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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一百四十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出卖人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义务与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的关系的规定。 本条的立法目的是将单证的交付与风险转移区别开来。 适用本条要注意: (1)单证和资料的交付与标的物的交付的区别。 在买卖合同中,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尤其是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往往视为标的物的交付,但是两者之间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在很多情况下,单证和资料的交付与否和风险转移并没有直接关系。例如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的,买方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即告完成交付义务,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自此由买受人承担。这里只提到“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而没有提到交付相关单证和资料,表明了单证和资料的交付与标得物的交付还是不同的。 (2)所有权的转移与否和是否交付单证和资料由很大的关联性,要注意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转移的关系。 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条款,该条款可以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在涉及标的物运输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不向买受人移交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当事人可以约定这就是出卖人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表示。在合同对此没有约定时,各国解决的办法不尽一致。如英国法律可能就认为这表明卖方保留了所有权,而美国统一商法典认为这对卖方只是作为买方支付价款的担保,但并不影响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然而,按照前面的释义中所述,合同法确立的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原则,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是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标准,而不与标的物的所有权相联系。因此,无论出卖人不交付标的物的单证是否意味着所有权的保留,都不影响标的物的风险从交付时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本条借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的规定,即“卖方有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所以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的转移并不一定呈正相关状态,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的转移只有有限的相关性。 (根据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张新宝、龚赛红《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李国光主编《中国合同法条文释解》、奚晓明主编《合同法讲座》和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编著) 蔡崎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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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一百四十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出卖人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义务与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的关系的规定。
本条的立法目的是将单证的交付与风险转移区别开来。
适用本条要注意:
(1)单证和资料的交付与标的物的交付的区别。
在买卖合同中,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尤其是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往往视为标的物的交付,但是两者之间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在很多情况下,单证和资料的交付与否和风险转移并没有直接关系。例如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的,买方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即告完成交付义务,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自此由买受人承担。这里只提到“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而没有提到交付相关单证和资料,表明了单证和资料的交付与标得物的交付还是不同的。
(2)所有权的转移与否和是否交付单证和资料由很大的关联性,要注意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转移的关系。
依照本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条款,该条款可以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在涉及标的物运输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不向买受人移交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当事人可以约定这就是出卖人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表示。在合同对此没有约定时,各国解决的办法不尽一致。如英国法律可能就认为这表明卖方保留了所有权,而美国统一商法典认为这对卖方只是作为买方支付价款的担保,但并不影响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然而,按照前面的释义中所述,合同法确立的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原则,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是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标准,而不与标的物的所有权相联系。因此,无论出卖人不交付标的物的单证是否意味着所有权的保留,都不影响标的物的风险从交付时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本条借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的规定,即“卖方有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所以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的转移并不一定呈正相关状态,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的转移只有有限的相关性。
(根据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张新宝、龚赛红《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李国光主编《中国合同法条文释解》、奚晓明主编《合同法讲座》和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编著)
蔡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