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8:4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87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法条原文: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承租人违反支付义务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出租租赁物的目的就是收取租金,只有承租人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出租人通过让渡财产使用权而获得租金收入的合法权利才能得到保障,出租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才能达到。
  本条所谓的“正当理由”主要是指非可归责于承租人的情况。包括:(1)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不支付租金。(2)承租人发生一些意外事件致使其暂时无力支付租金。例如承租人在经济上出现暂时困难,无力支付到期租金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请求出租人适当延缓交付。(3)出租人没有履行义务,如交付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的使用要求;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出现维修的需要的,出租人不尽维修义务的。
  本条中的“合理期限”是指一个一般大众认为合理的期限,要考虑合同的具体情况以及交易习惯。
  本条中的“逾期”是指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时间超出了出租人所确定的合理期限。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是一种违约行为,当然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一个合理期限内交付。承租人不支付租金虽然是一种违约行为,但出租人可以基于本身利益的考虑并不解除合同,为了保持合同的稳定性,可以给承租人对违约的补救机会,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该合理期限应当根据期租金的数额、承租人的支付能力以及出租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2)出租人在此合理期限内仍然不交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合同被解除后,租赁期间尚未届满的,合同终止履行,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以及并对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蔡崎峰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