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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全部努力,只是为了平凡的活下去,有时停下,并不为思考有没有意义,而是为了能自由思考本身。qq1205015324QQ群:150858056 “母诉科”现象考 昨天,法律博客某小编在微信上发了个段子,大概就是说某地搞了个“女子公诉人队伍”,有人说干脆叫“母诉科”算了,对于在北京供职的小编们而言,这个段子可能蛮新鲜的,但我已经不是第一次看见了。我记得昆检论坛那个时候就有过,好像是点评公诉条线性别比例问题的,后来我又看过法院系统的一篇文章,讲为什么女法官越来越多,与之相对应的,在刑事侦查领域,女性基本还只是边缘人物,偶尔浙江出了聂某某,结果还是因为“叔侄冤案”这样的惊天丑闻才被人知晓。公诉人、审判员女性化是个老现象,但并不过时,我有一些观点也并不新颖,但未必不犀利,如果有人被刺痛了,概不负责。 一、女性在机关公务员队伍中的从属地位并无改观 在有正式编制的公务员中女性的比例有多少,大家可以去看统计,我国这个比例在国际上是相对较高的,因此这个成绩也被认为是女性地位提升,也就是20世纪以来女性解放运动的重要成果之一。然而,大家仔细看看女性公务员所处的实际地位就可以看出,在重要的领导岗位上的女性比例又有多少,就可以看出这种简单数据化的女性解放和北欧国家相比不是一回事。而事实上,机关公务员队伍中女性地位与社会一般的女性地位也是相符合的。虽然,中国经历了过去一百年来的风风雨雨,女性的地位相比而言有了较大的提升,甚至可以说,在完成现代化的地区,女性对社会的支配力大大提升,不再是男性的从属。然而,社会的真实结构只与资源支配的方式有关,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开放,原来通过行政强制力进行虚假解放的妇女得不到足够的可支配资源,必然再次降低社会地位。前段时间流行的各种什么女德班,女性教育,是社会真实需求的表示,而不是少数变态的无聊行为。机关内部的一些表现形式更加隐蔽,比如对从怀孕开始到休完产假的女性干部当年度不予晋级、评定职称,或者调离岗位等等,美其名曰人文关怀,用差额竞争、民主测评等合法形式剥夺同等条件下女性的晋升机会等,至于选拔领导岗位更是如此,除非十分过硬的“理由”否则女性很难获得提拔。而一些腐败官员一旦出事,对于利用其登上领导岗位的所谓“情妇”(不管是不是,女干部上去一定就是有问题的逻辑有一定的社会市场),一般都坚决打击,或抓捕,或免职,而大多数“买官者”都能得到善终,这种一进一出的不平衡,更加控制了女性领导干部的比例。 二、司法官女性化是司法职业地位下降的标志 自秦以来,司法官员在国家官僚体系中的地位高低并不稳定,总体而言,由于封建王朝的最高司法机关其实是皇帝,所以司法官员的地位虽有高低变化,但尚基本能有尊严,这是因为古代的司法权虽来自天子,但也保证了和行政权力的相对割裂,这一点,大家可以读一些汉代史书,会有这样的感触,虽然明清类似的会审制度开始考虑审判监督问题,但监督范围小,影响不大。然而,随着清朝崩溃,原有的社会秩序荡然无存,举国意义上的法治实际已灭亡,所谓民国法治的开明,实际只是酒精瓶中的幻影,不值一提。现代官僚制度的分门别类程度远远超过古代,以苏联为例,中央部委始终就是在三位数上运行,此时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官僚机关中所占据的“职位”比例,与奉行“规制精简”秦汉相比,不可同日而语。因此,作为数百个同等的国家机关中的一员,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又因特殊的办案需要占用了较多的地方编制,那地方司法机关不可避免的就要承担平衡女性比例的工具,也与司法机关本身的地位相符。 三、司法官女性化是司法执业要求降低和异化的标志 与普通行政机关相比,司法官领域,尤其是检察院承担公诉职能的公诉部门和法院从事最辛苦基层一线民事审判的部门的女性化最为严重。这除了司法官在以官职晋升为唯一原则的官僚集团内部地位日益边缘化以外,也和司法本身对具体从事上述工作的要求不断降低和异化有关。