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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 第二百五十二条
2014-9-24 22:5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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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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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规定了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
本条规定的是承揽合同中一般条款,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性质和双方的需要对上述规定的条款进行增减。承揽合同的最基本的条款有两项:合同标的和合同报酬。
所谓承揽的标的是承揽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所应进行的承揽工作。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标的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象。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合同不规定标的,就会失去目的,因此,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承揽标的或者约定不明确,承揽合同不成立。在承揽合同中,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承揽合同的标的,但是,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承揽合同标的不合法有许多中情况。如加工定作物是非经国家许可不能加工的物,比如加工枪支。又如加工定作物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的,加工定作合同也不受法律的保护。例如委托印刷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所谓的报酬主要是指定作人应当支付承揽人进行承揽工作所付出的技能、劳务的酬金。报酬是承揽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报酬。当事人可以约定报酬的具体数额,也可以约定报酬的计算方法。如果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有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履行。除报酬外,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根据承揽人提供的发票向承揽人支付材料费,没有发票的,按订立合同时市场价格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材料费支付的时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支付报酬的同时支付。
数量与质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是该合同标的区别于同类另一标的的具体特征。当事人应当明确规定标的的数量,选择好双方共同接受的计算单位,确定双方认可的计算方法,还可以规定合理的磅差或者尾差。数量是承揽合同的必备条件之一,当事人未明确标的数量的,承揽合同不成立。标的质量需订得详细具体,一般来说标的质量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标的的物理和化学成份。二是标的的规格,通常是用度、量、衡来确定标的物的质量。三是标的的性能。如强度、硬度、弹性、延度、抗蚀性、耐水性、耐热性、传导性、牢固性等。四是标的的款式,主要是指标的的色泽、图案、式样等特性。五是标的感觉要素,主要指标的的味道、触感、音质、新鲜度等。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详尽写明质量要求,其可以以样货标准确定,可以以标准市货确定,可以约定特定标准,可以以货物平均品质为根据确定,可以以说明书的标准确定。
材料是指完成承揽工作所需的原料。当事人应当约定由哪一方提供材料,并且应当明确提供材料的时间、地点、材料的数量和质量等。如果当事人未约定由哪一方提供材料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一般由承揽人提供,承揽人根据定作人对工作的要求和合同性质,合理地按质按量选用材料,定作人应当支付材料费。在确定材料提供方的基础上,如果未明确材料提供的时间,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根据履行期限合理地准备材料;如果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可以根据履行期限,要求定作人及时提供。交付材料地点不明确的,一般在承揽人工作地点交付。材料数量不明确的,由当事人根据承揽工作的要求合理提供。材料质量不明确的,由当事人根据承揽工作的性质确定。
在承揽合同中履行期限主要是指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对承揽人而言,是指承揽人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时间;对定作人而言,是指定作人支付报酬或者其他价款的时间。如果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未约定工作成果交付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间。根据承揽工作的性质,不需要特别交付的,以完成工作成果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如果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未约定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协议的,应当根据合同性质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合同性质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支付期限的,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时间为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时间。由定作人支付材料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期限,当事人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支付报酬的时间为支付材料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时间。
当事人可以约定验收标准和方法。验收的标准是指检验材料、承揽工作质量的标准。验收标准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通过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既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同类产品或者同类服务的市场通常质量标准验收。
蔡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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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二百五十二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规定了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
本条规定的是承揽合同中一般条款,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性质和双方的需要对上述规定的条款进行增减。承揽合同的最基本的条款有两项:合同标的和合同报酬。
所谓承揽的标的是承揽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所应进行的承揽工作。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标的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象。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合同不规定标的,就会失去目的,因此,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承揽标的或者约定不明确,承揽合同不成立。在承揽合同中,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承揽合同的标的,但是,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承揽合同标的不合法有许多中情况。如加工定作物是非经国家许可不能加工的物,比如加工枪支。又如加工定作物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的,加工定作合同也不受法律的保护。例如委托印刷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所谓的报酬主要是指定作人应当支付承揽人进行承揽工作所付出的技能、劳务的酬金。报酬是承揽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报酬。当事人可以约定报酬的具体数额,也可以约定报酬的计算方法。如果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有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履行。除报酬外,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根据承揽人提供的发票向承揽人支付材料费,没有发票的,按订立合同时市场价格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材料费支付的时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在支付报酬的同时支付。
数量与质量是确定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是该合同标的区别于同类另一标的的具体特征。当事人应当明确规定标的的数量,选择好双方共同接受的计算单位,确定双方认可的计算方法,还可以规定合理的磅差或者尾差。数量是承揽合同的必备条件之一,当事人未明确标的数量的,承揽合同不成立。标的质量需订得详细具体,一般来说标的质量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标的的物理和化学成份。二是标的的规格,通常是用度、量、衡来确定标的物的质量。三是标的的性能。如强度、硬度、弹性、延度、抗蚀性、耐水性、耐热性、传导性、牢固性等。四是标的的款式,主要是指标的的色泽、图案、式样等特性。五是标的感觉要素,主要指标的的味道、触感、音质、新鲜度等。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详尽写明质量要求,其可以以样货标准确定,可以以标准市货确定,可以约定特定标准,可以以货物平均品质为根据确定,可以以说明书的标准确定。
材料是指完成承揽工作所需的原料。当事人应当约定由哪一方提供材料,并且应当明确提供材料的时间、地点、材料的数量和质量等。如果当事人未约定由哪一方提供材料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一般由承揽人提供,承揽人根据定作人对工作的要求和合同性质,合理地按质按量选用材料,定作人应当支付材料费。在确定材料提供方的基础上,如果未明确材料提供的时间,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根据履行期限合理地准备材料;如果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可以根据履行期限,要求定作人及时提供。交付材料地点不明确的,一般在承揽人工作地点交付。材料数量不明确的,由当事人根据承揽工作的要求合理提供。材料质量不明确的,由当事人根据承揽工作的性质确定。
在承揽合同中履行期限主要是指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对承揽人而言,是指承揽人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时间;对定作人而言,是指定作人支付报酬或者其他价款的时间。如果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未约定工作成果交付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间。根据承揽工作的性质,不需要特别交付的,以完成工作成果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如果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未约定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协议的,应当根据合同性质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合同性质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支付期限的,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时间为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时间。由定作人支付材料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期限,当事人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支付报酬的时间为支付材料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时间。
当事人可以约定验收标准和方法。验收的标准是指检验材料、承揽工作质量的标准。验收标准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通过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既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同类产品或者同类服务的市场通常质量标准验收。
蔡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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