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8:5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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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借款人支付利息期限的规定。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向贷款人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借款人不仅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利息,而且还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向贷款人支付。支付利息期限有多种:当事人既可以约定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偿还本金时一起支付利息,也可以约定在借款期间内分批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由于利息支付的期限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甚切,如果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作何处理呢?根据本条的规定,在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首先应当依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来确定,即当事人可以就支付利息的期限进行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则依据合同其他条款或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来确定。也就是说,首先要由当事人对利息支付期限进行补充协议,达成补充协议的,依照补充协议履行。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就要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确定。如果根据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无法确定的,就要根据交易习惯去确定。
  如果依据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那么借款人按照以下规定的期限向贷款人支付利息:
  1.借款合同在一年以内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即利息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时和本金一并支付。主要考虑在一年内的期限较短没有必要分期支付,所以径直规定在合同期限届满时和本金一并支付。
  2.借款在一年以上的,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蔡崎峰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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