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实务
›
法学理论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关于报假账用于归还不良贷款行为如何定性的思考
2014-12-2 16:41:03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768
主题归类
正在更新加载主题内容的条文数据,请您耐心等候一下....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关于报假账用于归还不良贷款行为如何定性的思考 王建军
案情简介:
2011年5月,某县邮政储蓄银行信贷员王某某利用工作之便,伪造三名客户小额贷款所需的营业执照、房产登记手续等资料,贷款50万元之后到期不能偿还,后逃匿。该行行长李某某发现后,为避免上级考核时不良贷款增加业绩下降以及所假冒客户发现之后举报等原因,遂决定让人以虚开加油费、饭费、办公费等方式在本单位经费中报账后套取现金50万归还了王某某无法偿还的贷款,2014年5月被人举报案发。对于该行行长李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四种不同观点:
1、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滥用职权罪。
3、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4、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观点一:
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李某某开假发票报账后套取的现金50万虽然是公款,但其未占为己有,而是用于堵自己员工造成的“窟窿”,这50万元不过是从本单位的一个账户到另一个账户,均归本单位所有,并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因此不构成犯罪。
观点二:
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滥用职权罪。理由是邮政储蓄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李某某’本应依法按规定处置王某某的不良贷款造成的损失,但其却违反规定滥用职权,采用报假账的方式套取公款处理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无法归还的贷款,数额达到立案标准,应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观点三:
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是李某某开虚假发票套取现金后并未占为己有而是用于归还王某某的不良贷款,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偿还王某某个人债务,其超过三个月未还后,是挪用公款罪。
观点四:
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理由如下:首先单看李某某用虚开发票报假账的行为,如果不看后来的归还王某某不良贷款的行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其次,李某某将50万元并非占为己有的行为不影响其贪污罪的构成,即贪污罪中的非法占为己有既可以是将公共财物归为己有,也可以是将公共财物获取后转送他人。李某某将50万元用于归还王某某的不良贷款,不管王某某是主动获取还是被动所得都等于是将50万公款转送他人。第三,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了公共财物的所得权,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李某某的行为实质上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其报假账套现的行为骗取了公共财物,之后倘若王某某的不良贷款一直无法归还,则这50万元等于被王某某所使用,给国家造成实际损失;倘若王某某归还50万元,则这50万元也不可能以正常渠道下账,且其还款行为应属退赃。赃款的去向不影响贪污罪的构成。同时李某某的行为也是违法国家规定的行为,其所谓保证业绩考核及客户声誉等理由更多的是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也违背了其职务的廉洁性的要求。第四,这50万元不能简单地认为是从本单位的一个账户转到另一个账户,或均属本单位所有。从银行这种金融机构的属性看,办公经费是一种用于单位日常管理活动的费用,假发票报账取出50万元后,即脱离本单位控制,已经不姓“公”;而正常的存贷款业务是其服务客户的工作范围。出现不良贷款在任何一家银行均在所难免,只需通过正常渠道依规定处置即可,而不应该以公款堵个人“窟窿”,这样就使公款姓“私”。这也正是该行为公款私用的本质属性。
总之,该行为貌似为公并非贪为己有,实则是骗取公款并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另一种贪污行为。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关于报假账用于归还不良贷款行为如何定性的思考 王建军
案情简介:
2011年5月,某县邮政储蓄银行信贷员王某某利用工作之便,伪造三名客户小额贷款所需的营业执照、房产登记手续等资料,贷款50万元之后到期不能偿还,后逃匿。该行行长李某某发现后,为避免上级考核时不良贷款增加业绩下降以及所假冒客户发现之后举报等原因,遂决定让人以虚开加油费、饭费、办公费等方式在本单位经费中报账后套取现金50万归还了王某某无法偿还的贷款,2014年5月被人举报案发。对于该行行长李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四种不同观点:
1、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滥用职权罪。
3、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4、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观点一:
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李某某开假发票报账后套取的现金50万虽然是公款,但其未占为己有,而是用于堵自己员工造成的“窟窿”,这50万元不过是从本单位的一个账户到另一个账户,均归本单位所有,并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因此不构成犯罪。
观点二:
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滥用职权罪。理由是邮政储蓄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李某某’本应依法按规定处置王某某的不良贷款造成的损失,但其却违反规定滥用职权,采用报假账的方式套取公款处理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无法归还的贷款,数额达到立案标准,应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观点三:
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理由是李某某开虚假发票套取现金后并未占为己有而是用于归还王某某的不良贷款,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偿还王某某个人债务,其超过三个月未还后,是挪用公款罪。
观点四:
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理由如下:首先单看李某某用虚开发票报假账的行为,如果不看后来的归还王某某不良贷款的行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其次,李某某将50万元并非占为己有的行为不影响其贪污罪的构成,即贪污罪中的非法占为己有既可以是将公共财物归为己有,也可以是将公共财物获取后转送他人。李某某将50万元用于归还王某某的不良贷款,不管王某某是主动获取还是被动所得都等于是将50万公款转送他人。第三,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了公共财物的所得权,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李某某的行为实质上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其报假账套现的行为骗取了公共财物,之后倘若王某某的不良贷款一直无法归还,则这50万元等于被王某某所使用,给国家造成实际损失;倘若王某某归还50万元,则这50万元也不可能以正常渠道下账,且其还款行为应属退赃。赃款的去向不影响贪污罪的构成。同时李某某的行为也是违法国家规定的行为,其所谓保证业绩考核及客户声誉等理由更多的是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也违背了其职务的廉洁性的要求。第四,这50万元不能简单地认为是从本单位的一个账户转到另一个账户,或均属本单位所有。从银行这种金融机构的属性看,办公经费是一种用于单位日常管理活动的费用,假发票报账取出50万元后,即脱离本单位控制,已经不姓“公”;而正常的存贷款业务是其服务客户的工作范围。出现不良贷款在任何一家银行均在所难免,只需通过正常渠道依规定处置即可,而不应该以公款堵个人“窟窿”,这样就使公款姓“私”。这也正是该行为公款私用的本质属性。
总之,该行为貌似为公并非贪为己有,实则是骗取公款并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的另一种贪污行为。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