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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二十三条
2014-9-24 22:5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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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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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承诺到达时间的规定。
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间内到达要约人,否则就是逾期承诺,逾期承诺原则上是无效的。要约如果没有提到承诺期限的问题,就适用本条的规定。这一规定借鉴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相关内容,即“要约必须在要约人规定的时间内承诺,或者如果未规定时间,应在考虑了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要约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快捷程度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必须立即做出承诺,除非情况另有表明。”
对口头合同的要约,原则上应当立即做出承诺,除非要约本身另有表明,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其他情况可以得出能够不立即承诺的判断。而对于书面要约,则要看要约是否规定了承诺的确定期间,如果规定了确定的期间,则承诺必须在该期间内到达要约人,如果没有规定,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间内到达要约人。“合理期间”的确定应当考虑到具体的情况,包括要约人所使用的通讯方式的快捷程度。比如对于用传真发出的要约的承诺期间通常应当适当的短于用信件的要约的承诺期间。
本法前条规定,归于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不需要通知即可起到承诺作用的行为,也应当适用于本条的规定原则。也就是说,这种行为也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间内完成。要约为规定承诺期间的,适用本条规定。
郑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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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法条原文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承诺到达时间的规定。
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间内到达要约人,否则就是逾期承诺,逾期承诺原则上是无效的。要约如果没有提到承诺期限的问题,就适用本条的规定。这一规定借鉴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相关内容,即“要约必须在要约人规定的时间内承诺,或者如果未规定时间,应在考虑了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要约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快捷程度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必须立即做出承诺,除非情况另有表明。”
对口头合同的要约,原则上应当立即做出承诺,除非要约本身另有表明,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其他情况可以得出能够不立即承诺的判断。而对于书面要约,则要看要约是否规定了承诺的确定期间,如果规定了确定的期间,则承诺必须在该期间内到达要约人,如果没有规定,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间内到达要约人。“合理期间”的确定应当考虑到具体的情况,包括要约人所使用的通讯方式的快捷程度。比如对于用传真发出的要约的承诺期间通常应当适当的短于用信件的要约的承诺期间。
本法前条规定,归于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不需要通知即可起到承诺作用的行为,也应当适用于本条的规定原则。也就是说,这种行为也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间内完成。要约为规定承诺期间的,适用本条规定。
郑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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