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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 第一编(1)
2014-9-24 22: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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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依法由赔偿权利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主旨]
本条是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也就是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就是保护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具体的保护方法,就是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本条的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赔偿权利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赔偿权利主体包括:赔偿权利人、间接赔偿权利人和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主体包括:直接赔偿义务人、替代赔偿义务人、补充赔偿义务人。
[释义]
本条是对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定,分别就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客体范围和内容范围作了规定,其中着重对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和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的受理范围进行了详细的界定。
(一)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为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总是存在相互对应的多个主体,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就是侵害生命权、健康权或者身体权所形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义务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同其他一切法律关系一样,包括以下三个要素:
第一,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
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即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客体。
赔偿权利人享有的权利,是请求对他的损失给予赔偿;赔偿义务人负有的义务,是对自己的侵权行为给赔偿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就是赔偿义务人对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它以财产的给付作为标志。因此,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赔偿,即补偿损害的财产给付。赔偿的性质就是行为,即义务主体给付赔偿金的行为。
第三,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内容。
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人身侵权行为的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权利和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赔偿赔偿权利人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义务。
(二)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适用
传统理论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通常用“加害人”和“受害人”来表述,但是这样的表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人身损害侵权责任中,多数情况下有权请求赔偿的人为直接受害人,负担赔偿义务的人为直接加害人。但是,对于前者来讲,如果直接受害人死亡,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或其扶养人都有权请求赔偿;对于后者来讲,也存在多种加害人与责任人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如基于监护关系、雇佣关系、帮工关系等特定的法律关系中,监护人或雇佣人及被帮工人对于特定情况下被监护人、被雇佣人或帮工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尽管要承担责任,但他们却不是直接加害人。该司法解释首次采用了“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概念,可以弥补上述理论的不足,具有科学性。
1.赔偿权利主体
在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受害人是赔偿权利主体,除受害人外,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也是赔偿权利主体。由此赔偿权利主体分为两类,一类为直接赔偿权利人,该类赔偿权利人为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直接承受者,是因侵权行为而使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人。一类为间接赔偿权利人,是指侵权行为造成了直接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因而使人身权益受到间接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区分直接赔偿权利人和间接赔偿权利人的意义在于,在法律的适用中,不同类型的赔偿权利人享有不同的权利。
(1)直接赔偿权利人
对于直接赔偿权利人,有以下三个重要情形应予注意:
第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直接赔偿权利人。
凡是具有实体法上的民事权利能力,又因侵权行为而使其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就具有赔偿权利人的资格。但是,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涉及到是否可以自己行使赔偿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直接赔偿权利人,可以自己行使侵权赔偿请求权,向赔偿义务主体请求赔偿。若直接赔偿权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自己不能行使赔偿请求权,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行使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定代理人可以作为直接赔偿权利人的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
第二,多数直接赔偿权利人。
一个人身侵权行为可以有数个直接赔偿权利人,所有的直接赔偿权利人都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都可以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由于有数个直接赔偿权利人,应作为普通共同诉讼,进行合并审理,数个直接赔偿权利人都是原告,个别直接赔偿权利人不起诉的,并不影响其他直接赔偿权利人提出赔偿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有十个以上直接赔偿权利人的案件,可以进行代表人诉讼。在诉讼中,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直接赔偿权利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直接赔偿权利人同意。
第三,侵害生命权的直接赔偿权利人。
侵害生命权,有双重直接受害人,即已死亡的受害人和为死者送葬、治疗而遭受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近亲属。前者已经死亡,不能行使赔偿权利,后者可以依法行使请求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权利。如果为死者支付丧葬费用和生前医疗费用的为死者生前所在的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这些丧葬费用也属于因死者的死亡而遭受的财产损失,所以此时死者生前所在的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可以作为直接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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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依法由赔偿权利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主旨]
本条是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也就是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就是保护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具体的保护方法,就是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本条的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赔偿权利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赔偿权利主体包括:赔偿权利人、间接赔偿权利人和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主体包括:直接赔偿义务人、替代赔偿义务人、补充赔偿义务人。
[释义]
本条是对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定,分别就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客体范围和内容范围作了规定,其中着重对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和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的受理范围进行了详细的界定。
(一)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为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总是存在相互对应的多个主体,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就是侵害生命权、健康权或者身体权所形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义务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同其他一切法律关系一样,包括以下三个要素:
第一,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
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即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客体。
赔偿权利人享有的权利,是请求对他的损失给予赔偿;赔偿义务人负有的义务,是对自己的侵权行为给赔偿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就是赔偿义务人对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给予赔偿,它以财产的给付作为标志。因此,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赔偿,即补偿损害的财产给付。赔偿的性质就是行为,即义务主体给付赔偿金的行为。
第三,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内容。
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人身侵权行为的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权利和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赔偿赔偿权利人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义务。
(二)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适用
传统理论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主体通常用“加害人”和“受害人”来表述,但是这样的表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人身损害侵权责任中,多数情况下有权请求赔偿的人为直接受害人,负担赔偿义务的人为直接加害人。但是,对于前者来讲,如果直接受害人死亡,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或其扶养人都有权请求赔偿;对于后者来讲,也存在多种加害人与责任人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如基于监护关系、雇佣关系、帮工关系等特定的法律关系中,监护人或雇佣人及被帮工人对于特定情况下被监护人、被雇佣人或帮工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尽管要承担责任,但他们却不是直接加害人。该司法解释首次采用了“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的概念,可以弥补上述理论的不足,具有科学性。
1.赔偿权利主体
在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受害人是赔偿权利主体,除受害人外,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也是赔偿权利主体。由此赔偿权利主体分为两类,一类为直接赔偿权利人,该类赔偿权利人为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的直接承受者,是因侵权行为而使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人。一类为间接赔偿权利人,是指侵权行为造成了直接赔偿权利人的人身损害,因而使人身权益受到间接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区分直接赔偿权利人和间接赔偿权利人的意义在于,在法律的适用中,不同类型的赔偿权利人享有不同的权利。
(1)直接赔偿权利人
对于直接赔偿权利人,有以下三个重要情形应予注意:
第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直接赔偿权利人。
凡是具有实体法上的民事权利能力,又因侵权行为而使其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就具有赔偿权利人的资格。但是,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涉及到是否可以自己行使赔偿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直接赔偿权利人,可以自己行使侵权赔偿请求权,向赔偿义务主体请求赔偿。若直接赔偿权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自己不能行使赔偿请求权,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行使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定代理人可以作为直接赔偿权利人的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
第二,多数直接赔偿权利人。
一个人身侵权行为可以有数个直接赔偿权利人,所有的直接赔偿权利人都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都可以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由于有数个直接赔偿权利人,应作为普通共同诉讼,进行合并审理,数个直接赔偿权利人都是原告,个别直接赔偿权利人不起诉的,并不影响其他直接赔偿权利人提出赔偿请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有十个以上直接赔偿权利人的案件,可以进行代表人诉讼。在诉讼中,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直接赔偿权利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直接赔偿权利人同意。
第三,侵害生命权的直接赔偿权利人。
侵害生命权,有双重直接受害人,即已死亡的受害人和为死者送葬、治疗而遭受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近亲属。前者已经死亡,不能行使赔偿权利,后者可以依法行使请求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权利。如果为死者支付丧葬费用和生前医疗费用的为死者生前所在的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由于这些丧葬费用也属于因死者的死亡而遭受的财产损失,所以此时死者生前所在的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可以作为直接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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