法院审判这一块我不太了解,不想多说。就检察机关而言,刑事公诉这一职责本身的异化,也使得其取材必然走向这条道路。我国的刑事审判虽然形式上和当初打开我们国门的侵略者差不多,也穿着袍子,拿着锤子,实木的大桌子大椅子摆着,但骨子里面还有一套自己的东西。你说这是大陆法系吧,可大陆法系是由检察官决定侦查方向的,这一点我们国家的公安局全都包了。你说这是公开审判吧,可法官不但在审判前阅卷,还要求检察官必须递送条目清楚的说明和建议。前段时间,我们这里刑庭的一个朋友路过,跟我说我们单位一个女公诉人水平非常高,全法院都喜欢她,我于是很感兴趣,问他说,这位女公诉人水平有多高啊?他告诉我说,这个人诉过来的案件,光看她整理的材料说明和表格就清楚全部案件经过,不用看案卷、不用开庭照着量刑建议判就行了。我想想人家是我的师弟,没好意思说下句:“那还要法院干嘛。”,灰溜溜地走了。这虽然是一家之言,但从侧面反映了我们现有制度对公诉人的要求,就是细致地分析公安机关“生产”的材料,对照法律规定加以定性定量,纲目清楚地呈送给法官,以供法官“走过场”只用,当然,到开庭之日,还要呈上出庭提纲(剧本),声情并茂地将提纲上的内容念完。按照这个要求,我这样的人是非常不合格的,作为一个有主见、善怀疑、不细致、喜欢改剧本的演员,哪个导演都不喜欢。而大部分女性则比较适合这样的角色,至少她们更加服从于权力,如果不服从,那就去选拔服从的,由于社会的需求和培养,女性中服从权力并肯按部就班细致辅助的人数确实大于男性。 如果司法官一天不能人格独立,一天不能获得基本的人格尊严,不用被迫上班按指纹签到、下班后不能回家在单位看大门、中午拿着小红旗站马路、下雪天立即在包干路段扫雪、办案时间参加卫生检查和合唱表演等等,那谈什么机制改革、司法改革、主办检察官、垂直管理,都是以沙修塔、空中楼阁。我一个好朋友是法学硕士,但最终选择了金融业,他告诉我,如果有一天,中国的法官、检察官不再以上街扫马路为荣,不再以为上级办了事沾沾自喜的时候,法学才有那么一点值得选择的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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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全部努力,只是为了平凡的活下去,有时停下,并不为思考有没有意义,而是为了能自由思考本身。qq1205015324QQ群:150858056
“母诉科”现象考
昨天,法律博客某小编在微信上发了个段子,大概就是说某地搞了个“女子公诉人队伍”,有人说干脆叫“母诉科”算了,对于在北京供职的小编们而言,这个段子可能蛮新鲜的,但我已经不是第一次看见了。我记得昆检论坛那个时候就有过,好像是点评公诉条线性别比例问题的,后来我又看过法院系统的一篇文章,讲为什么女法官越来越多,与之相对应的,在刑事侦查领域,女性基本还只是边缘人物,偶尔浙江出了聂某某,结果还是因为“叔侄冤案”这样的惊天丑闻才被人知晓。公诉人、审判员女性化是个老现象,但并不过时,我有一些观点也并不新颖,但未必不犀利,如果有人被刺痛了,概不负责。
一、女性在机关公务员队伍中的从属地位并无改观
在有正式编制的公务员中女性的比例有多少,大家可以去看统计,我国这个比例在国际上是相对较高的,因此这个成绩也被认为是女性地位提升,也就是20世纪以来女性解放运动的重要成果之一。然而,大家仔细看看女性公务员所处的实际地位就可以看出,在重要的领导岗位上的女性比例又有多少,就可以看出这种简单数据化的女性解放和北欧国家相比不是一回事。而事实上,机关公务员队伍中女性地位与社会一般的女性地位也是相符合的。虽然,中国经历了过去一百年来的风风雨雨,女性的地位相比而言有了较大的提升,甚至可以说,在完成现代化的地区,女性对社会的支配力大大提升,不再是男性的从属。然而,社会的真实结构只与资源支配的方式有关,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开放,原来通过行政强制力进行虚假解放的妇女得不到足够的可支配资源,必然再次降低社会地位。前段时间流行的各种什么女德班,女性教育,是社会真实需求的表示,而不是少数变态的无聊行为。机关内部的一些表现形式更加隐蔽,比如对从怀孕开始到休完产假的女性干部当年度不予晋级、评定职称,或者调离岗位等等,美其名曰人文关怀,用差额竞争、民主测评等合法形式剥夺同等条件下女性的晋升机会等,至于选拔领导岗位更是如此,除非十分过硬的“理由”否则女性很难获得提拔。而一些腐败官员一旦出事,对于利用其登上领导岗位的所谓“情妇”(不管是不是,女干部上去一定就是有问题的逻辑有一定的社会市场),一般都坚决打击,或抓捕,或免职,而大多数“买官者”都能得到善终,这种一进一出的不平衡,更加控制了女性领导干部的比例。
