2005年就应该走上纠错快速道,事实上,道路依然曲折,整整拖延了9年。尽管内蒙古高院的发言人在发布决定再审决定之时表示,在复查期间没有遇到阻力和障碍,这一点看起来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在任何一起重大的刑事冤假错案中,都不是仅仅由某个个人办理的,而是涉及到刑事诉讼整个程序的众多人员,这其中,每个人扮演的角色、承担的责任、起到的作用都不相同,要纠错是非常不容易的。
    在呼格吉勒图案件中,从责任与原因的角度分析,我们大致可以确认以下几点:
    一是当时的时代背景。呼格吉勒图案正处于我国第二次严打之际,从重从快的严打政策在震慑犯罪的同时,必然会产生相应的副作用,简单而言,就是一些不该重判的人被重判了,不该死刑的人被死刑了,最为极端的就是无辜者被草率地执行死刑了。呼格吉勒图从“被立案”到执行死刑,仅仅62天,这在现在看来是绝不可能的。严打语境下更容易出现冤假错案,这是已经可以被确认的事实,认识到这个问题很重要。当然,介于对当时社会情况的了解不够多,严打政策总体上的对与错,不能随意下结论,但是,把严打看做是我国刑事法律史上一个历史片段,并理性、公允地进行观察,显然是可以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应当避免继续进行运动式地打击犯罪,这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二是刑事侦查科学的发展。刑事侦查是一门科学,仅仅依靠热情与直觉是无法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一重大使命的。关于这一点,我们能够举出很多的例子。比如说,血型问题,血型曾经一度被用作同一性的证据,而实际上,它只能用作非同一性认定,因为它的同一性概率太大了。呼格吉勒图案中,血型很不幸地被当做了同一性证据。测谎问题,测谎本身属于心理科学,但这门科学也严肃之处,任何一种测谎都跟天气预报一样,总会存在误差,在一些案件中,误差因素被人为地撇除了。DNA问题,应当说,DNA由于重复的概率极其微小,可以当做同一性认为,但在呼格吉勒图案中,本身已经具备检验条件,却因为“怕麻烦”而未被使用。侦查直觉问题,应当说,每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都具有“侦查直觉”,但这种直觉如同测谎技术一样,每个人的正确率是不一样的,遗憾的是,刑事侦查中,长期存在着在某些案件中过于依赖侦查直觉,把长期刑侦获得的侦查经验给予了过高的确信。在重读18年前的报载《“四九”女尸案侦破记》,其中写道:“马志明副局长和报案人简单地交谈了几句之后,他的心扉像打开了一扇窗户,心情豁然开朗了。冯副局长、刘旭队长等分局领导会意地将目光一齐扫向还在自鸣得意的两个男报案人,心里说,你俩演的戏该收场了。”这种将侦查人员进行神话般的写照,到如今只能用以证明:一旦侦查直觉发生错误,它完全可以导致十分可怕的结果。
    三是审讯手段的变化。在人类刑事历史上,审讯几乎都经历过刑讯逼供这一阶段。呼格吉勒图并非作案人,他肯定不会主动认罪,能够使他认罪的根本原因就是刑讯,此外还有诱供,相关的报道中,也足以表明该案存在刑讯和诱供因素。在18年前的审讯中,发生刑讯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尤其是无辜者一方面被侦查人员作为“重大怀疑”对象,一方面又无罪可供导致的“拒不认罪”,其中场景其实不难想象。即使是在当前,有的侦查人员还是迷信于刑讯手段,并以此为能事。应当说,这种观念、这种做法是要不得的,它不仅违反了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同时也使得“破案”(并非规范意义上刑事法律概念)率和错案率同步上升,副作用十分巨大。
    在谈及以上几点的情况下,就冤假错案中责任追究论及三个观点。
    一是纠错有其独立的价值。正如前面所言,纠错至少可以恢复相关人员的名誉和尊严,同时,纠错也代表可以启动国家赔偿程序。无论怎样,纠错总比有错不纠要强,早一点给予赔偿,就会使得无辜者及其家属减少因刑事错案带来的痛苦。如呼格吉勒图案中,至少他的父母还在,让他们在有生之年看到冤案昭雪,让他们晚年生活比起现有过得更好一点,若等到他们都入土了,就会连这些残存的正义都无法实现。从经济的角度看,若是同样的数额,现值总比终值更有价值,司法正义必须要考虑时间因素,时间越久,正义的价值就越小。
    二是纠错需要减轻阻力。从程序的角度,每一件错案都是经过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的,这也在很大程序上体现了办案的严谨性,越是严谨的情况下,纠错就会越难。从办案人员的角度,纠错的启动就意味着对当初办案人员的否定,尤其是时隔多年,这些人员还可能成为了领导和专家,掌握着重大的话语权。减轻阻力主要就是考虑这两方面的因素,程序的角度主要是通过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纠错启动的标准、纠错的流程等实现;而人员的角度主要是如何合理地认定参与办案人员的责任。
    三是减轻错案人员的责任。在正常情况下,司法人员总是不希望出现冤假错案的,并不会故意将无辜者送到监狱,乃至刑场。一则错案中,如果,刑事政策与侦查科学因素占到了比较重要的因素,那么应当对当事人的责任予以减轻。如果,类似情况当时普遍进行着刑讯逼供,这一案件中的情节不算恶劣,对当事人也应当予以适当减轻。一般而言,当我们发现冤假错案的时候,责任人员都已经超过了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在没有特别的情况下,仍旧进行追诉是有违刑法的基本目的的。如果,冤案存在着以下两种情况之一,动用了残酷或卑劣的刑讯,或者是刻意栽赃报复,即使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当报请最高检,由最高检决定是否追诉。对于这样的情形,进行追诉是有意义的。
    总而言之,本文指向了一个有争议的话题,是否减轻错案制造者的责任?经过权衡的结论是:客观考虑冤假错案的社会和技术原因,减轻恶意程度较低的相关人员的责任,减轻人为的阻力,尽快纠正冤假错案,多挽救一点正义。我们从历史的眼光看冤假错案,更多地关注背后的原因,理性地观察和思考,才能更多地发现刑事司法中函待完善的地方,把人权保障的观念真正深入人心、把依法办案的观念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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