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9:0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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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对标的物的进行检验的规定。
  检验就是检查与验收,在收到标的物后及时进行检验,就是买方的一项权利也是买方的一项义务。检验是分清责任,进行索赔、理赔的重要依据。所以,《合同法》特设本条以规定检验事项。
  检验的目的是查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与合同的约定相符,因此它密切关系着买受人的合同利益,各国法律都赋予买受人检验标的物的权利。对货物的检验一般包括:检验时间、检验地点、检验标准和通知不符的时间等内容。
  对标的物的及时检验,可以尽快地确定标的物的质量状况,明确责任,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加速商品的流转。否则,就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护健康正常的交易秩序。所以,本条要求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应及时进行检验。
  在买方对标的物进行检验时,出卖人应当有提供技术资料的义务。经济合同法以及有关法规中对此作过规定。如经济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技术资料或实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更进行了具体化:供方应对提供的产品的质量负责。供方交货时,应将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和双方商定的必要的技术资料随同产品或运单交需方据以验收。需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没有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和必要的技术资料,在托收承付期内有权拒付这部分产品的货款,并应将产品妥为保管,立即向供方索要,供方应及时补送给需方。超过合同规定交货期限补交的,即作为逾期交货处理。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通常以下列方式规定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1)在出口国工厂检验;
  (2)装船前或装船时在装运港检验;
  (3)目的港卸货后检验;
  (4)装运港检验,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的依据之一,目的港复查,作为买方异议和索赔的依据;
  (5)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即离岸重量、到岸品质,多用于大宗商品交易。
  (根据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张新宝、龚赛红编著《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李国光主编《中国合同法条文释解》、奚晓明主编《合同法讲座》和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编著)
  蔡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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