二、司法官女性化是司法职业地位下降的标志
自秦以来,司法官员在国家官僚体系中的地位高低并不稳定,总体而言,由于封建王朝的最高司法机关其实是皇帝,所以司法官员的地位虽有高低变化,但尚基本能有尊严,这是因为古代的司法权虽来自天子,但也保证了和行政权力的相对割裂,这一点,大家可以读一些汉代史书,会有这样的感触,虽然明清类似的会审制度开始考虑审判监督问题,但监督范围小,影响不大。然而,随着清朝崩溃,原有的社会秩序荡然无存,举国意义上的法治实际已灭亡,所谓民国法治的开明,实际只是酒精瓶中的幻影,不值一提。现代官僚制度的分门别类程度远远超过古代,以苏联为例,中央部委始终就是在三位数上运行,此时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官僚机关中所占据的“职位”比例,与奉行“规制精简”秦汉相比,不可同日而语。因此,作为数百个同等的国家机关中的一员,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又因特殊的办案需要占用了较多的地方编制,那地方司法机关不可避免的就要承担平衡女性比例的工具,也与司法机关本身的地位相符。
三、司法官女性化是司法执业要求降低和异化的标志
与普通行政机关相比,司法官领域,尤其是检察院承担公诉职能的公诉部门和法院从事最辛苦基层一线民事审判的部门的女性化最为严重。这除了司法官在以官职晋升为唯一原则的官僚集团内部地位日益边缘化以外,也和司法本身对具体从事上述工作的要求不断降低和异化有关。法院审判这一块我不太了解,不想多说。就检察机关而言,刑事公诉这一职责本身的异化,也使得其取材必然走向这条道路。我国的刑事审判虽然形式上和当初打开我们国门的侵略者差不多,也穿着袍子,拿着锤子,实木的大桌子大椅子摆着,但骨子里面还有一套自己的东西。你说这是大陆法系吧,可大陆法系是由检察官决定侦查方向的,这一点我们国家的公安局全都包了。你说这是公开审判吧,可法官不但在审判前阅卷,还要求检察官必须递送条目清楚的说明和建议。前段时间,我们这里刑庭的一个朋友路过,跟我说我们单位一个女公诉人水平非常高,全法院都喜欢她,我于是很感兴趣,问他说,这位女公诉人水平有多高啊?他告诉我说,这个人诉过来的案件,光看她整理的材料说明和表格就清楚全部案件经过,不用看案卷、不用开庭照着量刑建议判就行了。我想想人家是我的师弟,没好意思说下句:“那还要法院干嘛。”,灰溜溜地走了。这虽然是一家之言,但从侧面反映了我们现有制度对公诉人的要求,就是细致地分析公安机关“生产”的材料,对照法律规定加以定性定量,纲目清楚地呈送给法官,以供法官“走过场”只用,当然,到开庭之日,还要呈上出庭提纲(剧本),声情并茂地将提纲上的内容念完。按照这个要求,我这样的人是非常不合格的,作为一个有主见、善怀疑、不细致、喜欢改剧本的演员,哪个导演都不喜欢。而大部分女性则比较适合这样的角色,至少她们更加服从于权力,如果不服从,那就去选拔服从的,由于社会的需求和培养,女性中服从权力并肯按部就班细致辅助的人数确实大于男性。
如果司法官一天不能人格独立,一天不能获得基本的人格尊严,不用被迫上班按指纹签到、下班后不能回家在单位看大门、中午拿着小红旗站马路、下雪天立即在包干路段扫雪、办案时间参加卫生检查和合唱表演等等,那谈什么机制改革、司法改革、主办检察官、垂直管理,都是以沙修塔、空中楼阁。我一个好朋友是法学硕士,但最终选择了金融业,他告诉我,如果有一天,中国的法官、检察官不再以上街扫马路为荣,不再以为上级办了事沾沾自喜的时候,法学才有那么一点值得选择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